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中外人员交往领域的拓宽,中国内地公民出境人数亦逐年增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系临时或长期出国的未成年人。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中国内地未成年人出国有哪些类型?可能涉及哪些公证种类?如何办理相关领事认证、公证手续呢?
未成年人出国的主要类型
现行有效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有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此外,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据此并结合一些实际情况,形成了中国内地未成年人出国的一些新模式,主要类型有:独自出国学习;随校方出国进行集体活动;随团队出国参加文艺表演;随亲朋好友组团出国旅游;随父或者母一方出国居住;随收养父母一起出国定居。
可能涉及的公证种类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简称《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未成年人出国目的各异,其可能涉及的公证种类亦因此而不同。
(一)出国旅游或表演的公证。未成年人出国旅游或进行文艺演出,通常需要以下3种公证:
1、父母双方或一方“授权委托书”公证。该“授权委托书”公证主要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依法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出国期间,全权委托老师、亲朋好友或父母一方监护该未成年人的一切活动。
2、未成年人的“出生”公证。该“出生”公证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父母姓名。
3、相关人员的“亲属关系”公证。该“亲属关系”公证主要证明,未成年人与同行或同住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
(二)出国学习或参加竞赛的公证。如果未成年人系出国参加学科竞赛,除上述3种公证外,也可能涉及:
1、未成年人的“在学证明”公证。该“在学证明”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的学生身份。
2、曾经获得的“竞赛成绩”或“同意参赛”公证。该“竞赛成绩”或“同意参赛”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的参赛资格。
(三)出国居住的公证。假若未成年人系出国居住,除前述二(一)中的3种公证外,还可能涉及以下两种公证:
1、未成年人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该“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主要证明该未成年人在中国内地良好的行为记录。
2、未成年人的“未达婚龄”公证。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由于各国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婚龄规定不一,因此,该“未达婚龄”公证主要证明未成年人的未婚状态。
(四)随养父母出国定居的公证。外国收养人在中国内地依法办妥收养手续后,一般情况下,可以向中国内地公证机构申办中国内地送养机构的“同意送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公证、未成年子女的“弃婴”公证以及该收养行为符合跨国收养公约的证明等。
所涉公证及其领事认证的办理
领事认证是相对公证而言的,它是证明一国送往另一国使用的文书上最后一个印章或者签名属实的活动。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被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或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该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
(一)相关公证文书的办理。《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上述当事人应当按此规定,履行公证文书的申办手续。
(二)相关领事认证的办理。《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出国时需要使用的公证文书,如使用国要求办理认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
(摘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