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外国投资改革简介 - 农业部门

2015年09月23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新审查安排

2015年3月1日起,若外国人持有的包括拟收购部分在内的农地累计价值达到1500万澳元或以上,外国人需就拟收购农地权益取得事先批准。这一规定与自由贸易协定(FTA)承诺一致,除来自美国、新西兰、智利、新加坡和泰国的投资者外,其适用于所有非政府投资者。

2015年12月1日起,若外国人取得5500万澳元或以上的农业企业直接权益(无论企业价值多少),也将需要取得事先批准。除来自美国、新西兰和智利的投资者外,这将适用于所有非政府投资者。政府将对农业企业进行定义,包含初级生产企业和某些第一阶段的下游制造企业(包括肉类、家禽、海鲜、奶制品、水果和蔬菜的加工以及糖、谷物和油脂制造)。

包括农业在内的所有由外国政府投资者拟进行的直接利益投资将继续全部审查。

2015年7月1日起,政府还规定外国农地所有权必须在澳大利亚税局(ATO)登记,使ATO得以收集数据。这是对现有所有权情况的盘点,以此清晰反映针对澳大利亚农业的外国投资情况。

新收费规定

2015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将在外国投资申请受理前支付申请费。这项费用按申请次数计费。

申请费的出台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并确保了澳大利亚纳税人不再为系统管理出资。

新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外国投资规定的行为,政府正在逐步加重现有的刑事处罚并引入新的民事处罚。

此文为中文译文仅供参考,若与英文原版存在不一致,请以英文为主,不构成法律意见。普华永道对信息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