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投资政策改革

2015年09月17日 澳大利亚豪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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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FIRB改革新政您需了解的6个方面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政府)在2015年8月20日向议会提出了1975年(联邦)外资收购和接管法案(法案)的重大改革立法,该法规对在澳外国投资进行监管。

新法规被称为“外商投资改革方案”,包括以下方面:

•2015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修正案
•2015年外国所有权农地法案注册
•2015年外国收购和接管征费法案。

我们在以下的附录A中列出了6项您应该知晓的有关“外商投资改革方案”的信息。
新申请费
所有的外国投资者在向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申请购买澳洲地产的批准时都需要支付一项“管理费”。而开发商申请期房预批时也要缴付“管理费”。政府计划令该制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
该费用的计算将参照以下的附录A、根据地产的成交价值算出。
新处罚政策
政府还将引入民事处罚的新制度,并将现有的刑事处罚制度扩展。最高刑事处罚将提高到针对个人的12.75万澳元和针对企业的63.7万澳元以及上至三年的监禁。这些刑事处罚也将针对取得期房预批但未能根据其批准的条款对新住房进行公告的开发商。
民事处罚包括针对未能通知FIRB有关其收购现有住宅的外国投资者的处罚,而未能遵循收购条款的外国投资者也将面临民事处罚。这些处罚将按照以下方面中最高的处罚来计算:

•资本利得金额;
•购买价格的25%;或是
•房地产市值的25%

这些处罚可能会扩展到协助外国投资者违反法案的第三方机构。这也许会改变开发商及地产中介与潜在的外国买方的互动方式和步骤,尤其是对于快节奏的住宅销售来说。
新合规制度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内部将建立一个新的小组来监管处罚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政府认为,基于税务局的高级数据匹配系统,其将能很好地担当这个角色。该系统能从各州和领地、移民动态与税务数据中取得土地所有权数据。

ATO在2015年7月1日建立了有关农地的外资所有权登记制度。其计划在2016年7月建立一个有关住宅房地产外资所有权的登记制度。
废除遗产商业地产的500万澳元阈值
在现行的框架下,列入遗产的商业开发地产的受一个500万的非索引低阈值的制约。该阈值是在引入联邦和州法律之前存在的更为严格的历史要求。

“外商投资改革方案”将废除这一较低的门槛阈值,并允许对遗产名录中商业开发地产应用5500万这个门槛阈值。
“重大利益”的新定义
在目前的框架下,如果外国人控制公司15%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是持有该公司15%或以上的股权,则被视为持有一家公司的“重大利益”。这项15%的门槛与目前的2001年(联邦)企业法内容中包含的政府接管规则不一致。该法案规定当达到20%的门槛阈值,被视为控制权的改变。“外商投资改革方案”修改了对“重大利益”的定义,使该定义能与2001年(联邦)企业法一致。
惩罚减免期
ATO和政府宣布了一项惩罚减免期,针对就违反住宅房地产的外商投资法规主动通知ATO的外国投资者。该期限将于2015年11月30日结束。自愿披露该情况的投资者可被:

•给予12个月的撤资期,而非由财务部决定的短期期限
•免于被提交至联邦主任检察官进行刑事起诉。

该方案不适用于目前正接受ATO/FIRB调查的人士。
附录A

作者: Vanya Lozzi
联系人
悉尼
Vanya Lozzi, 合伙人, 悉尼
电话: +61 2 8083 0462
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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