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财年至2011财年肖得先生在海外的石油钻井平台上做潜水员和监工头,赚取了海外公司的海外收入。肖得先生认为自己是非税务居民,所以不需要缴纳这些海外收入的税收。可是税局并不认同肖得先生的说法,在对肖得先生的审计中加入了他这几年的漏报的海外收入$469,205,责令他补上遗漏税款$149,969.75并且处以$74,984.75的罚款及加收遗漏税收利息$58,947.53。要裁定肖得先生是否是非税务居民,首先要看他是否在澳洲居住。•肖得先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在这个时间段他没有居住在澳洲,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他是居住在英国的。•虽然肖得先生声称他在1999年就放弃了澳洲,但是事实证明并非如此。根据他出入境的记录,在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之间,他花了大多数的时间和他的太太住在他们的家里,特别是从2009年的7月1日至2011年的6月30日,他几乎所有的时间都和太太住在他们的自住房里。•就如他自己说的一样,他的雇主一直支付他美金,然后把美金直接打入他的澳洲贷款账户上,这些钱没有留在海外。这更说明他的居住地就是澳洲,而不是其它地方。•肖得先生声称他的雇主支付工作期间所有的费用,如果他需要花费其它的钱的话就会使用在当地的银行卡,或者他在英国的Lloyds银行卡。但是肖得先生却无法提供有这些卡的记录,他的Lloyds银行卡也是在2014年4月以后才拥有的。•肖得先生声称他在1999年就提取出了所有的养老金。但是他却没有提供这些证据,也没有提供所谓的提取出的钱是如何使用了。就如税局指出的,在1999年肖得先生只有四十八九岁,他提取养老金是否合法又是另外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还有,提取养老金的金额也没有在他1999年的报税中体现。•肖得先生在他进出入境卡上都是写澳洲居民暂时离开澳洲或者澳洲居民回澳洲。特别是他在2005年2月17日,2007年4月23日,200年5月7日和2012年6月2日去英国的出镜卡上他写了去旅游或者去看朋友。这和他声称的在这个时间段他居住在英国是自相矛盾的。同时他这几次去英国的时间也就是1个月,1个星期,2个星期和1个月。•肖得先生自己说自己的生活方式就是在全世界周游,在不同的时间段为不同的公司工作。工作地就是他的家。在世界工作的时候有时是在澳洲。他在这个时间段在不同的地方工作,所以没有在某个地方定居。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也和他说的是居住在英国自相矛盾的。•在2013年1月30日,肖得先生的税务会计email给税局,说他的工作性质如此之不定,这使得他要在海外某个地方定居是不可能的。所以他没有在亚洲或者中东建立一个新的定居点。•在2013年2月15日给税局的信件中,肖得先生的税务会计还是说他是非税务居民,但是并没有提到他在其它某个地方居住。•在2013年9月16日,肖得先生的税务会计给税局的信中说到 – 他的生活方式不允许他建立一个长期定居的家。他的家就是他工作或者休息的地方,而这些地方有时就是澳洲,但是大多是在海外,包括英国。•后来肖得先生又在给税局的问答卷上写到他在英国有住宿(即他姐姐的家),那里有家具电器等。但是这些说法太笼统,没有说明这些物品是几时买来的,是在何处存放的。特别是针对税局调查的时间段里,没有足够的证据。•肖得先生说他在澳洲没有资产,但是他在海外更没资产和投资。相比之下,澳洲的资产投资和私人用品比所提起的英国小物品更多。•大家认为肖得先生或许能够提供出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据,证明其如何在英国生活的,生活了多久,在那里做了些什么之类的。可是没有这方面的证据。那么法庭就只能按照自己的看法来裁定啦。•肖得先生在澳洲一直保持着和他太太联名的医疗保险。他声称在英国他有全国健康保险。但是他却无法拿出在税局审查时间段内的英国全国健康保险卡。•肖得先生声称他在英国注册了选举权。但是他却拿不出任何文件证明他的注册和注册时间。•肖得先生和他目前的太太的关系非常好。他提到在海外的时候心系澳洲的就只有他的太太,即使他的其它家人都在英国,他也会惦记在澳洲的太太。他提到他太太是非常独立的女性,能够挣钱持家,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他就不住在澳洲。•所以综上说述,仲裁法庭认为肖得先生一直保持着和澳洲的联系。虽然他声称从1999年开始就‘放弃’了澳洲,但是种种迹象却证明情况相反。“居住地”(Domicile)一般跟随出生地。肖得先生的原出生地是英国,也是他父母居住的地方。税局认为后来他选择了澳洲作为“居住地”—最早是1978年他在澳洲结婚,后来他在2004年还加入了澳洲籍。所以仲裁法庭认为税局是正确的。虽然“永久性”并不代表“永远”,但是必须比暂时要固定得多。根据上面的案情分析,法庭不认为肖得先生在海外,包括在英国建立了自己的“永久性住宿”。肖得先生在英国的时间和经济利益没有明确的证据。虽然有一些证据证明他对英国有眷恋之情,那时他出生成长的地方,也是他三个姐姐的家,但是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他在英国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住宿’。综上所述,仲裁法庭裁定肖得先生在审计的时间段内是‘税务居民’。 按照通常的观念他是税务居民,他的"居住地"在澳洲,他在海外(包括英国)也没有建立一个"永久性的住宿"。根据当初的税法,如果税务居民在海外连续工作至少91天,并且相应的海外税收已经在当地缴纳了,那么这些收入是免于在澳洲征税的。(笔者提醒-该法律已经被取消了)肖得先生在海外的工资收入有一部分是可以豁免的(如果他能提供在当地已经纳税的记录)。还有他在文莱的工资是不能豁免的,因为文莱没有所得税需要交纳。由于肖得先生无法出示在海外纳税的记录,那么他也无法享受这个政策。肖得先生说他是按照税局的指导而行的,这只是和他是否需要被罚款有关。在他提到的情况都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些指导来自税局。肖得先生说税局告诉他保持1/3自住房的权益不影响非税务居民的状况,但是当时他却是和他的太太共同拥有两套物业。还有的就是他自己说税局告诉他每年至少有183天不能呆在澳洲。如果是这样的话,他明显没有听从税局的指导。在审查的时间段他主要还是住在澳洲的,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于2014年4月之前在英国建立了他的永久住宿。肖得先生说起某个税务官给他的书面指导,但是他找不到了,无法提供。即使肖得先生在1999年得到了税局的指导,那也是针对他当时的情况。他后来都住澳洲超过183天了,还认为情况没变是不合实际的,也是不负责的。根据事实,肖得先生未能提供让人信服的证据,所以法庭支持税局的罚款和利息征收措施。这个案例一开始让人觉得肖得先生好像是做了非税务居民应该做的事,取消银行账户,变卖资产,取消选举注册,也不拥有汽车。但是这些表面文章无法修改他住在澳洲的事实,至少大多数的时间他都是和太太在澳洲的自住房里居住的呀。友情提示,是否是税务居民真的不是可以一刀切的问题,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这也是税法扑朔迷离的魅力所在吧。Suite 2&3, 321 Chapel St, Prahran VIC 3181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