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华裔业主的柏文单位洗手间,在一年内两度渗水,业主在立案法团完成第一次维修后支付七千多元保险垫底费,但其后拒绝支付单位第二次渗水的维修费用,被业主立案法团入禀追讨。
业主随后以「首笔维修费是错付」,而且「费用太贵不合理」为由,反向业主立案法团要求退还款项,双方并互相追讨事件涉及的律师费用。
个案经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业主败诉并需支付第二次约800多元的维修费,但受小额钱债审裁法(Small Claims Act)所限,审裁处无法颁令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对方的法律费用。
装修工程及家居保险的从业员均提醒业主,坐厕或浴室渗漏不容忽视,以免「因小失大」。
华裔译音姓谭的业主由于身在中国,由其丈夫容先生代表。据法庭文件显示,谭是柏文单位202室的业主,在2014年2月,该单位的洗手间出现渗漏,并损毁下层102室的天花。
业主立案法团安排工程人员视察,确定谭的洗手间坐厕有一条细裂纹。
物业管理公司于是联络保险公司进行评估,而维修工作则在102室完成,业主则拒绝维修公司到其单位维修。
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是项工程的保险垫底费为七千多元,业主立案法团要求谭承担费用,她当时付了7200元。
容先生在诉讼中提出,怀疑是另一个位置的漏水,才会造成楼下单位损毁,而非由其202室的小渗漏导致,他并认为,修理的费用太贵。
他同时要求业主立案法团退回因为他迟缴费用而收取的100元罚款,并称当时他已搬走,因此收不到寄到202室的信件。
审裁官认为,容先生并未能就其陈述提供任何证据,而维修公司的人员提供的证供亦可信。审裁官并指,维修成本已由保险公司专员核实并确保是在合理价格下完成,但合理价格并不代表最低价格,而维修的项目涉及大厦的整份保单。
在迟交费款方面,审裁官指,业主有责任向法团更新地址及通讯资料,但他没有做到,因此决定驳回他提出的全部申索。
至2014年11月,谭持有的202单位再度渗水,经人员上门视察后,发现是其租客淋浴时未有拉上浴帘,令浴室地上积水。检查人员并发现,坐厕四周没有涂上堵缝胶,而在地面其他位置的堵缝胶质素亦欠佳,相信水是由坐厕四周渗出,并非由大厦的其他喉管流出。
工程人员于是分别在202室及102室进行修补,但容拒绝支付800多元的维修费用,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渗漏与其单位无关。
审裁官最后裁定,业主立案法团胜诉,202室业主需要支付近850元的款项。但根据小额钱债审裁法规定,审裁处不能颁令任何一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审裁官指:「不幸的是,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胜方不能得到律师费的赔偿,但在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诉讼一般都更有效率及更公平,这案件便是一个好例子。」因此双方最终均要各自承担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