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EB-5区域中心计划的终结点?

2015年12月02日 美国移民超市


作者:H. Ronald Klasko

原标题:《12月11日重要吗?》


让我首先来回答标题的问题:或许不重要。


原因如下。


首先,我们来讨论12月11号对投资人而言是否重要。


对投资人而言,只有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12月11号这个日子才显得重要:(1)国会通过新法,提高最低投资额,改变TEA定义,改变就业计算方式,或者出台其他可能影响到投资人申请获批可能性的规定;(2)国会把新法的生效日设定为2015年12月11日。


现在来看,国会仍然有很大可能通过至少包含最低投资额涨价和TEA定义改变的新法。然后,他们在2015年12月11日前通过该法的可能性正越变越小。那么,更有可能的一种情况是国会会临时将EB-5区域中心项目延期一段时间(应该不会超过1年),同时先行附加参议院1501草案中所牵涉的将增强项目公信度的措施,而暂不决定投资最低额涨价,TEA定义改变和就业计算方式这些问题。


待修改这些问题的法律最终出台时,关于生效日期将会有许多的可能性。我们希望国会届时不会设定一个早于法案通过日期的生效日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投资人的公平对待。如果这一情况最终出现,那么对于投资人最关键的,则是在法案真正通过日前完成投资,而不是在12月11日前。


此前向公众公布的最新的一版EB-5草案将生效日期回溯至2015年6月1日。这一规定饱受争议自然也是理所当然。我们希望最后的法律不会回溯到这个日期或者回溯到其他日期。如果新法真的规定了一个诸如2015年6月1日的生效日期,那么在2015年12月11日前递交EB-5申请就没有意义了。


如果国会决定不采纳2015年6月1日这个日期但仍然决定回溯到之前的某个日期,那么可能的生效日期就是2015年9月30日或者2015年12月11日。如过国会恰巧选择了2015年12月11日,那么在此之前递件就尤为关键了。


综上所述,2015年12月11日作为50万美金投资额的大限日并非毫无可能,但可能性并不大。


即使如此,我们对投资人的建议依然是,与其等新法通过,不如现在尽快投资并递交EB-5申请。如果投资人等待新法通过再投资,那么基本上也就意味着他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而如果他现在投资,那么很有可能50万美金的投资额能够被祖父化。另外别忘了,对于中国投资人而言,越早投资也就意味着越早在EB-5排期上占得优先日期的先机。如果一个中国投资人在6到9个月后再做EB-5投资,那么由于EB-5签证名额地域限制,他最终得到有条件绿卡需要延迟的时间将很有可能远超6-9个月。


下一个问题是对于区域中心或者项目开放商而言,是否需要赶在12月11日前递交样本申请或者保证至少有一位投资人递交I-526申请。这两个问题我们接下来都会讨论。


与投资人的祖父化类似,在12月11日前递交样本申请而让项目祖父化的可能性虽有,大并不是很大。最初的参议院1501草案规定了只要在2015年9月30日前递交样本申请就能将项目祖父化。最新的草案则将通过样本申请祖父化项目的截止日期提前到2015年6月1日。到国会最终敲定新法内容时,新法的生效日期可以是2015年6月1日,9月30日,12月11日,法案通过日期,或者其他的日期。


无论最后生效日期是哪一天,下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一天前需要做什么才能将项目祖父化?参议院1501草案规定的是样本申请。而最新的草案则是样本申请,或者至少有一位投资人递交I-526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认定(a)新法将包含项目祖父化条款;(b)项目祖父化的截止日期是12月11日;且(c)至少一位投资人在12月11日前递交I-526申请,是项目被祖父化的先决条件。这三大要素同时满足,那么自然应该尽其所能在12月11日前确保有一位投资人递交I-526申请。再次重申,这三大要素同时满足才会使12月11号前递交I-526申请有意义,而这个情况发生的几率并不大。尽管如此,正如之前讨论的投资人策略一样,只要是有益(无论可能性多小)且无害,那么项目申请人或许会作出理智的决定尽一切可能让至少一位投资人在12月11日前递交申请。


现今而言,最终法案的具体规定以及生效时间仍然充满变数且扑朔迷离,没有人能够知晓。当下形势也给我们向投资人和开发商尝试作出法律建议(这原本是我们所擅长的领域)设置了很高的障碍。尽管如此,希望我以上的分析能够对各位在接下来一周多时间内需要作出的决定有所裨益。


(翻译:F.Oliver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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