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年的报税过程中,搬家费用的抵税往往很让纳税人困扰。尽管《税法》上明文写着,只要为了开始了一份新工作、新生意、或专上全日制课程而搬家,且新家比旧住所离工作地点(或学校)近40公里或以上,就可以把搬家费用来抵税,但是仍有不少人在将搬家费用申报抵税之后,就接到了税局的重新评估通知,要求补税。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搬家费才能抵税?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有个更清楚的认识。
据联邦税务法庭(Tax Court of Canada)披露:安省华人居民赵德勇(DEYONG Z. ZHAO)原住在多伦多。自2007年开始,他就为总部设在圣乔治亚镇(Georgetown)的Mold-Masters公司工作,一开始的职位是程序员(CAM Programmer),并在2012年5月被晋升为开发员。
在获得晋升之后,赵考虑到新工作的责任比以前更多,留在公司的时间会较长;故觉得需要搬往距公司较近的地方居住。于是他在同年6月1日,举家搬往安省米尔顿(Milton)。
在2013年报税的时候,他将3.1万多元的搬迁费列作抵税用。最初,税局接受了申报,但到了第二年的7月,他收到税局的重新评估单,告知不能将全数3.1万元的搬迁费用作抵税,所以要补税。
赵德勇回信表示反对这一决定,要求复核,但是到了2014年3月,税局再确认早前发出的税务重新评估无误。赵便于其后向联邦税务法庭提出上诉。
经过了半年的审理,税务法庭的表示税局的决定没有错误,赵德勇的搬家费不能用作抵税。
法官梅斯(Rommel G. Masse)在判决书中指出,《税法》固然规定了纳税人可以因改变工作而将搬家费用用作抵税,但是赵德勇却不符合要求。搬家费用能否抵税,要看它是否符合《税法》中关于“合资格迁移”(eligible relocation)的定义,这是指纳税人为了继续经营生意或受聘,而必须作出迁居。可赵德勇的情况则是:虽然他的新家确实比旧住所离工作地点近了40公里,但是他并没有改变雇主,也没有改变工作地点,无论搬家前后,他都在同一个地方上班。更重要的是,公司并没有要求他必须搬家,才给予其升职,或者他如果不搬家就会失去工作。
梅斯法官还援引法例及以往案例表示,《税法》并非容许纳税人可以随便申报搬家费抵税。在没有改变雇主,以及在同一地点工作的情况下,只因转变了工作职务,申请将搬迁费用作抵税将不被税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