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新政 | EB-6美国创业签证新规公布,申请标准更宽松!

2017年01月18日 美国移民超市


2016年8月时,美国移民局就在其官网宣布了一项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家发放创业签证(即在美国居留的临时许可)的提案,以方便这些企业家在美启动或扩展业务。


综合了公众意见之后,国土安全部终于在联邦公报网上公布了国际企业家规则(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的最终版本。

 



新规对申请创业签证的要求如下


1、申请人近5年内在美国成立了初创公司,且公司自创立以来合法经营业务并拥有快速发展和就业创造方面的巨大潜力。

 

2、申请人是初创公司的创立者,且(1)申请人拥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2)申请人在公司运营和未来发展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比如他/她的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大大帮助公司在美国的业务发展。

 

3、初创公司拥有大量美国资本投资或政府资助。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中的任何一点证明:

 

(1)美国投资人投资。申请人必须证明创业公司获得了来自美国投资人25万美元以上的资金投资,且该美国投资人有过成功投资初创公司的记录。

 

(2)政府资助。申请人必须证明初创公司因经济发展、研发或就业创造方面的突出成绩而获得过联邦、州或当地政府实体1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或资助。

 

(3)其他标准。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创业公司能够为美国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即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方面的巨大潜力。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获得30个月(即2.5年)在美合法停留期。

 

符合资格的初创公司最多只能为3位创业者申请创业签证。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他的初创公司自签发创业签证以来有显著增长,且继续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方面拥有巨大潜力,则可以获得额外30个月(即2.5年)的签证延期,这也就意味着创业签证的最长有效期可长达5年

 

申请创业签证延期的条件


1、公司仍然是创业公司。申请人需要证明在创业签证有效期间初创公司经营合法,且继续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方面拥有巨大潜力。

 

2、申请人依然是创业者。申请人需要证明他/她(1)继续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2)继续在公司运营和未来发展方面起到核心作用。

 

3、大量美国投资/收益/就业创造。申请人需要证明创业公司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上的持续性潜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证明:


(1)额外的投资或资助。申请人需要证明在首个创业签证有效期(即30个月)内,获得了5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资金,这包括来自美国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或来自美国政府实体的奖励或资助,或以上两者都有。

(2)收入的创造。申请人需要证明创业公司在首个创业签证有效期内,年收入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平均年收入增长为20%以上。

(3)就业的创造。申请人需要证明创业公司在首个创业签证有效期(即30个月)内,至少为美国工人创造了5个全职就业机会。

(4)其他标准。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创业公司能够为美国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即在快速增长和就业创造方面的巨大潜力。




与去年8月的提案有何不同?


1、最低投资额。要求初创公司获得的最低投资额要求从34.5万美元降低至25万美元。另外,国土安全部还放宽了获得投资资金的时间限制。

 

2、创业者。在首次申请创业签证时,要求申请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标准从15%降低至了10%,而申请延期的股份持有标准从10%降低至了5%。

 

3、合格投资人在原提案中,合格投资人是指,在近5年内:(1)投资初创公司的个人或机构所投资的其他初创公司,在至少3个单独的日历年中,获得了100万美元以上价值的资产或可转换债券;(2)个人或机构投资的其他初创公司中,至少有2家分别创造了5个以上合格的就业或创造了至少50万美元的收入,且年均收入增长达20%以上。

 

而在最终的版本中,100万美元的投资回报要求降低至了60万美元,并且取消了至少3个单独日历年的时间限制。

 

4、初创公司。在原提案中,初创公司是指在递交申请的3年以内创立的公司。最终版本中,则改为了递交申请的5年以内创立的公司.

 

5、就业创造要求。原提案中要求创业者在申请创业签证延期时,证明他/她的初创公司在首个签证有效期(即30个月)内创造了10个以上合格的就业。而在最终版本中,就业创造要求降低为5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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