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中美冻结资产问题,中国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从70年代初期起,在建立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数据资料、提出解决对策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由于当时中美关系仍存在不少问题,所以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
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交,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79年3月2日美国财政部长布卢门撒尔访华,草签了中美两国解冻资产的协议。中国银行积极参与中美解冻资产的谈判工作。国务院1979年4月20日批准,关于处理中美两国私人资产的分工是:向美国支付美元的工作,由财政部列入当年的国家预算支出计划;被美国冻结资产的收回工作,资金的调回和调回后的处理,由中国银行会同外交部负责办理。
在中美双方正式签订协议的前夕,美方突然提出被美国冻结的中方资产不能满足美方资产所有者要求偿付的问题,要求中方支付5000万美元差额。对此,中行根据掌握的资料,认定双方索偿的资产金额接近,确信中方完全可以收回抵付美方的金额。因此,中方提出,对中方被冻资产,采取由美方解冻,中方自行收回的方式。
经过一系列工作,1979年5月11日,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解冻资产的协议。协议中规定,美国及其国民对中国的资产要求,是指从1949年10月1日到协议签订日,被中方实行国有化、征收、干预和其他措施占有的在华资产。中国及其国民对美国的资产要求,是指从1950年12月12日到协议签订日,被美方冻结的资产。中国政府同意向美国政府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协议中所列的资产要求的完全的和最后的解决。美国政府同意解冻被冻结的所有中方资产。
就中方来说,在经济上只要能收回被冻资产8050万美元以上,就不吃亏。1979年9月9日,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办理收回中国被美国政府冻结资产的命令。同日,中国银行发出公告,要求持有美国政府冻结资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时将被冻资产的相关信息向当地或附近的中国银行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中行抓紧进行催索联系。及时向国外代理行和美国持有我方冻结资产的企业、团体寄送国务院对中国银行的授权命令,请各代理行提供有关中方被冻结资产的清单,以便核对清理。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中国银行向美方指出:美国的活期存款虽不计利息,但是由于中方资金被冻结,实际上已经变成长期存款,在此期间美方银行则运用生息获取利润,所以中方要求美方单位给我方自1950年冻结以后的利息补偿。
在清理收回被美国冻结的资产和对内清偿已解冻收回的资产过程中,中行都遇到了很多问题。例如美国9家银行冻结中方存款的付息问题,对美方提供的冻结中方资产的数字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以及对美国各州政府提供的数字有的收不回来的问题等等,都需要经过斗争,才能最大程度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经过中国银行的全行努力,在解决中美冻结资产的过程中,共索回被冻资金1.12亿美元,超额完成了中国银行向国务院保证的收回任务,维护了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