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也曾有雾霾,蓝天不会凭空来——美国与雾霾战斗的立法进程

2015年12月08日 太和美国移民法律资讯


美法纵横 王太和律师

王太和律师在美执业近二十年,专精各类移民、投资、婚姻、民事、地产、青少年保护等法律业务,成功处理上万案例。



2015年12月7日,京津冀地区迎来新一轮雾霾天气,为保护公众健康,减缓大气污染,北京市政府应急办于18时发布:将于12月8日7时——12月10日12时首次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全市范围内将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请广大市民做好健康防护。



图为12月4日与7日对比图片



然而,现在碧水蓝天的美国,上个世纪也曾被雾霾笼罩。


1944,匹兹堡(Pittsburgh)



匹兹堡曾是美国的钢铁重镇,烟煤消耗量一度排名全球第一,也因此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1868年,匹兹堡颁布了全美首个清洁空气条例(Clean Air Act),通过限制燃煤和炼焦炉工厂,试图管控雾霾问题,但始终受制于钢铁行业。




“从住家、商店、工厂、汽船等处冒出来的一股股烟柱汇成一大片乌云,笼罩在该城所在的狭窄山谷,直到太阳冲破重重乌云黑雾,显露出它黄铜色的圆脸来……城市住户和工厂燃烧的煤炭有很大一部分化为浓烟直冲云霄。”《美国经济史》(《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对1884年的匹兹堡这样描述。


直到1941年,匹兹堡严格规定使用无烟煤,或有烟煤搭配无烟设备。二战后,该法令的有效实施帮助匹兹堡改善了空气质量。此后匹兹堡逐渐完成经济转型,不再以钢铁工业为支柱产业,通过法律支持、公民参与和技术创新,成功回归绿色城市,堪称“先发展后治理”的一个典型。





1948年10月,多诺拉(Donora)烟雾事件


1948年10月26至31日,持续的雾天使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多诺拉镇看上去格外昏暗。气候潮湿寒冷,天空阴云密布,一丝风都没有,空气失去了上下的垂直移动,出现逆温现象。在这种死风状态下,工厂的烟囱却没有停止排放,就像要冲破凝住了的大气层一样,不停地喷吐着烟雾。致使17人死亡,近6000人(约占当地居民的43%)感到眼痛、喉痛、流鼻涕、干咳、头痛、呕吐等症状。






纽约——“雾都”


作为美国最大的城市之一,纽约市曾多次发生严重雾霾现象。特别是20世纪半叶,数次严重的雾霾使纽约也赢得了“雾都”之名。1953年11月,一场雾霾使纽约200人死亡;1963年,“伦敦杀人雾”来到纽约,400多人失去了生命,数千人患上严重的呼吸道疾病;1966年,黑色的雾霾从11月24日感恩节开始,一直笼罩在纽约市上空,直到11月底还没有散去,至少169人因雾霾而死亡。当时,“纽约雾霾”几乎成为了专有名词。




1958年,洛杉矶“光化学烟雾”


洛杉矶曾经是美国的“雾都”。1943年7月26日,洛杉矶全市被浓重的烟霾覆盖,人们试图从有毒的烟雾中逃出的画面构成了触目惊心的一幕,甚至有传言称,这是日本人对美国发起的化学战。



1952年和1955年,洛杉矶先后发生了两次严重的“光化学烟雾”,城市的天空被讥讽为“冲坏了的胶卷”。也正是这两次雾霾事件,迫使洛杉矶开始治理雾霾之战。洛杉矶市政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寻找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打算关闭多家工厂。


但当时二战还没有结束,洛杉矶作为军需产品供应地,仍然需要完成大量的生产。市政府限制垃圾燃烧和尾气排放,各种环保团体也应运而生,但顽固的雾霾仍然击败了种种策略“存活”下来,洛杉矶这座城市也因此度过了长达50年的艰难“战霾史”。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洛杉矶治理雾霾的成果才开始逐步显现出来,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



在美国,人们最开始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是侵权法,这种传统而古老的普通法中有一个概念,叫公共侵害(public nuisance),受害者通过此向对烟尘制造者提出索赔要求(claim for damage)。但是这只是单个的解决方式,19世纪初,集中的通过政府行政力量进行的法律管制开始起步。这种管制首先是从地方政府开始的。


1851年,芝加哥Chicago)和辛辛那提市(Cincinnati)开始了进行保护空气质量的立法尝试。就联邦层次的立法而言,美国从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到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Air Quality Act),再到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以及后来的1977年修正案、1990年修正案等多次修正而逐步完善,建立起来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断修改完善,美国的《清洁空气法》确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原则。

这一系列《清洁空气法案》设立的制度有:


1. 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制度(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NAAQS)。1970年《清空气法》Clean Air Act of 1970)修正案建立了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制度,以创设一个覆盖联邦各州的空气质量标准框架。空气质量标准由联邦政府制定后,各州和地区依据“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实现联邦政府的标准。


2. 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State Implementation Plans,SIPs)。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是指各州政府根据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在其辖区内独立行使空气质量监管职责。各州政府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空气质量控制区”独立进行监管和实施。对每一种空气污染物质制定具体的州政府管理计划,并且每年都应当将新的计划呈报于联邦环境保护总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接受审查。


3. 新源控制原则(New Source Performance Standards,NSPS)。新源控制原则是指在新建一项固定排放源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改建”时,必须首先进行“新源排放分析”,并报环境监管机构备案,获取“预防重大危害”行政许可之后方可施工。确立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新建项目能够切实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4. 有害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ational EmissionsStandards for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NESHAPs))。至2009年2月美国联邦环保局已经据此发布了22项固定源排放标准。




人类为了解决自身的生存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全球工业高度发达。由于人们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环境污染,雾霾的出现正是大自然发作用于人类的表现。人类应在不损害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采用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我们的地球。


文章内容根据《北美留学生日报》、《腾讯新闻》相关文章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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