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申请留学加拿大被拒 原因竟只是这样 法官都看不过移民官的做法

2016年03月30日 加中国际集团



一个印度女子申请来加拿大留学遭签证官拒绝,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在司法过程中已错过来加上学的时间,不过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表示,不能因此即认定该案的司法复核已失去意义,因为签证官所作出的决定是否达到“公平合理”标准,更为重要。法官裁定准许原告司法复核,把签证申请发还另一签证官重新审核。


案中印度女子出生于1983年9月,在2005年11月结婚,2006及2009年先后诞下两名小孩。她于2000年6月至2005年4月在印度一家专上学院修读英国文学,获学士学位,在2012年再在印度获得另外一个与教育学有关的学士学位。她于2014年9月至12月在印度一家餐馆担任助理经理。


该女子于2014年12月1日呈交资料,指自己将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在安省彼得堡市的Fleming College修读一个酒店及餐馆管理的课程(program),要求申请加国的学生签证。加拿大签证官以申请不符合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及相关规定为由,拒批出签证。


拒绝信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并表明基于“其他理由”(Other Reasons),具体原因是申请人所陈述的来加学习内容,相对其以往的专业资格、教育背景、学科差异以及工作经历、未来的职业规划和打算等而言,听起来不合理。


在移民部的“全球个案管理系统”(Global Case Management System)中针对这宗申请,有移民部官员于2015年6月11日留下的注释,其中写到:“有关申请资料没有消除我对于申请人学习目的的怀疑。考虑申请人修读课程的差距(the gaps in studies)、其雇主情况、她在加拿大的强大的家庭关系、她的教育及工作背景,我不能信服申请人的学习目的是合理的。申请人没有令人信服她是一个真实的学生和临时居民,将在学习期结束之后离开加拿大。


联邦法院日前对该案件作出裁决。女法官汉尼根(Justice Heneghan)认为,参照以往的法院裁决判例,综合事实与法律法规,以“公平合理”的标准(the 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作为衡量,签证官作出的拒签决定应该重新考虑。


法官指出,所谓达到“公平合理”的标准,意味着签证官作出的决定必须“透明,有充足理由及可以理解。在她看来,仲裁听证纪录(Certified Tribunal Record)中,并没有提到移民官拒绝申请人签证的理据,因而没达到上述的公平标准。


移民部除在法庭上坚持拒签决定合理之外,更表示该宗案件不应继续在法庭进行聆讯,因为原告所申请的留学课程早已开始,现时再讨论是否发给她学生签证已没有意义。法官不认同此一说法,并引用另一案例中的判词表示案件并非作废,“双方就拒签是否有充足理据的争议仍存在,且案件的决定过程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法官裁决,即使错过了上学时间,申请人要求对她签证被拒进行司法复核,仍具有实际意义。此外,移民官在决定过程中未达到公平合理的标准,因此撤销原拒签决定,并把案件发还交由另一位签证官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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