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就在今天,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Hal Rogers如约公布了短期持续决议案(CR) 。
这项决议案使联邦政府得以避免在12月9日之前关门,并且将在2017年4月28日之前继续资助联邦项目和服务。现有的2016财年拨款法案中的政策和拨款条款将会继续,现行的联邦政策也没有任何重大变化或增加争议条款。
这意味着继第一次“9.30最后期限”后,EB-5计划跟随该决议案再次延期至2017年4月28日,平安度过第二次“12.9最后期限”!
喜讯 美国国会确定预算案延期至明年4月28日,周五之前就将完成参众两院投票,现有的EB-5法案再次成功“搭车”维持下去基本已成定局!
隐忧 投资额涨价可能愈来愈近了。
就在12月2日,一份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导的EB-5最新草案版本流传出来,草案名称为“American Job Creation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 Reform Act of 2016”,确认为EB-5改革提案的最新版本。
草案分为9大部分,在这里我们仅列举与投资者切身利益最紧密相关的几个方面:
1.即时生效,不回溯,资金来源/投资者保护等90天内生效,TEA认定等可延长120天。
2.EB-5区域中心法案一直延期到2022年9月30日,一共六年。
生效日期不回溯是这项草案的最大亮点!这意味着以往的投资者不会被追缴投资款!相对于之前的草案所建议的在2015年6月1日后递件的投资者都要补缴投资款,新草案更加“妥协”了,也更合理!
采取逐步涨价的方式,同时差额缩减到20万。总体分3步走(“优待投资区域”/和非“优待投资区域”):
1.先涨至65万/70万;
2.17年10月1日之后,75/85万;
3.18年10月1日之后,80/100万;
1.EB-5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区域中心关停的180天内,可以转投新的区域中心或项目,保持老的优先日,并且可以使用第三方的赔款(诸如保险等)来投资。
2.资金监管:首次提出,要求区域中心加强EB-5资金监管和使用,并提出明确要求;
3.随行子女年龄保护:临时绿卡身份被终止,但如果在一年内再次递交,可以保持21岁以内的年龄;
2.继续保持该条款,也就是说递交I-526之后,能够在2年后直接递交I-829,缩短排期等待时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排期之困。
归根究底,新决议案和新草案向我们释放出的唯一准确信号是:在2017年4月28日的截止日期(即新法案可能正式实施)之前递交申请的投资者都可以安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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