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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在2011年5月获得移民签证来到美国,如今想归化入籍,但他们曾因亲人逝世而在国外停留10个月,打理家庭生意。那么他们要到甚么时候才可以入籍?
他们在移民后仅18个月便出境,10个月后返回,之后便一直住在美国。
这对夫妇只要证明他们保持美国的住所,即使在国外住了10个月,也可以在2016年5月入籍。他们成为永久居民四年零九个月后,就可以递交入籍申请表。
法律推定(presumes),在国外停留超过六个月,便破坏了「连续居住」的入籍要求。但由於这对夫妇在国外是有特定目的,他们应该能够克服这个推定(presumption)。
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美国连续居住五年的永久居民,才可归化入籍。倘若配偶是美国公民,便要连续居住三年。只有為美国政府工作的人或军事承包工、以及在美国研究机构和国际公共组织工作人的人例外。
移民局很少把离境六个月视作违反连续居住的规定,但永久居民需要解释為甚麼要离开这麼久。在国外停留超过一年的绿卡持有人,回来后便需要重新计算连续居住的日子,并需要多住四年零一天 (配偶是公民便住多两年零一天),才可申请入籍。
最近,大部分移民局官员只留意递交申请表前的五年(或三年)的出境日期,之前在国外的时间通常不是问题。这是移民局对连续居留规定的重要改变。申请人的所有出境纪录,移民官一般都会查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