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众多移民类别中,L1/EB-1C都是跨国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其中L1是临时短期的签证,而EB-1C是申请永久移民。两者都要求有合格的跨国公司关系,才能进行跨国调动并进而申请移民,但对公司关系要求却有诸多差别。
首先我们先介绍EB-1C的合格公司关系要求,然后再比较与L1的区别。EB-1C是跨国公司把管理人员或经理调派到美国来长期工作永久定居的移民途径。EB-1C通常要牵涉到两个实体(一个在美国境内, 一个在美国境外),两间公司具备关联关系,同时美国境内公司至少成立一年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便可以通过EB-1C为境外调派来的管理人员申请永久绿卡身份。如果美国境内公司是新设公司,则需要先申请临时的L1签证,等待把公司业绩和规模提高后,再为管理人员提交EB-1C移民申请。EB-1C移民申请的优先次序高,没有排期,获得绿卡时间也很快。正因为如此,EB-1C一直是外国企业高管,商界人士到美国来经商工作定居的热门途径。对于EB-1C移民申请,合格的公司关系可以是下面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一、美国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是母子关系(parent-subsidiary)。一方从属于或受控于另外一方。美国境内公司可以是母公司, 也可以是子公司。最常见的是美国境内公司是子公司。二、姐妹公司关系(affiliate)。美国境内外两个公司都同属于同一个第三方控制,同出一源,血脉相连。这个拥有控制权的第三方可以是:一个公司,一个自然人,若干公司,若干个人,或若干公司和个人。三、肢体关系(branch office)。这只有在有限的情形下适用。美国境外的公司是美国境内公司的海外办事处,这样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EB-1C,把高管从境外办事处调派到美国总部来。但反过来的情形就不适用。美国境外公司在美国境内有一个办事处, 就不能通过EB1C把高管从海外公司调派到美国办事处来。EB1C对合格公司关系,公司存在时间,业务规模等都有更严格要求。一般EB1C合格公司关系,对L1也是合格的。但L1合格的公司关系, 对EB1C不一定合格。也就是说, 获得了L1通过的公司关系,并不一定也能获得EB1C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