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和EB-5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移民签证种类。其中EB-1C属于美国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类别,是为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计的移民签证类别;EB-5属于职业移民中的第五类别,是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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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首先要求一个合格的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业。EB-1C申请的受益人是将被调派美国相关机构工作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而申请者是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受益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被母公司或者美国子公司雇佣了一年以上并且为经理级高管职位。
EB-5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地区中心中。申请人不需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就职。同时,申请人在美国的投资有很多形式可供选择。对于EB-5而言,投资者本身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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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对投资金额数量和来源都没有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
EB-5因其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用以增加美国工人(即美国公民,永久合法居民和庇护者)的就业机会,所以对资金的要求更为严格。区域中心的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非区域中心的投资金额要求100万美元。并且要求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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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中,移民局会重点审查跨国公司的结构和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的运营。EB-1C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可以证明在其组织结构中设立了一个能让受益人工作的高级管理或行政职位,而非日常运行或者一线工人监督的职位。因此,通常来说,5至7名全职雇员可以满足这个条件。并且,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
EB-5申请中,移民局会着重审查投资资金是否真实转移和10个对美国工人的就业岗位的创立以及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如果申请人投资到美国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间接增加的工作机会也可以被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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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中,提供给受益人的职位一直必须具有管理或行政的职责,并这个职位的层级必须达到有作出商业决策,公司决定以及管理其他的下级管理机构的高度。移民局在审查时将会把这些职权连同美国公司结构一起考虑。
EB-5并不要求申请人有相关的工作邀约或者提供赞助的雇主。如果申请人选择的是区域中心投资模式,那么申请人既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资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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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申请中,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前3年内至少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且担任经理级别的高管人员达连续达1年时间。虽然对于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受益人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他的管理职权。
EB-5申请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其他技术技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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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是雇主,即美国公司担保的申请,即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是申请人,而将被调派的雇员是受益人。该美国机构需提交I-140表格为受益人进行EB-1C职业移民申请。
EB-5中,投资人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不需要有其他的担保雇主,投资人需要自行提交I-526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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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申请中,雇主需要连同I-140表格一起提交关于提供的管理职位的职责综述。雇主同时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与跨国公司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的证据。
在EB-5申请中,申请人递交I-526表格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投资会确实进行以及投资资金具有合法的来源,同时提交证据证明全职雇佣10个美国工人。对于投资EB-5区域中心项目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数据分析和专家证据证明其间接创造了至少10个工作机会,申请人无需自己开办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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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获得批准后,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如果在美国境内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通过领事馆程序申请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
EB-5申请则必须经历一个临时绿卡的阶段。EB-5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获得的是为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临时绿卡在2年有效期内具有与永久绿卡完全一致的权利。在临时绿卡过期前的90天内提交I-829表格申请身份调整,满足成立企业和雇佣美国工人的全部要求后可转换为永久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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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由于没有临时绿卡阶段,一般两三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绿卡。
EB-5投资移民有签证排期,有两年临时绿卡期限,从最开始申请到最终拿到永久绿卡,历时大约在5年左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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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成功的关键在于能证明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能够为受益人提供相关的高级行政管理职位而非日常管理或者一线工人的监督职位。因此,一般需要雇佣5到7名雇员来满足条件。另外,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收入。
EB-5成功的关键之一是能够证明至少雇佣了10名全职的美国工人,或者如果申请人投资在区域中心项目中,申请人能够证明至少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
EB-1C和EB-5适合的群体:
EB1C:
1. 跨国公司管理人,
在美国境外的公司过去三年里面连续担任过至少一年的高层管理职务
2. 在中国有公司想发展到美国的企业主
3. 中国公司规模很大,但账面利润很小,个人投资会面临资金来源无法证明或解析不清的困境,应该考虑EB1C
4. 想尽快到美国工作,把小孩带过来读书,配偶也想尽快工作,先L1后EB1C就能达到这个目的。
5. 子女年龄快到21岁了,办理其他方式来不及的
EB5:
1.自己没有公司,也找不到公司挂靠,学历也达不到本科
2. 很年轻不到30岁,没有任何工作或管理经验
3. 非常有钱,对风险的抗御能力很强,不需要也不想管理公司,亏不亏损无所谓
风险之资金与绿卡
EB1C:
资金风险低
绿卡下来资金全花,
绿卡下不来除律师花费、项目管理费其余全退
EB1C的办理资金也可以放在美国公司的帐号里自己掌控和使用。
EB5:
风险不是一般的大,
6年后有可能钱卡双得
有可能钱卡时间三失,承诺返还无保障,不受美国法律保护
EB5自主经营的项目也在自己公司的名下,自己可以掌控和使用,但大部分的投资资金要花出去
一旦I-526批准以后,钱就转到了项目开发方的帐号,你的钱就变成了股份。
四年五年后, 你要撤资,就要看当年入伙协议里面的规定,是否有人愿意接收或购买你的股份,这就视乎投资项目的营运状况,你股份的市场价值, 看这项目是否能融资回购你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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