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一对同居8年的男女分手,年逾60岁的女方只获6年生活费(旧称赡养费),又未能获分曾共同居住的半间房屋,于是提出上诉。
安省上诉法院法律,指出年龄与同居或结婚年期相加超过65,离异伴侣可以终身领取生活费。
法庭文件显示,两人均超过60岁,男方是药剂师,但已经不再全职工作。女方则失业,每月的残障津贴和工作场所安全保险局(WSIB)的工伤赔偿,合计1,900元。
原审法官判决,男方每月要向女方支付950元,为期6年。至于两人居住的物业,女方则可以分得10万元。
如果男方未能在3月1日前支付这笔钱,要附加利息。法官又判女方可得18,500元诉讼费。
上诉法院3名法官在判词指出,原审法官以同居年期届乎短期和中期关系之间,因而裁定6年的生活费期限,但忽视了其他重要因素。
根据《配偶扶养咨询指引》,年龄与同居或结婚年期相加超过65,除非有其他理由,伴侣可以终身领取生活费。原审法官又未有考虑到女方是残障和只靠微薄的退休金过活。
上诉庭又指出,男方声称并不富裕,但资料显示他每年有9万元收入,即使几年后不再有同样的收入,生活费的金额也毋须再作调整。
不过,上诉庭也驳回女方要求生活费应从分手日开始计算,因为直至开庭聆讯,两人仍居住在一起,男方也负担女方的开支。
两人同居的住宅市值为60至75万元。女方向法庭表示,曾支付8万元的首期,又有金额不明的房屋贷款供款。男方则反驳说,8万元是借钱,并已还款。
男方承认,女方有支付大约47,000元的房贷,但地税、水电费、维修和日常食用全部由他负担。男方又说,偿还两人联名的101,000元信用贷款,当中半数属于对方。
驳回要求分手日起计生活费
上诉庭指出,该住宅以444,000元买入,但原审法官缺乏可信的物业估价,并且由于两人将同居前各自的物业出售所得款项,加上联名信用贷款购买另外5间住宅,令双方的财务关系变得相当复杂。
原审法官又无法确定该笔8万元是借钱或买屋款项。原审法官虽然作出女方取回8万元的裁决,但无法追查这笔钱的流向,相信又用作支付物业。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已经充份衡量男方提出的理由,女方获10万元是合理。不过,这笔钱的利息应该由两人分手开始计算。女方并再获9,500元的上诉律师费。
内容自《星岛日报》|更多内容请登陆其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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