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美国投资移民在国内不断升温,投资者已经通过各界媒体及项目推广活动对“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项目有了一定了解。近期,直接投资移民项目(Direct EB-5)也逐渐进入投资者的视线,然而相比区域中心项目,其受关注程度及被普及度远不及后者。事实上,EB-5直投项目与区域中心项目各有优势,而针对不同类型投资者,两种投资形式也各有优劣。本文将对EB-5直投项目与区域中心项目进行详细对比,为投资者提供适合自身的选择依据。
直观对比
EB-5直投项目与区域中心项目在资质要求及申办流程中有很多共同之处。
项目要求:
EB-5投资要求项目为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购买一个现有的企业,加以改造或重组以成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扩大原有的企业使其净资产和雇佣人员达到原来的140%,或投资使一个困难企业(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企业)保住现存所有雇员的职位。
资金来源:
投资必须用真实资金,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存货,及其它财产。如果是用银行贷款投资,必须是用投资人本人的私人财产作抵押而得到的贷款。资金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资金同样被认可,但所有资金必须取自合法正当途径。
申请人资格:
投资人必须年满21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同时必须拥有50万及以上美金的资产证明。投资人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其中,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永久绿卡发放考核周期:
在投资人获得I-526申请通过获得临时绿卡2年后,移民局会对投资人的投资项目效果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移民局会对递交申请的投资者发放永久绿卡。
最低投资额:对于高失业率地区或者农村地区(1.失业率是美国平均失业率的1.5倍以上 2.农业地区,人口在2万以下的地区),不论直投或区域中心项目,最低投资额均为50万美元。如果直投项目或区域中心不处于目标就业区(高失业率区域TEA),其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
同时,直投项目与区域中心项目也有如下区别。
直接投资 | 区域中心 | ||
区别 | 法案依据 | 1990年起的永久法律 | 1992年的区域中心试行计划,每年都需延期。(最近3年一延) |
运营机构资质 | 无需USCIS批准就可开展业务 | 区域中心需要USCIS批准 | |
投资形式 | 多为股权投资 | 借贷和股权都有 | |
EB-5投资者的参与 | 通常直接参与实体经营 | 通过区域中心的投资或借贷而参与到项目中 | |
EB-5投资者同美国实体和项目的关系 | 直接 | 间接 | |
监管账号 | 可以有 | 通常都有 | |
经济分析报告 | 无 | 必须有 | |
I-526审理周期 | 快 - 最近为6-12个月左右 | 慢 - 最近为12-24个月 | |
就业类型 | 直接就业 | 直接/间接/延伸就业 | |
I-829审批 | 就业证明文件工资单/税单/员工表I-9 | 通常是经济分析报告及花费收入等财务报表,以证明间接就业 | |
项目投资文件 | 简单,通常只需商业计划书 | 复杂 | |
就型业类 | 直接就业 | 直接/间接/延伸就业 | |
直投的优势 | I-526审批简单、审批周期短 | 经济(就业)模型复杂,I-526审批周期长 | |
投资者管理参与度高,较易控制经营风险 | 项目大而复杂,参与面广,项目风险涉及面广 | ||
为了满足就业要求,可以调整经营,增加雇用人数,灵活度高 | 牵涉面广,对项目无直接控制,就业不足也往往无计可施 | ||
区域中心的优势
| 对投资者管理要求高,管理经营风险不易控制 | 成熟团队+成功项目,使得投资移民简单易行 | |
只能使用直接就业 | 就业使用面广,单位投入往往可以创造更多就业 | ||
为了满足就业要求,必须维持经营 | 管理参与度低,可以搭顺风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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