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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近期制定了以下项目的执行规定:
新的“特级投资移民签证”(PIV)项目;及
“重大投资移民签证”(SIV)项目的改革政策,
这些规定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SIV对于投资者仍将维持向澳大利亚投资500万澳元的要求。但其对于合格投资的要求有了不少变化。
特级投资签证
PIV是自2015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签证类别。该项目要求申请者满足至少1500万澳元的对澳投资金额。PIV签证的成功申请者将能在12个月之后快速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澳贸委)将负责特级投资者签证的提名。而每个州和特区也能向澳贸委推荐申请人。测评将会针对每个独立个案来进行。
PIV类别的目的是吸引更多具备符合澳洲国家的、州或领地的优先投资目标的商业技能与经营才能的人士来澳洲进行投资。合资格投资包括通过澳大利亚管理基金[注1]、上市投资公司(LIC)投资或直接投资到以下一个或多个领域:
寿险公司发行的年金产品,但在签证到期前不能开始年金偿还
澳州及领地政府批准的慈善捐赠
在澳洲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澳洲证券交易所上市实体(或其澳洲全资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期票
持澳洲金融服务牌照的评级机构认证的投资级别的澳洲公司债券及票据。
澳洲政府或半政府债券或票据
澳洲政府授权的存款吸收机构(ADIs)的现金产品(包括存款证、银行票据及其他现金工具)(只用于通过管理基金进行的投资)— 现金资产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金融衍生品 — 必须只用于风险控制
澳洲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的证券
澳洲商业地产
投资者不可直接投资于住宅房地产,但是可以通过管理基金间接投资房地产,前提是用于投资住宅地产的金额不能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投资的主要目的属于以下方面,那么间接投资住宅地产也是不允许的:
取得经济利益
协助投资者、其配偶或事实配偶以及他们家庭中任何成员买入或居住于这些澳大利亚住宅房产中。
重大投资签证
SIV项目的政策变化于2015年7月1日起生效。
澳贸委将和各州/领地政府一样具有SIV提名资格。
政府目前出台了一系列针对SIV合规投资的政策改革。以下为您列出了此次的新要求:
新的SIV投资组合规定
总金额:500万澳元
*预计在2年后将提升至100万澳元。
风投基金
投资于一个或多个注册在澳大利亚的组织结构为有限合伙的风投基金。
基金必须注册在澳洲产业“早期风投有限责任”和“风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项目下。
申请人应自申请递交之后至获批签证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与每个风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达成协议,对一个或多个风投基金的总投资额至少为50万澳元。投资每支风投基金的金额须以符合基金普通合伙人利益的方式由第三方托管或是作为澳洲银行的担保抵押。
在申请人获批签证之前,申请人将承诺投资的至少50万澳元的投资资金以第三方托管或是银行担保抵押的方式付出、或存入现金管理信托账户或ADI的账户,或是两者兼用。
保存在第三方托管或银行担保抵押的大部分金额(不包含任何投资费用)须在签证有效期内进行投资。
投资于新兴企业的基金/上市投资公司
可通过一个或多个管理基金[注1]或上市投资公司来进行合规投资,此类基金的在澳整个公司管理基金(FUM)总额不得低于1亿澳元。且该基金或上市投资公司必须投资于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
- 在基金投资时的市值不超过5亿澳元的公司的证券。可投资于:
o 澳洲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o 澳大利亚非上市公司[注2](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o 其他澳大利亚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o 海外上市公司(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
- ADIs的现金产品(包括存款证、银行票据及其他现金工具)— 现金资产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 金融衍生品 — 必须只用于风险控制。
通过基金或投资公司进行的投资至少须投于20家公司。
对市值从5亿澳元以下成长到5亿澳元以上的公司的投资比例不能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
对单个资产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
不可投资于政府债券及信用债券。
均衡投资
可通过一个或多个管理基金[注1]或上市投资公司来进行合规投资。
管理基金或上市投资公司必须投资于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
- 企业债券、地产信托基金,或是基础设施信托基金,前提是其必须在澳洲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 澳大利亚注册的寿险公司发行的年金产品,但在签证到期前不能开始年金偿还。
- 由澳洲证券交易所上市实体(或其全资澳洲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票据。
- 持澳洲金融服务牌照的评级机构认证的投资级别的澳洲公司或海外注册公司的债券及票据。
- 澳大利亚房地产(受住宅地产比例不超过10%的限制[注3])。
ADIs的现金产品(包括存款证、银行票据及其他现金工具)— 现金资产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投资金融衍生品只能是用于风险控制目的。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要求
管理投资项目中的风投基金、信托或是责任实体的普通合伙人、LIC的股权发行方或是与上述投资工具相关的投资经理必须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或是具备豁免资格。此外,他们必须能在澳大利亚进行管控、并且与投资者及其配偶或事实配偶之间无关。
1. 包括友好协会及寿险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允许通过投资人导向投资组合服务(IDPS)或“基金中的基金”来投资于管理基金。
2. 包括澳大利亚地产投资信托与基础设施信托。
3. 投资者不可通过基金或LIC直接投资于住宅房地产,通过基金或LIC对住宅房地产的间接投资金额不能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间接投资住宅地产的主要目的不能是取得经济利益,或协助投资者、其配偶或事实配偶以及他们家庭中任何成员买入或居住于这些澳大利亚的住宅房产中。
作者:豪力合伙人Adeline H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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