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精神病?南京宝马车祸案鉴定引疑问,盘点各国精神病司法鉴定情况!

2015年09月09日 环球移民加拿大移民BC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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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称,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各方关注,网络上也有不少质疑。为此,新华社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鉴定机构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详细了解了整个鉴定的过程。
【疑问一】:为何6月20日发生的事情,8月31日才作出鉴定结果?
南京交管局:我们于7月初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果,这个时间长度符合法定时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委托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目前,虽然鉴定机构做出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鉴定意见,但嫌疑人仍处于羁押状态,后续司法程序还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疑问二】:为什么会想到要去做精神疾病鉴定?
南京交管局:之所以要做精神鉴定,一是犯罪嫌疑人妻子委托辩护律师提出了申请,二是检察院也来函要求作相关鉴定,三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也有一系列异常表现。
例如:犯罪嫌疑人经商的五洲装饰城商户向警方反映,案发当天与他打招呼,他都不理会,行为较为反常;事发当天上午1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还报警称有人要陷害他,手机被人监听了;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留置审查时表现狂躁,做出用头撞墙等自残行为,且思维、语言时而清醒时而混乱,持续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医院治疗时,还曾辱骂护士、护工,在床上小便。
以195.2公里/小时的速度在市区行驶,这种行为匪夷所思,任何正常人,即使是喜欢飙车的人,也不会以这么快的速度在市区行驶。所以刚开始我们怀疑是毒驾或酒驾,但这两个因素都排除后,我们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异常表现、家属委托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和检察院要求,决定委托权威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
【疑问三】:南京脑科医院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如何鉴定的?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我们是国家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对精神障碍类疾病进行鉴定。我们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委托后,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鉴定。这一鉴定结果不是哪一个人得出来的,而是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来鉴定的。
鉴定有5位医生参与,所有的鉴定人员都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调阅了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精神病性症状以幻觉、妄想为主要临床特征。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有片断妄想。我们了解到,事发前犯罪嫌疑人存在这种妄想的情况。比如报警说,有人要陷害他并监听了他的电话等等。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我们最终给出了这一鉴定意见。
【疑问四】: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之前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如何拿到驾照的?如果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
南京交管局: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于1998年12月报名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当时医院对于申请人王季进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表明,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根据此结果,对其申请予以许可。其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在审验驾照时没有向警方说明过有精神方面的障碍。
【疑问五】: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
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沈玉宇:这一鉴定意见可能影响到量刑。“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这一鉴定意见如果得到最终确认,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一鉴定意见,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另外,事故受害方也可以质疑鉴定的科学性,或者提出重新鉴定。
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方面,其他一些国家是怎样的状况呢?
关于精神病鉴定,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迥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把鉴定人界定为证人,并由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服法官;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施行该法系),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人,因此,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通常由法官来决定,精神病鉴定也由法院来决定。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鉴定人应为在教育和训练、知识及技能方面够格的专家。实际能担当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的,主要是精神科医师,偶尔也使用临床心理学者。由于鉴定人几乎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缺乏相应的司法知识,使鉴定质量受影响,故不少人呼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仅有精神科临床经验尚不够,还应补相关法律知识课。在美国的一些州已着手制定有关培训项目,并已取得一定成效。


美国没有“法定鉴定机构”


美国采用“当事人鉴定人制度”。其特点是:没有法定鉴定机构,联邦或州不设专门鉴定机构,只审查、确认鉴定人资格;在刑诉程序中,被告与受害人均可以个人名义委托精神科医师一人或一人以上作鉴定,其中以专家个人进行鉴定较为多见;鉴定形式属个人行为,鉴定人以个人身份从事鉴定,报告书形式不一,内容完全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而定,只对委托人负责;鉴定人只可就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推理性或结论性意见,但不得作“终结结论”(如:是否精神错乱),更不得作相当于司法裁定的结论(如:有无法定能力);鉴定人只是一种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且出庭作证的几率很高。在法庭上,鉴定结论要接受辩、控双方的交叉验证,要说服法官和陪审团,要通过这一关难度很大;鉴定结论只是一种专家证词,若不能令法官和陪审团信服,则证词无效,不存在重新鉴定程序。

美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及其特点,使鉴定更多地属个人行为性质,尽管鉴定人对委托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同于律师,但难免或多或少地使鉴定结论带有目的倾向性,加上法庭辩论的难度,所以鉴定结论被采纳率较低。


英国和原英属殖民地国家实行“姆妠坦规则”


英国和原属英国殖民地的加拿大、印度、新加坡等国刑法认为,精神错乱是一种辩护理由,其主要适用原则是1843年形成的“姆妠坦规则”。被告人姆妠坦在试图刺杀当时的英国首相时,将首相秘书杀死了。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他的杀人行为是在“幻觉的驱使”下实施的,因此其不能负刑事责任。
此案的判决在上议院引发了论战,法官对相关问题的回答就形成了“姆妠坦规则”。
该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应当告诉陪审团成员,所有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应推定为神志清楚,具有对其犯罪负责的足够的辨认能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是这样。要以精神病为理由获得免责,被告人必须证明以下两点:
一、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这是生理病理标准;
二、被告人在缺乏理智的情况下活动,即当时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虽然知道行为的性质但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错误的,这是心理学标准,也可称为法学标准。
(文章信息源于网络,环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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