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丰原,美国雅商顾问集团总裁)
最近两天美国投资移民的话题特别火热,行业内的谈论都围绕着区域中心改革法案的草案(即 version MDM15J00 of American Job Creation and Investment Reform Act 2015) 的内容。 这个在12月初由两位重要的大佬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Charles E. Grassley(共和党)和资深参议员Patrick J. Leahy(民主党)牵头制订的讨论草案,并没有获得国会多数大佬们的认同,因此Grassley参议员和Leahy参议员呼吁国会同事们都来支持这个草案,而这个意在改革的草案也获得了不少行业人士的支持,他们都希望能在12月11日将该草案通过, 以达到一了百了的目的。
然而只要懂行的内行人认真仔细阅读并分析这个一百来页的草案,就可以立刻发现草案当中有不少缺乏严谨并难以执行的条款与要求,这些问题为未来法案的执行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甚至可能对今后的投资项目带来更多的风险。
因为法案内容冗长及涉及面广泛复杂,我们不一一列举,现在就拿一个我们认为最致命的条款为大家简单分析和分享一下。
在最新的草案里面,多数行业人士可能忽略了以下条款。这就是草案中的Section 102 (G)(VII)部分,原文要求区域中心” a certification that the regional center ha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in place that are reasonably designed to ensure that the regional center and any associated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s and job-creating entities comply with Federal labor laws." (大概内容:必须获得认证以保证区域中心有合理的政策与规章来确保区域中心和及其相关的NCEs和JCEs 与联邦劳工法律合规)。问题就在于如何定义草案中的联邦劳工法律(Federal Labor Laws), 美国联邦劳工法律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和复杂,其涉及范围达到五十多部不同的法律法规!而涉及的联邦单位及法院对这些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情况可能也很不一样。因此, 这个草案一旦通过,将为区域中心及所有项目参与单位带来更多的潜在风险和法律成本, 而且主要责任都可能由区域中心来承担。将联邦劳工法律语言镶嵌进入美国投资移民区域中心改革法案的最新草本,其背后推动者是势力强大的美国工会组织,一旦美国地方工会涉入项目的开发决策过程中,势必为投资项目的开发进行造成更多障碍与风险, 当然对中国移民行业参与美国区域中心计划的代理单位和中国投资人都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潜在风险。
除此之外,新的草案当中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条款,因此,我们希望国会不要充忙表决通过这个有不少缺陷的草案。大家应该努力,延续现有区域中心法案,并在其中加入有效的监督条款内容!这样,国会及美国投资移民行业将有更多的时间仔细讨论和审议改革法案草案,让法案成为一个真正公正和鼓励创造就业的改革法案。美国雅商顾问集团正携手志同道合的美国行业人士继续加紧游说美国国会,为早日通过真正正能量的改革法案作出最大的努力。
来源:美国雅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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