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澳洲税法与共享经济的“瓜葛”+ 【最新房贷利率优惠】

2016年07月12日 土澳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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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优步Uber与澳洲税务局ATO的“情仇”


【土澳思维】的朋友们,


本公众号自从今年一月份创办以来,最看重的就是“实事求是”的文章风格。在出版的过程中,我们会尽可能地保证文章的高度准确性。目前每天看我们公众号文章的读者也越来越多,这里面有点赞的、有吐槽的、有提建议的,当然也有纠错的。我也越来越感受到了此公众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昨天我的文章(【解惑】优步Uber与澳洲税务局ATO的“情仇”)发表后,收到了很多读者的提问,其中有一位读者告诉我,文章里面GST的实际算法有误:


比如您开了一趟Uber,车费是10刀,Uber会首先抽取20%,也就是2刀,剩下8刀给您。根据Uber官方的解释,这8刀里是含有10%消费税的金额。也就是说您其实只拿到了7.27刀,剩下的0.73刀是GST。


今天下午,【悉尼税务】再次联系澳洲税务局消费税高级专员。过后,我们结合澳洲税务局官网以及消费税法的相关信息,决定澄清Uber司机在消费税上的缴纳义务。


首先,我们要清楚澳洲的税法已经落后于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个问题不是澳洲一个国家的挑战,全球大多数国家都面临相同问题。全球跨国公司会充分利用税法上的一切可能漏洞,最大限度地降级税务负担。以优步公司为例:


美国【财富】杂志版权


优步的总公司(UBER B.V. 中间的方块)设在荷兰,优步运营公司(RASIER OPERATIONS B.V. 右边的方块)也设在荷兰。优步运营公司负责给全球的UBER司机发放收入(80%的乘车费)。


依据澳洲消费税法现行条例,服务只有在澳洲境内完成才可能产生消费税GST。完成一次Uber的服务,其实是由三个小服务来完成的:


  1. 乘客用Uber应用订车(通过网络,服务实际发生在海外)

  2. Uber通过应用联系澳洲的司机,并给司机80%的乘车费(通过网络,服务实际发生在海外。发钱也是通过国外公司)

  3. Uber司机与乘客(服务发生在澳洲境内)


ATO解密文件

根据澳洲消费税法第144大章的规定,Uber没有任何缴纳GST的法律义务,应为跟Uber相关的服务(第一和二)都发生在海外。所以,Uber所收的20%提成是没有GST的,Uber司机也就不可以享有相应的消费税抵扣(英文叫 input-tax credit)。这也就意味着在澳洲提供服务的Uber司机(第三)有法律义务缴纳所有乘车费的消费税。我们来举个例子:


Uber司机得到Uber打来的50刀收入,那么我们可以反推总乘车费为62.5刀(50/0.8),消费税GST是基于总乘车费的,因此为5.68刀(62.5/11)。Uber司机有法律义务把这笔钱转给ATO。


所以Uber司机实际所得为44.32刀(50-5.68),为总乘车费的71%(44.32/62.5),而不是大家的所认为的80%。Uber因此很巧妙地避免了消费税的缴纳义务,而澳洲的Uber司机则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以上5.68刀的消费税将通过季度的BAS(商业活动表格)申报。个人所得税方面,收入实际需要申报56.82刀(62.5-5.68,去除消费税),然后允许抵扣额度需申报12.5刀(62.5-50,不含消费税),因此净收入为44.32刀(56.82-12.5)。


通过我今天的讲解,读者们应该可以感到税法上的不公平。可惜法律就是法律,目前澳洲的Uber司机只能接受现实,依法纳税。我相信,澳洲国会和有关政府部门未来一定会修改税法等相关法律条例,找到更好、更公平的解决办法。昨天文章其它观点都是正确的:【解惑】优步Uber与澳洲税务局ATO的“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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