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EB-5计划最简单、最常见的案例是投资初创企业或全新项目,但是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投资现有企业。
引用EB-5政策备忘录:“EB-5计划是以三个主要元素为基础:(1)移民投资资本,(2)新商业企业;(3)创造就业。”如果移民投资人投资一个已经运营了一段时间并且已经有员工的企业,那么移民投资人需要考虑该企业如何符合“新”的要求和证明合格的就业创造。EB-5政策对此提出了几种选择。
自2002以来,EB-5投资者不再需要亲自创立一个新商业企业。他们可以选择在一个别人已经建立的企业进行投资。但他们所投资的企业必须从技术上说是“新”的,EB-5政策提供了三种方式来满足这个要求(见EB-5政策备忘录p.9-10):
1. 1990年11月29日之后建立的“新”企业;或
2. 1990年11月29日之前建立的企业,但已经被重组或重建到成为一个新企业的程度;或
3. 1990年11月29日之前建立的企业,但是已经或将要“大幅扩大”(并且新的投资将产生40%以上的资产净值增长或员工数量的增加)
EB-5先例判决Matter of Soffici阐明:“就业创造企业必须被检验,以证明新商业企业是否被创造。”例如,如果移民投资者投资实体A,实体A贷款给购买了酒店C的实体B,那么酒店C需要满足“新”的要求,因为酒店C是就业创造企业。实体A和实体B并不能充分说明是新建立的。如果酒店C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前建立(尽管在1990年11月29日后更改了名称和所有权),且被实体B购买时处于运营状态,那么实体B必须重组/重建酒店或大幅扩大酒店业务。如果酒店C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才最初开业,那么就符合“新”企业,且无需调整,实体B只需要考虑创造就业的问题。
EB-5就业创造要求的可行性选择总结如下:
1、在全新企业没有投资前员工的情况下,每位EB-5投资者需创造10个新的合格就业;
2、如果扩大一个现有的1990年11月29日之后创立的企业,或如果投资一个1990年11月29日之前创立但经过重组/重建的企业,除保留所有投资前就业外,每位EB-5投资者需创造10个新的合格就业;或
3、如果在1990年11月29日之前建立的企业想要满足充足的就业扩大,在保留投资前员工的基础之上需要创造10个新的合格就业,并且就业总数应增长40%;或
4、如果企业符合EB-5条款定义的“困难企业”,每位EB-5投资人需保留10个就业,同时不允许总就业降低至投资前的水平。
在这份列表中,# 1是简单的选择,这就是EB-5投资大部分会注入全新企业和项目的原因——因为资金注入企业之前没有任何就业创造。如果EB-5投资者选择一个现有企业,那么就业创造的问题就会变得复杂。如果有很好的关系论据,EB-5投资人也可以计算投入EB-5资金之前创造的就业——例如,如果过桥融资协议显示EB-5投资在产生就业创造以前已经被计划,即使还没有实际收到投资资金,也可算作就业创造。或者EB-5投资人可以将保留已有的工作算作就业创造,而不是创造新的就业,如果他们能够证明企业满足“困难企业”的定义。但要注意的是EB-5“困难企业”的定义是非常狭隘和严格的。并不是所有在EB-5投资前失败或出现亏损的企业都是困难企业。
重要的是要记住“投资一个新的商企”和“创造就业”是两个独立的要求,且两者都必须满足,缺一不可。
如果你考虑使用EB-5投资来收购/扩大/拯救一家已经拥有一些员工的现有企业,那么你应该好好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我可以用文件证明这家企业最初创立的时间吗?(如果企业的发展史并没有文件可证明,或企业是在1990年11月29日建立,即使名称和所有权与建立时不同,如果企业没有因重组/重建或大幅扩展而发生实质性的变更,移民局不会接受该企业为“新”企业——而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是十分艰难的。)
这个企业在保留所有现有工作岗位的基础上能否为每位投资人创造10个新就业机会?如果不能,是否有可能证明该企业符合困难企业的狭窄定义?
在进行EB-5投资之前,我是否有详细的工资支付记录证明雇佣情况 ?
我是否有财务记录以提供所需的所有细节,来支持“大幅度扩张”或“困难企业”的定义?
本文系移民超市翻译,如有疑议请以原文为准。原文链接http://blog.lucidtext.com/?s=Options+for+investing+in+an+existing+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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