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晚间,资本市场迎来了退市制度的修改,这也给最近处于风口浪尖的长生生物拉响了退市警报。
证监会大修退市制度
27日晚上10点左右,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
根据《证券法》规定和实践需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长生生物触犯退市红线
毫无疑问的是,证监会此次修改《退市意见》,就是给正处在风口浪尖上的ST长生拉响退市警报。
从内容上看,这次修改的部分规定堪称为长生生物“量身定做”。长生生物的一系列违法违规和证监会退市新规中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情形相符,已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退市或在所难免!
退市新规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
长生生物曾在7月23日就表示,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长生生物董事长高俊芳的儿子、长生生物副董事长张洺豪曾说:“疫苗事件(对公司的严重后果是)没了,那还有啥?该退市退市。”
不少网友分析称,退市“板上钉钉”了。
基金会不会继续下调ST长生估值?
在A股市场,ST长生27日继续跌停,“疫苗事件”以来,公司已连续9个跌停,目前股价为10.6元/股。
事件发生后,不少基金下调了ST长生的估值,7月16日,安信基金公告下调ST长生估值至16.11元/股;7月17日,九泰基金将ST长生的估值价格下调至14.5元/股;7月20日,泰达宏利基金对ST长生按照10.57元/股进行估值。
下调幅度最大的是华夏基金,公告自7月25日起,对ST长生按照3.96元进行估值,约还有19个跌停。
而如今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是否退市、何时退市想必很快会有答案。而基金会不会继续下调公司估值,同样值得关注。
已有投资者维权,呼吁成立赔付基金
长生生物的疫苗门事件令持有它的投资者苦不堪言。查询历史数据可知,长生生物的股东户数近几年长期在2万户上下。根据深交所数据显示,截至7月10日,长生生物共有股东2.48万户,比一季度末的1.82万户甚至有所增加。
已有不少投资者发起维权,据不完全统计,有超过400位投资者发起维权,同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收到了不少中小投资者的电话,投服中心表示对事件的发生极其关注,对上市公司发生这样的事件痛心,对高俊芳等人的恶劣行为愤慨,对广大接种疫苗的儿童健康十分担忧。
投服中心表示,除广大消费者作为直接受害者外,长生生物的中小投资者也是本次事件的受害者、受损者。由于中小投资者往往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度不高,无法获悉上市公司过多的内部管理信息,主要依赖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将高度关注长生生物股价走势、资产质押和冻结以及公司发展态势等情况,适时采取发函、参加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公开发声等措施,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就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引发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联合发表公开律师意见及征集函表示,长生生物生产疫苗劣药,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依法向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长生生物应主动设立赔付基金,以保证向受害者作出赔偿或补偿。
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最近4个月内,已经有*ST吉恩、*ST昆机、*ST烯碳、*金亚、*ST百特等5只股票启动退市程序。其中,前3只退市的原因是连续3年亏损,后两只均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规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并且还皆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而被重罚。
这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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