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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买房的人尤其是第一次在美国买房的人都会面对一个比较困惑的问题:如何选择房子的产权(Title)比较好?要回答这个问题不仅要考虑产权的分配和转移,也要考虑到将来卖房时的税务问题。在美国,有几种共同共有持有房地产的方式,选择不一样的方式,可影响持持有者们以后的房产得益。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不同类型的持有共有产权的作用和特点。
上图出自First American Title公司
夫妻共同共有(Community Property)
加州是美国少数几个州中实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的一个州。夫妻在婚姻期间任何一方或双方所取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任何一方的取得是由於赠与或遗产取得(该财产属於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有)。任何一方处理夫妻共有房地产须经另一方的同意否刞无效,但任何一方可以自立遗嘱,处理自己的产权.如果没有立遗嘱由存活的另一方取得。各持有人对该房地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及控制权。夫妻如有欠债时,此房地产有可能被拍卖用来偿还任何一方或双方所欠下的债务。此种持有房地产方式在税法上有一优点,当夫妻有一方去世时,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全部成本由原购买时的成本提升到该配偶去世时的市价 (stepped-up basis at death),可以省下房地产因历经多年增值所产生的一大笔增值税。如果夫妻是使用联合共同共有,只有去世的一方的那一半的购买成本可以提升到过世时的市价。但是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是,去世的一方即使不把自己的部分财产遗留给别人,在世的一方也不能自动拥有房产的全部产权(Title),要经过遗产认证(Probate)的程序,既耗时又费钱。
联合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
二人或二人以上可以平圴共同持有房地产的方式,各持有人的持分必须是圴等且在同一时间取得。各持有人在活时可以不经其他持有人的同意自由处分他的持为部分,但是新持有人与原持有人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联合共同共有转变成一般共同共有。如果合夥人之间要以联合共同共有方式持有房地产,必须在文件上明白说明,否则会被视为普通共同共有。各持有人对该房地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及控制权。任何持有人或其债权人不可在其他持有人的产权上设定抵押或放留置权(Liens)。联合共有与一般共有的最大区别是联合共有的持有人有一方过世,则存活的另一方取得全部房地产的所有权,此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存活者取得权 (Right of Survivorship)。此种权利的取得不须经由耗时及繁杂的法律过程.有一方过世时另外一方自动取得(avoids probate),任何一方不得以遗嘱处理他持有的部分,过世一方的遗嘱如有相反的规定视为无效.
夫妻共同共有存活者有取得权(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加州在2000年通过此法律,并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实行。此种产权持有方式与以上所述夫妻共同共有相同,但加上了如同联合共同共有的存活者有取得权(右 of Survivorship),不动产由夫妻共同共有,有一方去世时,由另外的一方不经遗产认定程序(avoids probate)依法即可取得全部产权。
普通共同共有(Tenancy in Common)
假如不是夫妻或者近亲共同买房子,而是没有亲属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持有房地产产权,这个持有方法最为合适。各持有人可以同时或先后取得他们自己的产权,也可以平均持有或以任何的比例持有。但是,如何没有指明特别的比例,产权则由所有持有人平均分配。每一个共同持有者都有权转让或抵押,但是不可以不经其他持有人同意自行转让或抵押。当然,一般人不会愿意购买一部分房产,因此持有部分房产很难单独出售。比如要全部房产出售,遇到意见分歧,有可能还需要上庭解决。产权持有人死后利益会转移给他/她的受遗赠人或可无遗嘱死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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