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遗嘱,到底选哪个才能最好保护子女?

2016年03月29日 TheHouseClub美房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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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对于遗嘱与生前信托并不了解,也不知道如果没有设立遗嘱或是信托会有什么后果! 在介绍前,我们不妨了解一下如果没有设立遗嘱或信托,到底会遇到什么情况。 

假如我们不幸需要分隔财产时,多数人可能会面临到极为繁琐的法庭认证程序以及支付巨额的申请费,各类费用加起来可能超过总遗产的1/3以上,而且日后也无法享受遗产税的免税额。
再有,财产分配处理程序漫长,冻结时间平均1-3年左右,甚至有超过5-10年的例子。如果又面临到家族纷争,那么与遗产有关的数额、人际关系的资料都将成为公开信息,可能招引外界干扰;倘若没有合法继承人,所有遗产就会被“强迫充公”(Escheat)。
有遗嘱没有生前信托:
好处是设立容易,费用不高,而且可以指定继承人。缺点是假如遗产总值超出10万美金($100,000)必须经由法庭遗产认证的手续(PROBATE),遗嘱依其意将在过逝后有效,在设立人生理或意识失去法定能力时,他(她)便可能失去财产的控制力,认证法庭会在此介入。除此之外,认证的费用昂贵,一般须花4~10%以上的总遗产额,这笔费用付清之后才轮到遗产的分配。认证期间遗产冻结平均6个月到两年,甚至有超出3-5年的例子。认证及遗产有关资料全部成为公开信息,也会招引家族间,生意竞争者,及外人的干扰。除此之外,认证程序依法律而办,家族没有控制遗产的能力也难以享受到遗产税抵减免除额(TAX EXEMPTION)。
在遗嘱内加设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
好处是,死者经由遗嘱信托在过逝后仍可继续控制遗产的分配。缺点是,还是要经过遗嘱认证的程序,花费,及时间等。

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优点是可避免法庭认证手续,昂贵的支出以及遗产长期冻结之不便,可以快速的分配遗产;而且生前信托具有隐密性,遗产资料不会像遗嘱一样成为公开信息,设立人可以充分利用减免税额之便,只缴纳最低的联邦税和州税,就享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即使在设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断能力时,也不须经由认证法庭指派资产护理者(CONSERVATOR)的介入,即可支配其遗产。
除此之外,生前信托极具伸缩性,设立人可依需要随时修改,设立“附属信托”(SUBTRUST),及“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务时代为处理,和“医疗预先指示”等,甚至可以废止旧信托,重新设立新信托,并在各州皆享有法定效力,不易反驳争辩,促进家族安定和谐。

至于生前信托的坏处,是设立时必须谨慎考虑个人家族所有的财务计划、税法和心理期望等,而且资产转入信托的手续比较繁琐,设立费用也比前两者都高。
生前信托的规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
(A) 角色:牵涉生前信托契约关系共有三种角色,即信托人(SETTLOR, TRUSTOR 或 GRANT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人负责将财产权转到信托内(TRUST),转换成法定头衔(LEGAL TITLE),由受托人来管理、投资并依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将利息(INCOME)和本金(PRINCIPLE)交给受益人。

(B) 类别:生前信托分成可撤销(REVOCABLE)及不可撤销(IRREVOCABLE)两大类。应与专业人士,如经济规划师(FINANCIAL ADVISOR),税务顾问(TAX ADVISOR),会计师,及律师咨询后,谨慎策划。

(C)文件:可撤销信托的规划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1. 可撤销的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
2. 生前信托证明书(CERTIFICATION OF TRUST)
3. 倒入遗嘱(POUR-OVER WILL)
4. 信托资产(TRUST ASSETS)
5. 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授权管理财务(FINACE),自身需要(PERSONAL MATTER)及护健指示(HEATH CARE DIRECTIVE)
(D)做法:可撤销信托通常包括下列三种做法:
1. 基本的生前信托(只适于单身及夫妻分别设立信托用)
2. A-B信托(只适于夫妻共同设立信托用)
3. A-B-C信托(只适于夫妻共设信托用)
在设立A-B信托时夫妻通常可当信托及共同受托人(CO-TRUSTEE),当其中一人过逝后原来的信托必须分成两个信托,一个是存活配偶(SURVIVING SPOUSE)的信托(SURVIVOR'S TRUST ),即A信托(TRUST A),另一个是去逝配偶(DECEASED SPOUSE)的免税信托(CREDIT-SHELTER TRUST, EXEMPTION TRUST, BYPASS TRUST)就是B信托。
A信托
包括存活配偶的一半共同财产(COMMUNITY PROPERTY)及个别财产(SEPARATE PROPERTY),此个别财产是配偶在婚前拥有的资产,一生中所收到的礼物,及配偶个人来自继承的遗产。存活配偶可依个人意愿来处置A信托内的财产,但亦须以存活配偶的社会安全卡号码来报税。

B信托
包括去逝配偶的财产(也是一半的共同财产及所有的个别财产)。依去逝那年的遗产总值,参阅表见后,如果财产价值不超过免税额,则可全纳入B信托。如果超出免税额,则可替存活配偶设立一个C信托。

C信托
又称婚姻信托(MARITAL TRUST),因为虽然去逝配偶可指示未来的继承人,存活配偶仍然享用其利益。此C信托通常使用Q-TIP信托(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TRUST)。
存活配偶可以享用B信托及C信托的孳息及使用权,可以在确知标准之内使用本金在教育,医疗,基本生活费上(ASCERTAINABLE STANDARD),也可以在每年领取$5,000或5%的本金(取较大者)作其它之用(5 与5 权益)。等到存活配偶过逝后,C信托所剩的财产,就会并入存活配偶的遗产内,以充分利用存活配偶的免税额,之后便给予去逝配偶指定的受益人。

由于每个人或家庭有不同的情况与需求,信托的设立也不能同出一轨。生前信托在设立时虽然要花费较多的精力,但它确能带给赠与人及收益人最大的益处,是资产规划中不可或缺的策略。已经设有信托的人也须每2~3年根据新颁授的法律条款,家庭,经济的变化,及个人的期望作适当的修正。
信息来源:郑博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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