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即将有权选择安乐死

2016年03月15日 加拿大移民留学



加通社消息,联邦议会一个特别委员会发表报告指出,政府应该减少绝症病人在希望得到安乐死服务时所遇到的阻力,他们应该拥有权力选择安乐死。报告更认为,政府应该进一步容许思想成熟的未成年病人选择安乐死。


  由参众两院议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昨日呈交安乐死研究报告,提出21项建议,包括忍受末期疾病或非末期疾病身心痛苦的成年国民,有权寻求安乐死;不应排除精神病患者要求安乐死,确诊脑退化症(dementia)等智力减退疾病的病人,可预先要求医生协助自杀;建议3年内扩大到未满18岁但“思想成熟”的病人可以要求安乐死。


  由16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赞成对安乐死采取较宽松的措施,争取安乐死权益的团体予以称赞。


  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裁定本国禁止安乐死违反权利宪章,下令渥京在今年6月6日前制订新法例,订明承受巨大痛苦的成年病人,有权选择在医生协助下了结生命。


  不过,未成年病人可要求安乐死的建议引发争议,委员会中3名保守党国会议员持不同意见,批评特别委员没有保护弱势者,并提出反对意报告。


  代表亚省的Michael Cooper批评,委员会忽视最高法院清楚指明对象应是成年病人。另外,外界亦质疑难以界定何谓思想成熟的未成年人士。




  去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历史性裁决


  2015年2月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全体一致同意作出重要的历史性裁决:那些已被证实患有不治之症的人,如果不想继续忍受剧烈病痛的折磨,有权利要求医生协助他们死亡。


  高等法院的裁决说,目前法律中所规定的任何人帮助别人自杀都属犯罪行为的条款应该修改成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这种帮助。但这只适用于有资格的成年人,他们很清楚自己决定的含义是要结束生命。


  最高法院给予联邦政府和省政府12个月的时间按此裁决修改现行法律,而在新法律颁布之前,仍然禁止医生协助死亡。


  加拿大国际广播电台说,高等法院的裁决公布后,立即在加拿大引起强烈的反响。首先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吁者,包括最开始提出这一诉讼的几名要求安乐死而未成的患者家属,一直支持他们上诉的几个倡权组织,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民权联合会”(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 总部在多伦多的“有尊严死亡”组织,还有就是联邦议会中提交相关法案的议员,他们都松了一口气。有的还在记者会上激动地留下了眼泪。


  在加拿大,涉及死亡权利的司法诉讼始于22年前。当时,一位42岁的妇女苏·罗德里格斯因患有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痛苦不堪,她希望通过司法诉讼,授予医生权利帮助她结束生命。当时的加拿大高等法院以5-4的微弱多数否决了她的请求。当时的判决称,国家禁止协助死亡的法律是合理的,是为了保护生命的神圣。


  最高法院去年的裁决从政治上看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它意味着将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扩展到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那些患有已经确诊的不治之症患者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有评论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是历史上最重要的裁决之一,因为它可以改变加拿大人被法律和政府所认可的死亡方式。


  维多利亚的女律师克里斯·康西丁22年前曾作为罗德里格斯女士要求安乐死诉讼案的代理人,她说: “这一裁决影响到每一个加拿大人。它会影响你的生活,我的生活以及所有朋友和家人,影响到加拿大人‘在生与死上的基本选择’。因此,它的重要性可以与最高法院1988年推翻堕胎属于刑事犯罪的裁决相比”。


  不希望“像一块熨衣板”那样活着


  最高法院此次裁决是基于几年前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两位不治之症患者要求安乐死的诉讼。


  89岁的凯瑟琳·卡特因得了退行性椎管狭窄而非常痛苦。她在一份宣誓书说,不希望“像一块熨衣板”那样活着。因为她的背必须直挺挺的平放,甚至无法阅读报纸。但省法院的裁决没有准许医生协助她实现死亡的愿望。最后她的女儿不得不在2010年带她到瑞士“安乐死”。


  另一个已经故去的当事人是64岁的格洛丽亚·泰勒。她得的病与22年前的罗德里格斯女士一样。她在一份宣誓书说,很担心自己在病情恶化后也会无法呼吸,“最终窒息挣扎,就像鱼离开了水”。她在2012年年底死于感染。


  她们在加拿大无法得到医生的帮助,彻底摆脱病痛,是因为加拿大现行的法律规定:“ 任何人辅导一个人自杀,协助或教唆人自杀,无论自杀是否真实发生,都是犯罪行为,将被判刑,刑期不超过十四年“。


  而联邦总检察长对此的解释是说:“法律绝对禁止协助自杀要给出的信息是:所有的生命都是珍贵的、值得保护的,也都应该受到保护,任何人都不能潜移默化地鼓励弱势群体终止他们的生命”。


  大法官一致同意“安乐死”合法化


  首先可以说是时机已经成熟,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安乐死”合法化,允许医生协助死亡。自1993年以来,先后有卢森堡、比利时、荷兰、美国的华盛顿州和俄勒冈州等。卑诗省高等法院的法官林恩·史密斯的研究发现,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弱势群体面临的“被迫死亡风险已大幅减小”。如果法律继续禁止协助死亡,不仅会延长终极患者的痛苦,还会导致一些人更早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其次是主审法官在此案的裁决中遵循了“事实认定”的原则。渥太华大学法律教授卡里斯玛·马森(Carissima Mathen)说,在协助自杀的问题上,“以前绝对禁止的法律,不仅是对个人自主权的严重冲击,也导致巨大的个人痛苦。主审法官现在看到的证据并不支持这种绝对禁止。‘事实认定’在这里的具体重要性就在于,它描绘出了那些已经没有行为能力的终极患者,在不能选择自己死亡时间时所遭受痛苦的鲜明画面”。


  此前加拿大高等法院的另一项判决推翻了联邦政府原来关于卖淫的法律,也是出于对“社会和司法事实”的认定。主审法官由此认为,有关卖淫的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效果是给弱势人群(性工作者)带来更大的生命危险。因此如果要把这种危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只能做出结论说,过去的法律需要修改。


  最后一个原因是,现在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大多数是由总理哈珀任命的,这有利于他们在过去的一年中大胆地做出了一系列具有深远意义的裁决,包括劳工权利,原住民权利、性工作者的权利,以及没有同意保守党企图加重对犯罪者处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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