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了新法案,将公平合同条款保护范围延伸至小型商业合同

2015年12月10日 澳大利亚豪力法律服务


2015年10月20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了财政立法修正案(小型商业与不公平合同条款)2015法案法案)。这个法案对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以及2001(联邦)澳大利亚证券投资法作了修正,从而将公平合同条款的保护范围延伸至了小型商业。这一改革对于那些一方或多方属于或是可能会被视为“小型商业”的商业合同来说,无疑有着重要的实际影响。

法案通过的背景以及它的修正案:

该修正案有两个关键点值得关注:

1. 对于小型商业合同的定义:“小型商业合同”的前期价格门槛已经上升了。“小型商业合同”目前的定义是:合同一方的雇员少于20人,并且合同期限短于一年的话,前期预付资金不能超过30万(此前为10万),对于期限长于12个月的合同,前期预付资金不超过100万(此前为25万)。
2. 过渡时期:最初,这份法案被提议在御准的六个月后开始施行。如今已由参议院批准的修正案将在御准的12个月后开始实施。

这些修正案中对于“小型商业合同”的定义意味着更多的合同将会被纳入到对不公平条款的保护之中。根据估计,这些修正案将会使得合同的不公平条款的立法保护覆盖范围从立法对于小型商业保护的覆盖率从百分之八十上升到百分之九十。

也得益于12个月的过渡期,企业将会有额外的六个月去检查之前的合同,以及必要时修正它的那些可能会违背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公平合同保护规定的格式合同。

这份法案的通过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在这份法案下,小型商业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将会失效。也即是说,原先格式合同里的那些不公平条款将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并且将会被视为不存在。当然,如果这份合同在去掉不公平条款之后依旧能够使用,那么它将继续约束合同双方。

一个重要的区别点是在小型商业合同中包含不公平条款并不违法,并且对此也无罚款惩处。但是,如果有人试图履行已被宣称为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法律补偿将会适用于该种情况,包括法庭判决给与的赔偿金。

法庭能够依照小企业、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州或地区监管机构或是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的适用范围宣称小型商业格式合同里中的某一条款是不公平的(也即无效)。

哪些合同条款在新法律下会变得无效?

不公平合同条款保护适用于那些货物供应、服务供应以及买卖和授予土地权益的合同(包括土地出让和租赁合同)、金融产品合同和可能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

这或许会影响许多合同,包括服务提供合同(例如信息技术服务、广告服务以及银行服务)、机动车买卖、设备融资、小额借贷、金融服务分配协议、技术许可证、大型零售商和小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陆运以及水运)、货物存储以及进出口清关、线上交易合同以及和独立承包商签订的合同。

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将会是无效的:

  • 该合同必须是一份小型商业合同,这意味着:

  1.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的一方或者多方是雇员少于20人的企业(包括全职、兼职和固定或非固定作息的临时雇员,这是按人数来计而不是以公司雇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计算的)

  2. 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合同,其预付价格不超过30万澳元;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其预付价格不超过100万澳元。


  • 这份合同是标准格式合同,也即意味着(一般来说)这份合同是由合同一方前期已经准备好给另一方使用的,另一方要么全盘接受,要么放弃签订,并且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甚至没有任何商议条款的余地。


  • 这份合同应当是在这份法案中的实质性条款生效(御准之日起的第十二个月)之后签订的、续订的或者修订的。考虑到法案的实施日期,法案中的修正条款将会从合同的续订或者修订之日起生效适用。


  • 该合同是货物、服务、金融产品或是金融服务的供应合同的供应合同。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中规定,小型商业合同应当是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合同,或者是土地权益的买卖或者设立合同。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协会法案的不公平条款适用于那些金融产品或是金融服务的供应合同及可能的供应合同,尽管从中你并不能找到关于“小型商业合同”的定义性语句。


  • 这份合同不是一份排它合同,这意味着它并非是:

  1. 海上救助及托运合同

  2. 船舶租赁合同

  3. 船舶运输合同

  4. 公司章程,投资管理计划,或此类文件

  5. 受联邦法律、州法律以及领地法律法规约束的小型商业合同(由行业专门的法规或是同等权力文件强制执行来约束)


这些不公平条款保护涉及的不仅包括小企业作为货物和服务提供商的合同,也包括小企业作为买方的合同。这与消费合同中的那些保护条款截然相反——在消费合同中,只有个人购买商品、服务、土地权益、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这些条款才适用。

应该做什么来确保遵守新的法律呢?

所有的企业(包括小企业以及非盈利的企业)都应该审阅他们以前与企业之间签订的低值标准合同(无论这些合同是和供应商、消费者还是和独立的承包商签订的),只要那份合同涉及和雇员少于20人的企业的交易。

小企业可以在十二个月过渡期内进行调整来符合法案条款的要求,其步骤包括以下:
  • 审阅涉及与雇员少于20人的企业签订的合同

  • 审阅新的合同和拟议续订或修改的现有合同

  • 考虑把和大企业与和小企业的交易合同分开制订

  • 考虑调整价格结构来提高资金门槛

  • 询问合同对方的雇员数量

  • 如果它的自有雇员少于20人,这个新制度可以作为议价的有效工具

  • 如果您处在运输业,请考虑针对船运合同专门拟制一套独立的合同(这是由于存在不公平契约制度下船舶货物运输的例外)。


作者: Darren Pereira 和 Sarah Cunyngh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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