美国的国家荒野区:所受保护比国家公园更为严格的自然资源

2018年07月18日 美国驻华大使馆


上个星期本博介绍了游览美国国家公园时的住宿选项,其中提到在美国国家公园内没有规模性的开发,几乎找不到五星级的豪华酒店。一位读者问了一个挺有意思的问题:美国是不是所有的森林,大山都叫公园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许多荒无人烟的森林大山,有的还是在国家公园的边界之内,它们却受到比国家公园、国家森林更加严格的法律保护,那里的土地和生态体系不受人类活动的破坏,人类只能作为访客,不能给那里留下永久性的痕迹。这些地区叫做美国的“荒野”,保护它们的法律是1964年国会通过、约翰逊总统签字生效的“荒野法”。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迎来了二战之后的发展时期,高速公路系统在全国铺开,城镇厂矿涌现各地,对一向注重保护自然资源的美国人来说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时在科罗拉多河上游及其主要支流上有一个宏伟的水利工程,要建设一系列集发电、防洪和蓄水功能的水坝,其中一座位于距绿河与杨帕河汇流下游不远处,那里有一个著名的恐龙(化石)国家纪念园区。这一计划遭到了以自然保护著称的塞拉俱乐部(Sierra Club亦称山岳协会)和荒野协会(Wilderness Society)等团体的强烈反对。最终不得不达成妥协,取消了那个回声公园大坝(Echo Park Dam)的建设计划,同时规定,今后不得在国家公园或纪念园区内建设水坝和水库。

在此基础上,荒野协会负责人萨尼泽(Howard Zahniser)于1956年起草了荒野法。经过八、九年的时间和数十次修订,该法终于在1964年9月得以确立,但是它的主要推动者萨尼泽却没有能够见证它的实现,在几个月前因心脏衰竭去世。

荒野法规定,联邦土地当中,包括国家森林、公园、野生生物保护区和土地管理局所属的地域,凡属人类没有留下多少活动痕迹、可以有自然的休闲娱乐机会、具有教育科学或历史价值、面积不小于5000英亩(约20平方公里)的,应当设定为“荒野区”。荒野区内还不得开设厂矿企业,并且不允许一般机动车通行。

美国荒野法所保护的地域虽然位于国家森林、国家公园、国家野生生物保护区等公有土地之中,但是它们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让那片土地及其上的动植物顺其自然地演化,尽可能防止其生态系统受到人为的干扰。

虽然国家荒野允许人们的休闲度假活动,但是只能徒步入内。1986年还进一步规定,荒野区里面连自行车都不能骑行(目前遭到一些山地自行车爱好者的质疑和挑战)。至于开矿、放牧和水资源利用等也在禁止之列,除非在某个荒野区设立之前已经得到授权。

目前美国有760处国家荒野区,总面积约1亿英亩(44万平方公里),比整个加利福尼亚州的面积还要大。它们分属国家公园(56%)、国家森林(18%)、鱼类和野生生物管理局(22%)和土地管理局(2%)等机构管辖。

其中国家公园管理局的50个下属单位内部有受到更加严格保护的法定荒野区。不仅如此,许多国家公园内还有所谓“其他类别的荒野”(other categories of wilderness),它们虽然还没有纳入“荒野法”,但是已经按照荒野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因此,全部国家公园土地有80%是实际上的“荒野”。

彩虹悬挂在格伦峡谷荒野保护区内鲍威尔湖帕德雷湾上空。(国家公园管理局网站)
还是在格伦峡谷荒野保护区,人们徒步3/4英里到马蹄湾,在1000英尺(300米)高的悬崖观景点欣赏科罗拉多河折返270度的河湾。(国家公园管理局网站)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