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贸易指南

2016年07月06日 矿业澳洲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主要产品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电话机,监视器及投影机,坐具及其零件,其他家具及其零件和新的充气橡胶轮胎等。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主要产品为铁矿砂及其精矿、煤、石油原油、羊毛、铜废碎料、锰矿砂及其精矿和锌矿砂及其精矿等。


【关税管理制度】澳大利亚关税政策由海关负责制定和执行。澳大利亚有关关税政策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1995年海关关税法》、《消费关税法》、《消费税法》和《新税收制度(商品服务税)法》以及相关的法案和条例。


澳大利亚进口关税税率列于《1995年海关关税法》中,联邦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随时对税率进行修改。进口关税税率包括一般关税税率和特别关税税率。特别税率适用于南太平洋论坛各岛国、最不发达国家和东帝汶以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国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关税。此外,根据有关双边或诸边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对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美国等贸易伙伴国给予关税优惠待遇。澳大利亚还对符合进口手工艺品关税优惠标准的手工艺品免征关税,但是该进口商品必须经澳大利亚海关认定属于澳大利亚法律定义的手工艺品,认定范围包括制作工序、艺术或装饰性特征等。


为了支持出口,澳大利亚政府通过海关对进口产品再出口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该政策规定进口到澳大利亚的商品在澳境内经过加工、处理、或制成其他产品的零部件复出口,生产厂商可以要求退进口关税。如果进口商品未经使用复出口,其关税也可以得到返还。


2012年6月,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宣布,应澳大利亚统计局建议,修改部分海关统计数据代码。此次修改如下:04064010/15改为04064010/09—10;8443310/61/64/65/90改为84433100/20—28;84433200/71/72/73/74/79改为84433200/31—39;84713000/20改为84713000/31—34;84716000/95改为84716000/65—66;85287200/20/60改为85287200/81—86;85287200/21/61改为85287200/86—92;85287200/22/62改为85287200/81—92;85287200/40/42—4547/48/49/59/80改为85287200/93;85287200/41/46改为85287200/23—26。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同时宣布海关编码分类方法没有变化。


土澳的一些调整着实让人匪夷所思。2012年9月,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发布通知,海关编码53081000适用于用来生产席子和绳子的椰壳纤维纱,但《2011年关税修订法》误将其删除,自2012年1月1日起,该海关编码被重新纳入管理。此次通知还宣布将海关编码56011000项下的货物(卫生用棉絮)移至海关编码9619(卫生用品)项下,该修改自2012年9月25日起生效。好吧,可能其他国家也会出现错误,只是大家不愿意承认罢了。




【关税水平及其调整】2011年度,澳大利亚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税率为2.8%,其中农产品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税率为1.4%,非农产品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税率为3.1%。


澳大利亚的绝大部分进口产品适用从价税,只有奶酪、生物柴油、果汁、饮料、酒类、烟草、石油和部分化学产品适用从量税。2012年7月,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发布通知,提高2012—2013年进口奢侈汽车税征税门槛。自2012年7月1日起,将奢侈汽车税征税门槛从2010—2011年度的57466澳元提高到59133澳元,即只对59133澳元以上的进口汽车征收奢侈汽车税。


2012年6月,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发布通知,根据《2011年清洁能源法》(关税修订部分)修改航空燃料税率。此前由民航安全局对航空燃料征税,修改后航空燃料将被加征碳含量税。根据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航空汽油(27101261,27109161,27109961)税率由每升0.03556澳元上涨至每升0.08616澳元,航空柴油(27101940,27109140,27109940)税率由每升0.03556澳元上涨至每升0.09536澳元。此外,自2012年7月1日起,非运输用压缩天然气(CNG)也将被征收相当于消费税的碳含量税。


2012年7月,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发布通知,根据《2011年清洁能源法》(关税修订部分)对非运输用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石油气(LPG)实行部分退税,退税税率为燃料税减去碳价。其中液化天然气的退税率为每升3.78澳分(燃料税每升10.45澳分减去碳价每升6.67分),液化石油气(LPG)的退税率为每升1.32澳分(燃料税每升5澳分)。


此次退税的实施期间为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2012年2月和8月,澳大利亚两次提高酒类和香烟的关税和消费税。根据2012年8月的最新修订,对包装不超过48升的啤酒将按酒精度不同征收每升酒精38.09澳元至44.37澳元的关税,对包装超过48升的啤酒将按酒精度不同征收每升酒精7.61澳元至31.24澳元的关税。对酒精含量1.15%—10%的麦芽啤酒和葡萄酒以及酒精含量超过10%的葡萄酒饮料征收每升酒精75.17澳元的关税。对利口酒等酒精饮料征收每升酒精70.19澳元的关税。对无滤嘴香烟和有滤嘴香烟征收每公斤436.13澳元的关税,对焦油量不超过0.8克的烟征收每支0.34889澳元的关税。新税率自2012年8月6日起实施,同日起消费税也将做相应调整。


【主要进口管理制度】澳大利亚涉及进口管理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海关条例》、《检疫法》、《进口食品控制法》、《危险废弃物(进出口规定)法》以及相关的法案和条例。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负责宏观贸易政策的制定,具体商品进出口的管理由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负责。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负责进出口货物法律法规和各口岸的监管,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和实施。进口的动植物商品必须接受严格的检验检疫。进口药品必须事先获得药品管理局的批准。进口机电产品必须预先进行安全认证。


澳大利亚政府对部分进口产品进行管制,管制形式分为绝对禁止和限制进口两种。绝对禁止的产品有:危险品种狗、克隆胚胎、自杀装置等。限制进口的产品有:抗生素、含有ANZAC(澳新军团)字样的所有物品、国旗及武器、化学武器、打火机、含有毒物质的化妆品、轻武器及弹药等。进口上述产品必须得到环境、文物及艺术部、健康老龄部、农林渔业部等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许可。此外,为了预防瘟疫、防止病虫害、维护环境、保护当地产业以及履行国际协定等特殊原因,澳海关还可能实行一些临时性和阶段性的进口限制。进口商违反绝对禁止和限制进口的有关规定,将受到澳政府的严厉制裁。


2012年2月,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发布通知,宣布将加强对含有猫狗毛皮进口制品的管制。澳《海关条例》(禁止进口部分)规定所有有猫狗皮毛的制品的进口须获得进口许可。澳海关称由于近日发现违规进口含有猫狗皮毛制品的案例,将加强监管。未获得许可的猫狗皮毛制品(服装、鞋类等)进口将面临最高11万澳元的罚款。


2012年4月,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发布通知,拟就修改《海关法》征求意见。通知宣称为与《WTO海关估价协定》保持一致,澳将修订《海关法》中生产辅助成本的定义。澳现行《海关法》第154节第1款规定获取原材料的实际费用应包含在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中。根据该条规定,在进口销售交易中,若买方将从第三人处免费或低价获得的原材料等免费提供给卖方(加工者),则产品再进口时原材料被估价为零。而《WTO海关估价协定》第8条规定无论买方是否免费或低价获得原材料并提供给卖方(加工方),再进口产品价格中均应包含合理的原材料价格。


2012年6月,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发布通知,在禁止进出口的合成温室气体(SGG)管制对象之中新增六氧化硫(SF6)。澳大利亚现行《海关条例》(进出口限制部分)禁止进口某些合成温室气体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除非进出口商持有可持续、环境、水资源、人口和社区部颁发的有效许可证。此次通知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六氧化硫气体以及含有六氧化硫的空调和冰箱的进出口均须获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许可证或者合成温室气体设备许可证。


2012年8月,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发布通知,对《海关条例》(禁止进口部分)中有关武器进口要求做微小修订。此次修订明确了合法零售商向合法终端用户出售护身防弹衣和伸缩警棍时需要接受指定检测。此外,还规定无论枪支配件、枪支弹夹、枪支零部件是否完整、受损、临时性或永久性不可操作或未完成装配,均应受到监管。


2012年11月,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发布通知,修订《海关条例》中香烟及香烟制品进口退税部分的规定。此次修订适用于未满足2012年12月1日起生效的《2011年烟草制品素包装法》包装要求而遭销毁的进口香烟。根据修订,遭销毁的香烟数量达10万支、烟草达100公斤,或者香烟和烟草合计达100公斤时可申请退税,但需满足以下要求:①海关和边境总署在销毁货物7日前发布通知;②海关和边境总署发出销毁令时,货物位于获许可的仓库内;③在海关和边境总署销毁时进行合理监督。所有香烟制品出口退税的申请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提出,海关和边境总署计算退税的税率为退税申请前六个月适用的有效税率。


【贸易救济制度】《海关法修正案》和《关税法修正案》等构成了澳大利亚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主要法律规范。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在审查反倾销申诉时,同时审查有无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如运费优惠、出口奖励及同出口有关的关税减免、延期交税,低于市场利率的出口信贷等。


海关、司法和海关部长、贸易措施复议官等组成了澳大利亚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行政管理机构。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既是反倾销调查部门,又是裁决机构。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下属的贸易措施司具体负责反倾销及反补贴事务。司法和海关部长是澳大利亚反倾销措施的最终决策者,海关须根据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审查相关证据,然后作出最终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相关建议,并提交给司法和海关部长。贸易措施复议官由负责海关事务的司法和海关部长任命,其可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不予立案、终止调查和税率计算等方面的决定进行行政复议。


2011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内务部长和贸易部长共同宣布对现行贸易救济制度进行近10年来的最大规模修改,以提高澳大利亚贸易救济体系的运作效率。2012年2月,众议院通过了法案的部分内容。该部分内容包括:①建立一个新的上诉程序以取代现有的申诉机制;②建立国际贸易救济措施论坛;③允许多次延长调查时间、审查时间、问卷调查或税率评估的时间。这是联邦政府第二轮反倾销改革的重要成果。2012年5月,众议院再次通过法案的部分内容,该部分内容包括四项实质性改革:①若原产国或被调查公司未向海关提供充足信息,海关和边境总署署长或司法和海关部长有权在“所有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幅度;②在计算商品“正常价值”时可以不必考虑利润;③如果多起反倾销案件之间联系密切,则不必另行进行独立审查和连续性问卷调查;④授权部长征收多种形式的临时反倾销税。该法案下一步将提交至参议院审议。


【检验检疫制度】澳大利亚有关产品检验检疫的主要法律法规有《1908年检疫法》、《1982年出口控制法》、《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2000年检疫条例》、《1998年检疫公告》等。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下属的检验检疫局及生物安全局是进口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机构。所有进口澳大利亚的食品都必须符合《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的有关要求,并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所设定的相关标准。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将进口食品按安全性程度分为三类:风险类食品、主动监督食品和抽样监督食品,采取从严格检验到抽检的不同检验措施。澳大利亚限制蛋类制品、乳类制品、非罐装肉、种子和坚果类、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此类食品进口前需满足检验检疫要求并获得进口许可。


澳大利亚实行进口风险分析制度,外国动植物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前,首先必须提出进口申请。由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决定进行快速评估或者进行进口风险分析(IRA),评估合格方准予进口。由于受IRA管理程序各环节限定的期限,要完成一项常规的IRA工作一般至少需要435天。中国目前通过进口风险分析的产品有鸭梨、葡萄、苹果等农产品。


2012年,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发布针对各类产品的多份公共检疫警告(ICONALERTS),主要包括修订加工苹果和梨(PQA0832)、木瓜种子(PQA0845)、番茄种子(PQA0812)、柳木和柳条制品(PQA0834)、翻新商用飞机轮胎(PQA0601)等各类产品的进口条件,此外还包括修订进口到澳大利亚的淡水活鱼的列表(PQA0842)、更新受番石榴/桉树锈病影响的国家名单(PQA0837)、公布关于兽用疫苗和其他体内产品的TSE政策(PQA0846)以及通知行业实施熏蒸认证要求(PQA0594)。其中关于各类产品的进口条件详细规定了适用的产品类型及其非商业性进口条件和商业性进口条件。商业性进口条件分别规定了产品要求、进口商责任、检疫要求等。这些进口条件还规定了提交给澳检验检疫局的所有文件须符合最低文件要求政策和非商品信息要求政策,并列举了澳检验检疫局允许的检疫处理方法、进口许可证费用等要求。


2012年2月24日,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发布通报称,对于进口总额不超过1000澳元的风险食品,进口商以及海关代理人需要提供完整的“自我评估报关单”(SAC)。澳大利亚“自我评估报关单”是一份电子版的报关单,需显示出进口商品需要满足的进口限值标准。SAC有三种格式,即货物报告版、简洁版、完整版。


2012年7月9日,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发布G/SPS/N/AUS/298通报,制定了《生物安全法案及生物安全法案总监》,并在随后发布了3个补遗通报对该法案进行补充修订。该通报表明澳大利亚政府正在制定生物安全新立法,以替代百年之久的《1908年检疫法》,使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制度更敏锐和高效。生物安全新立法规定了透明度义务,有望促进澳大利亚政府控制有害生物与疫病传入、繁殖或扩散的风险。


该法案拟定的内容主要包括:①进口商将接受更适当的监管干预,而合格进口商则较少接受检验。将提高对较高风险活动和行为的干预程度;②澳大利亚将继续保持当前的适当保护水平,但保护水平将首次被列入立法;③立法明确概括了生物安全局局长和部长的作用与职责,明确指出了政治进程并不干预以科学为基础的独立决策;④新授权准许澳大利亚政府在应对有害生物及疫病的危急事件期间,给予州与地区政府更大的支持;⑤利益相关人士将能参与批准联合承接某些生物安全活动的安排。法案草案还将得到类似法规的附属立法支持。


【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澳大利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主要有《1990年专利法》、《1991年专利条例》、《1995年商标法》、《1995年商标法条例》、《1994年植物育种者法》、《1994年植物育种者条例》、《2003年外观设计法》、《2003年外观设计条例》。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是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提升标准)修订法》2012年4月15日,在国会参议院获得通过,并于2012年4月15日起陆续生效。澳大利亚此次对《专利法》的修订是20多年来对知识产权制度最重要的一次改革。此次改革改善了创新制度、提高了创新质量、简化了审批程序从而加快了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审理进程,改革还进一步拓宽了保护对象的范围、加大了制裁力度,更好的保护人们免受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


【澳大利亚颁布婴儿奶嘴和牙胶BPA禁令】新法规于2011年10月6日公布,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进行了修订,并在公布后的第三个月起生效,具体内容为:根据《澳大利亚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卫生部第327号法规,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或在市场上销售使用双酚A(BPA)的婴儿奶嘴和固齿牙胶产品。


【澳大利亚公布最低水效标准和水标志认证】2012年2月6日,澳大利亚政府发布通报G/TBT/N/AUS/71《联合政府对2011年12月所发布的“2010年水能效标签和审议水能效标签和标准(WELS)计划的独立审议咨询文件”的回应》。根据2010年WELS发布的第一个五年运转独立审议的建议,政府对2011年12月的WELS计划咨询文件做出了许多修改建议,其目的是确保WELS计划以高效率方式管理,但此次建议没有修改WELS产品标准的技术内容。澳大利亚州、地区和联邦政府建议:①修改注册要求,包括允许为期一年的产品注册(从目前的5年时间开始);②采用与修改注册要求相等的经修订的收费结构;③修改遵守和执行规定,包括采用附加的执行选项、简化新的刑事处罚规定和相应的民事处罚制度。该政府回应已于2012年7月生效,回应所提议的属于相关法规规定的建议都已生效。


【澳大利亚实施新的电气安全系统】为解决目前存在的各州之间电气安全法规不一致、产品难以追溯到供应商(没有公共的数据库)等问题,澳新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与各界沟通研究形成了新的电气安全系统(EESS)。新系统将集中统一由澳新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来协调其执行和管理,并在各州之间实施一致的法规,同时将原来的强制和非强制两类产品改变为1类(低风险)、2类(中等风险)和3类(高风险)三个等级的产品分类。


新系统将于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新系统适用于所有额定电压在交流50V~1000V或直流120V~1500V的、设计或推广作为家庭及类似用途的产品。新系统将负有责任的供应商定义为生产或进口在电气安全系统(EESS)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到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个人、公司或企业,同时必须是持有澳大利亚企业号(ABN)或新西兰税务局号(IRD)的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实体。产品的安全责任须由供应商承担;所有供应商和2类、3类产品必须在国家注册数据库内注册;所有由认可发证机构出具的符合证书及证书内容会记录在国家认证数据库内。


根据新电气安全系统的规定,在澳新市场销售的所有1类、2类和3类三个等级的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并加贴法规符合性标志(RCM)。1类产品的供应商在新电气安全系统实施后6个月内要在国家数据库注册,2类和3类产品的供应商在新电气安全系统实施后1个月内要在国家数据库注册。


【澳大利亚将实施RCM标志整合】单一法规符合性标志(RCM)由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将现有的三种符合性标志(C-TICK、A-TICK和RCM)整合而来,原定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配合澳大利亚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的新电气安全系统的执行时间,其实施时间顺延至2013年3月1日。


单一法规符合性标志的实施时间表如下:自2013年3月1日起,新的代理商必须在新的数据库登录,并使用单一法规符合性标志。自2016年3月1日起,新老代理商都需要在新的数据库登录,并使用单一法规符合性标志。老代理商在这三年过渡期间,可继续使用C-TICK或者A-TICK标志;过渡期满后,使用旧标志的设备将不需要重新贴标。


澳大利亚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管理的新电气安全系统虽然与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共同使用单一法规符合性标志,但实施细节与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不尽相同。


【澳大利亚禁止进口含非法成分的运动营养食品】2012年6月18日,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DAFF)发布05-12号进口食品警报,禁止进口含有1,3-二甲基戊胺(DMAA)等的运动营养食品。含有以下成分的产品由于不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的要求,将被禁止进口,如果已经流通,则需暂停销售。这些成分包括:①DMAA(1,3-二甲基戊胺,也被称为甲基异己胺,二甲基戊胺或4-苯磺隆-2-氨基-4-甲基乙烷);②禁用植物性治疗药物;③禁用物质(例如CITRALINE与咖啡因);④超出允许限量的物质(例如每天食用量中β-丙氨酸超出1.2克)。


【澳大利亚更新工业化学品法规】2012年7月,澳大利亚国家工业化学品通告评估署在化学公报上刊登了通告《关于由于工作、健康和安全法规的变更而修订工业化学品通告(通报和评估)法案和法规的通告》。该通告根据工作、健康和安全法规的更改,对《工业化学品通告和评估(ICNA)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对定义和有害标准的修订,这也将列入澳大利亚国家工业化学品通告评估署手册修订版中。澳大利亚国家工业化学品通告评估署同时修订了在证书类别中公告新的工业化学品时所使用的表单,以配合实施修订后公告的收费。


【澳大利亚发布产品安全合规指南】2012年9月21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发布产品安全合规指南(企业版),帮助企业了解澳洲产品安全法律,确保产品符合这些法律的要求。根据2011年1月1日生效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澳大利亚现已建立了一个全国产品安全体系。全国产品安全体系覆盖用于或可能用于个人、国内或家庭用途的消费品。该体系还覆盖与产品相关的服务,其中包括消费品的安装、维护、修理、清洁、组装或交付。供应商必须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澳大利亚通报旧机械设备进口要求】澳大利亚发布行业公报第21/2012号《携带不可接受的生物安全风险材料的进口旧机械》(21-2012-USED MACHINERY IMPORTED WITH UNACCEPTABLE LEVELS OF BIOSECURITY RISKMATERIAL),称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发现越来越多的进口旧机械设备携带有大量生物安全风险材料(BRM)。进口商有责任确保所有机械设备离岸装运前得到充分清洁。机械可能需要拆解,以便有效清洁。进口条件要求所有机械设备和部件均不得携带大量生物安全风险材料。如果违反进口条件,进口许可证会被吊销。如果抵港设备遭受严重污染,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可对遭受污染设备做退运处理,相关费用由进口商或货主承担。


【澳大利亚将实施更严格的车辆安全测试标准】为提高车辆安全等级,澳洲汽车测试协会(ANCAP)将于2017年起实施更严格的车辆安全测试标准。澳洲汽车测试协会表示,这些安全标准将迫使汽车制造商们提高现有一星、二星、三星汽车的安全系数。该测试标准包括所有轻型商务车型儿童安全带的最大保护范围,以及一星、二星、三星乘用车前排安全带提醒装置、三星车辆最低车顶强度限制,以及一星、二星车辆的行人安全及车内驾乘人员的颈部保护。以上的一系列改进只是澳洲汽车测试协会评级蓝图的一部分。该蓝图由澳洲汽车测试协会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邦汽车工业协会协商后制定。


【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修订装载过动物的运输设备的进口条件】2012年12月11日,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DAFF)发布第95/2012号行业公报《修订装载过动物的运输设备的进口条件》(95-2012-CHANGESTOTHEIMPORTCONDITIONSFORUSEDANIMALTRANSPORTEQUIPMENT),规定装载过动物的运输设备必须在抵达澳大利亚时强制进行消毒处理,离岸处理证书将不再被接受。该公报旨在告知业界自2013年1月1日起将修改装载过动物的运输设备的进口条件(该条款适用于所有被使用过的动物运输设备),影响到所有活动物进口商、动物运输公司,包括仓库在内的清洁公司、医生、中间商以及所有涉及活动物及相关运输设备清关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本公报规定的这些条件并不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如从澳大利亚出境前不离开机场的过境运输设备。但是,转运设备必须向DAFF通告。


【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2012年1月至10月底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8次发布修订案(修订案128—修订案135),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修改的内容涉及食品添加剂、特殊用途食品、食品标签和信息要求、使用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食品场所及设备、加工助剂、生产和加工标准、不同农畜化学物的某些最大残留限量(MRLS)等。


【对传染性海绵状脑病(TSES)的管理】2012年10月,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DAFF)发布通报G/SPS/N/AUS/306《通过兽用疫苗及其他体内兽药产品管理传染性海绵状脑病(TSES)的传播风险的准则》。通报显示,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更新了其对2005年澳大利亚兽用疫苗和其他体内兽药产品的生物安全要求,以对传染性海绵状脑病(TSES)的传播风险进行管理。该准则详细介绍了如何通过对用于兽医治疗和疫苗生产中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进行管理从而控制传染性海绵状脑病风险的方法。该规定于2011年11月10日发布,并于2012年10月3日正式以公共检疫警告的形式发布(生效文件编号:PQA0846)。


【统一注册管理中医师】澳大利亚卫生执业者管理局(AHPRA)宣布自2012年7月1日起,中医师由澳大利亚全国统一注册管理。同期被列入的还有医学放射治疗师、职业治疗师以及土著医学。这意味着,凡被澳大利亚中医委员会(CHINESEMEDICINEBOARDOFAUSTRALIA)和澳大利亚卫生执业者管理局承认并登记在册的人员,将可在澳大利亚任何地方合法从事专业工作。这是中医首次在西方国家获得正式承认及注册。


【修改倍硫磷的使用标签说明】2012年10月31日,澳大利亚农药与兽药管理局(THEAUSTRALIANPESTICIDESANDVETERINARYMEDICINESAUTHORITY,APVMA)发布一份新的指示称由于倍硫磷(FENTHION)潜在的短期膳食风险,将限制其在一些粮食作物中的使用,也禁止在所有家庭花园种植的水果和蔬菜中使用倍硫磷。新的使用说明将在12个月后,即环境和职业健康和安全要素审查完成后生效。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澳大利亚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税率一般在0~5%之间。澳大利亚有近50%的产品为零关税。澳大利亚对进口葡萄酒和高档汽车分别征收“葡萄酒税”(WINEEQUALISATIONTAX)和“豪华汽车税”(LUXURYCARTAX)等特定产品征税。


此外,2012年6月,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总署修改了航空燃料税率,在对航空燃料征税的基础上加征燃料碳含量税。该新征税种将导致航空运输成本增加,最终成本有可能转嫁至出入澳境内的个人或货物之上。


【技术性贸易壁垒】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制定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联邦政府以及各州地区政府的法律和管理制度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难度。


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新整合实施的单一法规符合性标志RCM更改了产品分类方法,不少原本无需注册的非强制性产品需要在新法规实施后1个月内在国家数据注册,给相关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负担。此外,澳新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管理的新电气设备安全系统(EESS)虽然与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共同使用RMC标志,但实施细节与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不尽相同。相关企业在澳境内进行注册时可能需要花费较高的执行成本和较长的适应过渡期。


2012年,澳大利亚还提高了对旧机械设备的进口要求。根据行业公报第21/2012号,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将对对遭受污染设备做退运处理,相关费用由进口商或货主承担。从执行情况来看,2012年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已对数批污染严重的货物实施了退运处理,给进出口贸易商造成较大的贸易损失。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关注澳大利亚旧机械进口要求,在离岸装运前充分清洁出口旧机械,遵守澳方进口条件,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损失。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澳大利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体制严格,对众多农产品进口实施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措施。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下属的生物安全局(BIOSECURITY AUSTRALIA)规定,外国动植物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前,首先必须提出进口申请。澳生物安全局根据申请决定进行快速评估或者进口风险分析,认为经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后其风险水平可以接受的产品,方准予进口。如果某一动植物产品缺乏进口申请、未经风险分析、分析未完成或分析认为其风险水平不可接受,则不得进口。进口风险分析程序周期时间过长,技术规定也很模糊。


【贸易救济措施】2012年,澳大利亚对中国产品发起3起反倾销调查,1起反补贴调查。截至2012年底,澳大利亚共对中国产品发起60起(含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反倾销立案调查。2012年,澳大利亚对中国产品发起各类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情况如下:



2012年12月4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于2013年设立反倾销委员会以更有效地实行反倾销制度,降低澳大利亚国内企业申请成本,此举将有可能导致贸易救济案件进一步增多。


【服务贸易壁垒】澳大利亚对银行、航空等敏感行业实行个案审批制度,并对这些行业设定了限制措施。


【银行业】外国投资者投资澳银行业,需符合《1995年银行法》、《1998年金融部门法》(FSSA)及其他相关的银行政策。澳大利亚政府对外国公司并购澳银行的申请进行逐案审批,且审批标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外国银行只有在其和母行的财务状况均良好,且同意遵守澳审慎管理局有关审慎监管(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PA))的协议后,才能获取许可。


【航空业】外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国际航空运营商中的股权不得超过49%。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还必须满足一系列“国家利益”标准,例如机组人员的国籍、企业的运营地点等。


【机场】《1996年机场法》规定外资在机场中的股份不得超过49%,在航空运营商中的股权不得超过5%,且在悉尼机场、墨尔本机场、布里斯班机场和佩斯机场之间享有的交叉股权不得超过15%。


【海运】《1981年海运管理法》规定凡是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只都必须由澳大利亚公民或者澳大利亚公司拥有多数股权,除非该船只由澳籍经营者特许定制。


【媒体】所有外国人在澳大利亚向媒体投资,只要股份超过5%,无论价值大小,一律要进行需预先审批(PRIORAPPROVAL)。此外,澳大利亚还对媒体运营的节目做了限制。


【电信】外国投资累计在澳大利亚电信公司中(TELSTRA)的股权不得超过35%,单个外国投资者不得超过5%。


此外,澳大利亚还对外国人投资房地产做出限制。外国人投资房地产须获得事先认证。对于居住用住宅,无论房产价值大小,外国投资者都必须通知澳大利亚政府其获得的利益。对于商业性住宅,在发达商业区5000万澳元以上的房地产获得500澳元以上的利益需向澳政府申报,被列入文化遗产名单的房产价值500万澳元以上即需要申报。外国投资者购买居住用住宅也需事先申报并通知政府所获得的收益。澳大利亚对房地产投资方面的繁琐的程序性规定给外国投资商带来了投资障碍。


【投资壁垒】澳大利亚鼓励外资进入,但一直保留着外资审查制度。澳有关政策对中国企业赴澳投资产生了明显影响,扩大了澳联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加重了中国企业的法律负担,并使中国企业赴澳投资的风险大大增加。


2012年3月,澳大利亚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中国华为公司参与投标359亿澳元(约合378亿美元)的国家宽带网络(NBN)项目。此前中国赴澳投资多为国有企业,投资领域多集中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业,中铝公司、中色集团在投资澳大利亚过程中均曾遭遇过不同程度的审批障碍。此次华为公司作为民营企业投资澳大利亚宽带网络项目,澳大利亚仍然以较为保守严格的态度加以拒绝,给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011年,澳大利亚分别提出开征碳税和矿产资源租赁税两项法案。该两项法案分别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3月在国会获得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正式开始征收碳税和矿产资源租赁税。


碳税征收的对象为500家排放密集型电力、商业交通、工业及矿业企业,在2012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期间对这些企业征收每吨23澳元的碳税,碳税价格在此期间按每年2.5%的幅度增长。2015年后碳税将过渡到排放管制与交易阶段,政府每年对排放配额设定一个上限,企业需为超出排放配额部分的排放买单。矿产资源租赁税的征收对象为铁矿和煤矿类企业,税率为30%,资源利润低于每年5000万美元的小型矿企可以免于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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