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

2015年12月01日 加拿大的这些事




新浪房产报道,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问答: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背景及国家有关要求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早在2007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十条即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3年3月全国人大第十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共召开三次常务会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决定将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做到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明确了国土资源部的监督指导职责。2014年年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从立法上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类型、程序等内容。中央编办、国土资源部多次下发有关文件,就各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各地应于2015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工作,2016年要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运行,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的是改变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以及分散登记可能造成的不动产权利重登、漏登现象,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是更加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改变分散登记可能造成的权属不明或冲突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确保登记安全,避免权利交叉、重叠,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权利。二是更加有利于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一个辖区内一个登记经办机构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改变了以往企业群众分别、多次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的情况,将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减轻了负担,更加便民利民。三是更加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各类不动产分别管理、分别登记,登记的内容、标准以及统计的口径都不尽相同,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促进政府整合管理资源,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公信力,同时有利于掌握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基础数据,为宏观调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我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情况

自2013年底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及中央编办下发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文件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市领导提出要充分发挥我市国有土地实现房地统一登记的优势,力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4年6月市委市政府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作为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10月8日,代书记、市长黄兴国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职责分工、时间节点等内容。自2014年此项工作启动以来,在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局以及各区县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利用短短一年时间,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主要进展情况如下:一是迅速平稳地完成市级和区县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市编委下发了职责整合文件,明确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年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同时,完成了市、区县两级不动产登记管理和经办机构的组建工作,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基础。二是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摸清了全市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发现存在问题,以房地登记系统为基础,认真总结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在数据整合、流程再造、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相关经验,整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相关数据程序,完成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了保障。三是做好其他相关配套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完成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相关登记资料移交,登记人员培训等各项配套工作。目前,我市不动产统一工作涉及的职能整合、系统建设、配套文件制定、窗口设置等各项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将于2015年11 月30日开始在全市域范围内提前启动,在统一系统上办理土地、房屋、林地、森林和林木、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办理登记带来哪些便利?我市采取了哪些便民措施?

一是改变分散登记状况,统一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有的为市人民政府,有的为区县人民政府,有的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市编委有关文件规定,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为市国土房管局。由其负责全市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制定相关的登记规范,对各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各类登记进行监督指导。

二是下放部分登记权限,实现一个辖区内由一个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按照国务院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实施统一登记后,改变了过去土地和房屋、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分散办理的状况,实现了一个行政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除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登记以外)由统一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此外,与群众联系最密切,登记量最大的国有土地房地登记,也下放了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等权限,改变了以往按照土地和房屋的建设阶段不同,分别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阶段办理的做法,实现了各类登记,包括从取得土地、实施建设、房屋竣工以及拆迁灭失全过程中的初始登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改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各类登记由一个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统一的登记场所办理,减少登记机构内部转件和信息流转,客观上会提高登记安全和效率。

三是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证书》,统一各类权属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地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分别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各类证书。同时,我市集体土地尚未实现房地统一登记,仍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各类证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将统一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是方便企业群众,在各区县房地登记办件大厅办理各类登记手续。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虽然有关职能、分工、人员都进行了调整,但是为方便企业群众,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仍使用原来的房地登记办件大厅受理各类登记。所以涉及群众因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办理房地登记手续的地址未发生变更;涉及相关企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抵押登记等改由在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的办件大厅办理,实现了就近办理。

五、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何时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是什么?启动前已经申请的登记如何办理?

自2015年11 月30 日开始,我市在全市域范围内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统一系统上办理土地、房屋、林地、森林和林木、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由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国家规定的五年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过渡期间仍由农业管理部门办理,具体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2015年11 月30 日前已经受理房地登记申请但未打印证书的,11月30日以后统一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1 月30 日前已经受理林地(含森林和林木)以及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按原登记政策在原系统上办理有关登记,继续核发原《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

六、统一登记后,企业群众到哪里申请不动产登记?各不动产经办机构如何分工受理?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虽然有关职能、分工、人员都进行了调整,但是为方便企业群众,仍使用各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地登记的办件大厅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全市共有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16个,共设立了27个受理点。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要件、程序、时限以及各区县办理登记的具体地点、咨询电话详见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具体网址为:www.tjfdc.gov.cn 。同时我们在各登记机构办件大厅通过大屏幕、墙上公示及宣传卡片等形式公示各类登记要件、时限及登记人员具体情况。虽然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为了方便企业群众我市各类登记时限仍保持不变,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等事项还是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具体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分工为: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市政府所属直管公产房屋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跨区县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以及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不动产登记具体事务性工作。

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承担市内六区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事务。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市内六区设置业务部,分别受理辖区内的登记业务。

其他区县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按照辖区范围,负责办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以外的其他各类不动产登记事务。其中,为了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理,滨海新区分别在相应区域设置9个业务部受理登记业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滨海新区以外所辖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承担本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

七、已经领取的权属证书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更换新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领取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换发新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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