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讲的故事发生在19世纪的美国。
1925年,有一个16岁的孩子,叫Stephen Dennison,在纽约附近的一个路边糖果店里,想偷一盒价值5块钱的糖。
但是店主发现了并把他交给了警察,警察把他送上了法庭。
因为各种历史原因,那时候的美国的法制很严厉。Stephen因为入室盗窃罪被判了10年的入狱。
除了坐牢,囚犯们还有各种各样的任务要在服役期间要完成。Stephen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要每个月写一份检讨书上交给监狱里的管理员。
坐了一年多牢之后,有一个月Stephen没有交检讨书。因为这个原因,Stephen在1926年被移送至管理更为严格的少管所。过了几年,少管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把Stephen的档案改成“智力低下、精神有问题”,然后把他送去了精神病院。
Stephen在精神病院里一直待啊待,等着10年的刑期过去。
但是一切并没有这么顺利。悲催的Stephen在刑满前的几个月,被送去做心理鉴定,鉴定结果为“精神失常,犯罪倾向严重。” 因为这样,Stephen又被送去了另外一个医院。这个过程没有任何复查、落实措施,只有一纸不知道哪里开具的证明。
(图为当时精神病院的守卫)
在之后的24年里,Stephen一直被关在医院里。不幸中的万幸,他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叫George,一直在为他上诉。终于在1960年,George通过人身保护法,赢得了上诉胜利,Stephen被释放了出来。那个时候,他已经51岁了。
他在政府里的档案依然是“智力低下、精神有问题”,于是他一被释放就以非法囚禁的罪名上诉了州政府。1966年他胜诉了,获得了11万美元的赔偿。主审法官说“这是无论多少钱,都无法弥补的。。”
这个案子现在成为了很多法律教材的案例,也被拍成了电影(Gideon’s Trumpet,1980)。很多人研究这个案例的时候也会猜测他这一场遭遇的原因,甚至有人认为他是同性恋,在当时不被接受,所以被关起来。
世界上总是有那么多不幸的人,小编在这里也只能小小地祈祷一下,自己和正在看文章的读者,都能永远珍惜自己拥有的自由和平淡。
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