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胡德翰律师谈EB5投资移民 之
EB5投资移民和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区别(总153)
作者:胡德翰律师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转帖需注明出处
美国职业移民类别里与投资有关的移民申请有两个,一个是EB1C而另外一个是EB5。尽管这两个都是以投资的方式取得美国绿卡然而他们在申请绿卡上却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不同的程序。
1. 优先类别不同
EB1C 是职业移民第1大类别中的第C项, 是专门为跨国公司管理层特别设置的移民申请类别。而EB5是职业移民第5大类别,是专门为投资100万美元(在高于全美国平均失业率150%地区及小于2万人的边远地区则只要5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人设立的移民申请类别。
2. 申请人不同
EB1C申请人是跨国公司的在美国的公司,而申请受益人是跨国公司管理人员。注意有一点,这个管理人员并不需要是所谓的高层管理。我看到很多律师的文章都说是要高层管理人员。这个法律解读是不对的。法律说的只是处于 Managerial Position 也就是处于管理职位的人员而绝非是什么“高层管理人员”。 EB5的申请人则是投资人自己。自己既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
3. 递交表格不同
EB1C跨国公司经理人员的申请递交的是I-140的移民申请表,而EB5投资移民递交的是I-526和I-829的申请表。当然连同的政府收费也不同:I-140移民局收费是$585,而I-526收费是$1500, 后续的I-829收费$3835.
4. 创造就业人数要求不同
EB1C跨国公司经理人员申请绿卡并没有创造就业的要求,然而,由于这个跨国公司经理人员必须是处于管理的位置并做着管理的工作,底下没人就谈不上是管理了。因此必须要有合理的员工人数才能满足绿卡申请要求。那到底多少人算是合理呢?这就得由移民局来认定了。也正是因为没有法律上确定的人数要求导致移民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就见过有律师申请跨国公司管理人员移民,公司雇佣了10几个员工居然被拒绝的案子,后来客人把案子转到我这里来。我研究发现前面律师没有抓住法律最关键的一点“管理”的要求。后来我们重新整理重新递交获得了批准。不过根据我这么多年的总结最起码应该是5人以上才好谈“管理”。
在这一点上,EB5投资移民就比较直接和简单了。如果是直投项目只需要提供10个人就业的证据即可。如果是区域中心项目则只要就业计算中的直接就业人数达标就可以了。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EB5投资移民中就业雇员必须是全职工作的雇员,但EB1C则可是兼职的。
5. 资金来源证明
EB5资金是来自个人的资金。这个资金一定要有明确的来源证据还得要有资金流向证据。可以说I-526的审理对个人部分就是在审理这个资金的来源。然而,EB1C就要证明这个资金是从投资的国内母公司来的。对于有外汇管制的中国来说,这一点也不容易。但总是有办法的。
6. 投资金额不同
EB5投资移民的金额法律普通要求是100万美元,但在失业率高于全国水平150%的地区还有人口小于2万人的小城镇则可以只要50万的投资。而EB1C则甚至没有法律要求要投资多少。唯一的要求是合理投资额,这个合理就要看你投资做什么了。要是只是开个餐馆可能10万就够了。
7. 申请人(受益人)要求的条件不同
EB1C移民申请的申请人是跨国公司的美国公司,受益人才是这个管理人员。这个受益人必须是在过去的三年里有至少一年在美国公司或美国以外的相关公司做经理管理工作。同时这个美国公司必须是和一个美国以外的相关公司有某种联系。这个相关公司可以是美国公司的母公司也可以是与美国公司一样为另外一家公司的子公司。
EB5申请人则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投资都区域中心项目则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可以。但如果是投资到直投项目那就必须要投资人自己能够做经营才行。所以这个投资人就必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才可以做经营。当然这个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有些移民官也不一定能考虑到这种交叉的法律问题。
8. 申请的程序不同
EB5投资移民申请分两步,首先是申请临时绿卡,然后在拿到临时绿卡的第21个月后申请永久绿卡。第一步是选择好项目投资完后申请I-526,在I-526批准后如果人在美国且没有排期或排期已到则可以马上申请I-485调整身份成为绿卡身份;如果人在美国以外则要通过DS260由美国海外领馆签发移民签证。凭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后在60天内收到临时绿卡。第二步是在拿到临时绿卡后的第21个月后就可以申请永久绿卡I-829申请。在I-829批准后这个个投资人就获得了正式永久绿卡。
而EB1C则只要一步就可以了,通过同时递交申请I-140和I-485直接申请的是永久绿卡。相对于EB5, EB1C不仅只需要一步申请,同时在申请移民的过程中,投资人就会有很多的便利。当申请I-140 EB1C移民的过程中,投资人及家人可以同时递交调整身份的申请I-485,而按法律规定,只要递交I-485,则申请人可以同时递交回美正(advance parole)和工作许可(working permit)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在递交移民申请后无论是否批准都可以无需签证往返美国和他的原籍国。这样对做生意的人来说是非常方便的。
另外,如果在美国的公司无法雇佣足够的员工也可以先申请L1跨国公司经理人员的签证。这个L1签证也可使投资人的家属以L2身份在美国工作和生活。配偶可以合法打工,子女也可以入读免费的公立学校。
9. 资金风险和绿卡风险
我们都知道EB5投资移民是有风险的,包括资金的和绿卡的风险,但其实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也是有风险的。只不过这个风险就在投资人自己手上而已,因为你到时为了达到移民的目的,你就需要雇佣足够的员工,而这个员工也许你的生意并不那么非常需要,但你还是得发工资。如果案件审理的时间很长,你就得一直这么发下去。有的案子移民局把你的I-140申请一拖拖个两三年你也得给这些并不“非常需要”的员工发工资。这些实际上也是风险。
同样,对于EB5直投项目来说也是一个道理。尽管直投时,钱在你自己控制之下,但为了满足雇员要求,你必须不断地花钱来维持10个雇员。怎么维持?就是付工资嘛。而如果是EB5的区域中心项目,只要这个项目就业会有保障也就是绿卡有保障,同时还款有保障,那就是一个非常好的项目。如果投资到这种好项目中则比EB1C还有EB5直投项目都要好多了。但问题是现在的投资移民市场上这种好项目实在是太少,甚至不到现有市场上所有总项目的5%。因此如果没法找到这种好项目的话,做EB1C还是风险小一些。
如果要把这几种情况的风险排一下序的话应该是这样的。风险从低到高:1. 有就业保障和还款保障的EB5区域中心项目< 2. 有就业保障但没有还款保障的EB5区域中心项目 < 3. EB1C跨国公司经理人员自己经营分公司 < 4. EB5直投项目 < 5. 没有就业保障也没有还款保障的EB5区域中心项目。第3类EB1C和第4类EB5直投项目无法统计;而EB5区域中心项目目前投资移民市场上,第1类有就业保障和还款保障的还不到5%,第2类有就业保障但没有还款保障的占15%,第5类没有就业保障也没有还款保障却高达80%。
10. 不同投资人的不同选择
根据上面的分析,如果是有选择条件的投资人完全是可以根据自己条件选择其中之一或两种都做的。什么投资人有这个选择条件呢?也就是必须满足既有足够的个人投资款50万美元,还得有自己的美国以外公司,又有时间在美国经营公司这三个条件。如果没有这三个条件,投资人是无法选择的。比如只有50万美元,没有自己的公司也没有时间在美国经营,那就只能投资到区域中心的项目中。再比如,投资人是在美国读书的学生而投资款是来自父母的赠与则最佳是找区域中心项目。
以下是我通常对我投资移民客人的选择建议:
1. EB1C类投资人类型:1)在中国本来就有很大的公司也确实想到美国来办分公司做已经很熟悉的业务;2)在中国公司不大,但对美国开分公司做业务有非常大的信心;3)在中国觉得发展前景不大(跟中国的公司大小无关)想彻底到美国发展,同时有办法使中国公司最起码在法律意义上仍然存在并持续运营的(当然这种办法很多)。
2. EB5直投类投资人类型:有足够的投资款100万或50万美元现金和经营要投资行业的经验,同时有极大的信心认为自己能做好投资还有时间去管理。
3. EB5区域中心项目投资人类型:1)在中国有自己的生意没法长时间离开;2)根本就没有经营生意的经验;3)是学生身份且投资款来自父母;4)自己现在没法或不想离开中国;5)有中国的经营经验但对在美国经营一个生意没有很强信心;6)有能力也有信心和经验但不想太辛苦。
4. 同时做EB1C和EB5区域中心项目投资人:我们也有投资人既做EB1C使自己有个生意做但又不要有太大压力去雇人,同时又单独为申请移民办理投资移民的。这样的资金量也不是很大,约70万美元就可以了。由于我推荐的项目都没有项目管理费或者其他乌七八糟的不需要的费用所以投资人能节约一些钱做EB1C 都没问题。
总之,每个投资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投资类型。
作者注:本文如有涉及任何EB5项目,律师文中言论之意图和行为只是对该项目有关美国移民法之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而非美国联邦或各州有关证卷法意义上的“finding or soliciting”“investors”之意图和/或行为。
胡德翰律师是全美唯一的一位彻底改变现有投资移民游戏规则只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并要求项目免除管理费(又叫签约费一般四万到六万美元)的律师,是全美最早做投资移民的专业移民律师之一也是极少几个有申请过地区中心经验的美国律师之一,全程参与移民局有关EB5 投资移民的各种会议(包括投资移民政策制定等咨商会议),对投资移民的法律制定及对投资移民的发展走向和具体政策解读有全面准确的掌握, 是目前为止全美唯一对投资移民的最关键要素“就业机会”的经济学分析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全面掌握移民局认可的经济模型IMPLAN 和 RIMS II 的应用的律师。
如您或您的亲戚朋友有需要投资移民服务请与胡律师联系,电话:纽约(718)888-0399,洛杉矶(626)280-5868,拉斯维加斯 (702)368-6688, 旧金山(415)992-8804,广州(020)3885-3100,北京(010)5772-3110, 上海(021)6208-6682 ,QQ(视频)及微信:1770400833, Skype:hu_lawyer,www.hoo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