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EB-5 年会现场直击

2015年08月30日 美国移民超市


作者:John Shen (沈众)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EB-5年会在投资移民领域是最专业,最权威,参加人数最多,影响最深远的年度盛会。所有关心美国投资移民的人,不管是在美国的从业人员,包括移民律师和移民项目主办人,还是全球各地的投资人和他们的代理人(中介),在每年8月下旬都不约而同把目光聚焦到这一大会的会场。今年的会议一共两个整天(8月27日和28日),在赌城拉斯维加斯的威尼斯人酒店会议中心举办。




随着区域中心法案授权9月30日最后期限的到来,美国证监会(SEC)打击欺诈和违规操作力度越来越大,移民局审理资金来源的标准不断提高,各种投资移民改革提案也在国会相继提出。在这个微妙的历史时刻召开此会,正所谓风雨欲来,看似轻松的会议现场空气中多少充斥着一种莫名的紧张气氛。


会议模式采用的是分专题解说加讨论,每个专题由大会委员会指定业内四位专家组成一个专家团(Panel),对该专题进行分析解说并现场回答问题。


大会第一天


大会的第一天,我的关注点集中在以下两场专题会:


1)12:25-13:35 “EB-5项目:巨变时刻,重新授权及未来”- 专家团主持Steve Yale-Loehr(著名EB-5律师及IIUSA创建者),成员Peter Joseph(IIUSA执行董事),Hunter Bates(国会游说专家),Hans Rickhoff(国会游说专家)。


这场专题会主要是对即将上演的投资移民改革方案的细节,进展,时间表及影响进行讨论评估。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只有一个:是否肯定涨价?涨到多少?何时开始?


略过细节,长话短说。在介绍会最后,Steve代表整个专家团(其实也代表整个EB-5业内所有专家)作出以下预测:由于在9月30日前国会真正可以讨论法案的时间只有区区12天,且有其它影响更大的法案需要讨论通过,因此在10月1日新财政年度开始前要求国会彻底理清投资移民法案的所有细节并投票通过基本已不现实。很可能的情况是,在10月1日前,国会通过一个简单新法案,只有极个别细节进行修改,让区域中心法案至少先延续下去。然后,在2105年12月31日前在所有细节上达成一致,并通过最终的法案,在2016年1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新法。不幸的是,这极个别可以在10月1日前达成一致通过的条款就包括投资款数额从50万美元涨价到80万美元。也就是说,10月1日前涨价基本已成定局!注意,由于很多正在进行中项目不可能到10月1日被“一刀切”,因此还很有可能在10月1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有些项目仍然可以按50万美元标准招募投资人并递交有效移民申请。


2)4:00-5:00 “证券法和法律合规”- 专家团主持Daniel Lundy,成员Andrew Kingston(证券法律师),Steven Kramer(证券法诉讼律师),Jay Rosen(证券法律师)。


这场专题会主要是介绍近期证监会对一系列EB-5项目产生欺诈提起的公诉,并详细解释了美国主要证券法规对EB-5 行业从业者的合规要求。投资人关心的问题是:我投资或将要投资的项目有没有可能产生欺诈?律师,区域中心和代理机构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证券违规。


再次略过细节,长话短说。在介绍证监会打击EB-5欺诈中,律师们提到了很多投资人近期听说过的“路凯石油欺诈案”和“美国之路欺诈案”。目前证监会正在对几乎所有EB-5项目进行地毯式搜索,一旦抓住问题,就会立即提起公诉。因此,未来大家还会不断听到有项目欺诈被证监会揭露,这对整个行业彻底肃清害群之马具有举足轻重的积极影响。


关于证券合规,投资人需要知道,任何EB-5项目都涉及发行和销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的股权交易),在操作中都需要100%符合以下美国四大证券法律的约束:


1)证券登记 – 这方面约束性法律是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一个投资移民项目,如果想避免正式登记,需要使用S规则或D规则。前者适用于投资人在美国境外签约,后者虽接受美国境内签约但要求一系列限制性宣传措施和对申请人资格的预先审查。


2)证券交易执照 – 这方面约束性法律是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一个投资移民项目,如果想通过中间人宣传并签约,该中间人需要持有有效的中间人(Broker-Dealer)执照,无照经营等于违法。这个执照要求也同时适用于发行证券单位(比如项目方)的内部销售人员。美国境外的中介机构可以免除执照要求,但境外中介一旦进入美国境内则同样受制于该法律。


3)投资顾问执照 – 这方面约束性法律是1940年通过的《投资顾问法》。一个投资移民项目,必须有专业投资顾问指导。如果没有持有投资顾问代表执照的投资顾问公司签约指导,同样是违法行为。


4)投资公司执照 – 这方面约束性法律是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任何一个EB-5项目都必须申请成为注册的投资公司,除非满足以下免申请条款:项目上投资人数少于100人或者项目以地产贷款模式进行,并有地产抵押。


大会第二天


第二天参加会议并进行演讲的嘉宾包括了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主任Charles Oppenheim先生。由于中国申请人目前需要面对漫长的签证排期,作为确定签证排期的主要负责人,出现在会场的Charles可谓备受瞩目。关于Charles,大部分业内人士最深刻的印象是他在去年美国移民律师协会EB-5年会的会场正式宣布了EB-5历史上第一次出现针对中国申请人的签证排期。这次开启历史先河的新闻发布让EB-5业内同仁认识了这位异常重要的人物。这次他的出现又能带来什么爆炸性消息呢?



首先需要向中国移民申请人澄清的一点是:按照今天下午4点Steve Yale-Loehr律师对立法预测的再次澄清,不管投资额从50万到80万的涨价是否出现在10月1日前通过的短暂延期法案,“实际实施时间”都很可能会拖到10月1日之后的60天甚至90天。当然,尽管多少代表了行业的声音,Steve这个判断也还只是预测。最终的涨价实施日期还要看今后一个月美国国会的EB-5立法的进展。从最坏的角度准备,中国申请人还是必须争取最晚在9月30日提交I-526申请到移民局。


今天的会议继续采用分专题解说加讨论模式,每个专题由大会委员会指定业内三到四位专家组成一个专家团(Panel),对该专题进行分析解说并现场回答问题。今天我的关注点集中在以下三场专题会:


1)11:25-12:25 “中国问题”- 专家团主持Bernard Wolfsdorf(移民律师协会前主席和本次大会组委会主席),成员Linda Lau(EB-5移民律师),Charles Oppenheim(国务院签证办主任)


2)午餐会“美国国务院和移民局监察办公室的最新情况汇报”- 专家团主持Bernard Wolfsdorf(移民律师协会前主席和本次大会组委会主席),成员Frederick Troncone(移民局监察办公室资深顾问),Charles Oppenheim(国务院签证办主任)


3)4:00-5:00 “热点问题,立法更新,公开答疑”- 专家团成员Bernard Wolfsdorf(移民律师协会前主席和本次大会组委会主席),Stephen Yale-Loehr(EB-5移民律师和IIUSA创建人),Charles Oppenheim(国务院签证办主任),David Morris(美国移民律师协会EB-5投资人联络委员会主席),Denyse Sabagh(移民律师协会前主席),Daniel Lundy,Elsie Arias,Ignacio Donoso。




以上三场专题会的内容比较杂,而且有少量重合之处。我挑选了一些中国申请人比较关心的内容,统一陈述如下:


  • 按照1990年美国国会设立的规则,每财政年度美国国务院大约有10000张(实际每年可能是10000张之外还多几百张)签证发放给EB-5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2015财政年度(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9月30日)中的2015年5月第一次出现了针对中国出生EB-5投资人的签证排期。签证排期就是每月根据移民申请递交时间先后对已经获批的I-526申请人限制性发放签证号,以求全年签证发放不中断并能最大限度照顾已经在移民程序中耗时较长的申请人。


  • 美国国务院每个月从国家签证中心(NVC)索要I-526批准信息,对本财年剩余时间内可能获批的申请人数进行预估后提出该月签证发放的限制标准– I-526申请的一个具体日期,叫“截止日期”(Cut-off Date)。该日期之前提交I-526申请并在本月获批的人将顺利获得签证号,该日期之后提交I-526申请即便本月甚至更早获批的人就无法获得签证后,将顺延等到下一个月。


  • 按今年7月移民局最新数据,目前在移民局等待批准的I-526申请已经达到13000张以上,如果按照一个家庭2.5个家庭成员计算,以目前高达90%以上的批准率,将有超过30000张签证的需求量。大的趋势是,针对中国出生的申请人签证排期总体上会越来越长。


  • Oppenheim预测,如果9月30日之前区域中心法案得以延期(业内普遍认为问题不大),今年10月的截止日期将会是2013年10月8日。这个截止日期将在9月8日左右的签证布告栏公布。由于9月8日很可能国会还来不及通过延期法案,因此布告栏会先写“unavailable”(暂无签证),并在旁边星号注明法案延期的条件下,立即公布新的截止日期。


  • Oppenheim继续预测,如果区域中心法案得以延期,2016财政年度内针对中国出生投资人的签证排期将从2年左右缓慢增长至2年半前后。他明确表态,2016年9月使用的截止日期乐观估计会设在2014年5月某日,悲观估计会设在2014年4月某日。


  • 到7月为止,2015年度提交移民局的I-526申请总数为7449份,其中通过直投项目的只有76份申请(44份属于50万投资,32份属于100万投资),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的有多达7373份申请(7364份属于50万投资,9份属于100万投资)。数据说明,区域中心吸引的投资人占到总EB-5投资人的99%,只有1%的EB-5投资人使用了非区域中心的直投项目。可见区域中心法案的延期对整个EB-5项目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 根据儿童保护法案(CSPA),在申请人获得签证号的时候,I-526申请审批所消耗的时间(I-797批准通知上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和批准日期Approval Date之间的天数)将从随行子女的实际生理年龄中减去,减去这段时间后如随行子女的年龄还是超过21周岁,该子女将无法随父母移民。由于签证排期的出现,出现这种子女超龄的危险大大增加了。


  • 在申请人获得签证号后,申请人须尽快在网上缴费或者按照老的DS230表格递交书面调整身份申请,这样可以继续锁定年龄,否则如果拖过一年超龄可能将大大增加。


  • 2002年美国国会创立的移民局监察办公室(Ombudsman Office)可以协助处理各种针对移民局的个案投诉。该办公室功能类似于“上访办公室”,每年六月向国会提交报告,指出移民局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关于作者:

John Shen (沈众),美国加州"区域中心控股集团"创始人、合伙人和 CEO。著名EB-5区域中心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美利坚庄园区域中心和阿罗哈区域中心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美国杜克大学统计决策硕士,现任杜克大学校友会招生面试委员会中国区主席。2006 年曾作为美国华人杰出企业家被载入《我在美国当老板》一书。2015年获杜克大学“Forever Duke”杰出校友奖。他拥有丰富在美留学,工作和创业经验,是美国投资移民、教育、房地产和金融投资领域专家。从2010年4月至今,他成功领导管理过32个EB-5投资移民项目,为三百多个中国大陆家庭创造并实现了移民美国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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