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关于跨国企业提交常规目财务报表的新规定

2015年12月09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12月3日通过了2015年税法修正案(打击跨国避税)法案。参议院对法案做出的更改可能影响数以千计的跨国企业的报告要求,新规定要求若干企业首次编制并提交财务报告。其他企业也必须更改报告格式,将其从特殊目的改为常规目的财务报表。

那些应在澳大利亚缴税且尚未向澳洲证监会(ASIC)提交常规目的财务报表(GPFS)的“大型国际企业(SGEs)”必须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向澳大利亚税局(ATO)提交GPFS。提交的信息将转给ASIC,也将载入ASIC的公开登记册。

此外,法规要求若干目前无需履行公司法报告要求的企业,在修正案生效后需要编制报表并向ATO提交GPFS。其中包括:

  • 根据ASIC Class Order 98/98规定受外国企业控制且不属于大型集团一部分的小型私营企业-若控制这类企业的外国集团属于“大型国际企业”性质,则无论是否适用ASIC豁免规定,澳大利亚企业必须向ATO提交GPFS;

  • 根据ASIC Class Order 98/1418规定享有豁免权的全资子公司-将仅在母公司提交了GPFS的前提下保留豁免权;

  • 目前无需编制分支机构账目的外国企业在澳分支机构。

修正案将从2016年7月1日开始的所得税年度生效。对企业来说,新规定将从最接近相应所得税年度的财年开始适用。例如,若某企业的税务与会计年份于3月31日结束,则将从2017年4月1日开始的财年适用新规定。

欲知更多信息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全文”。若您存在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mail protected]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