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足迹网友footy帮你解读关于自住房的六年法则。
本文章不代表新足迹观点,不构成税务建议,如遇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之前在其他帖子回过一些相关信息,不过总有一些意见不同的人,并且说lz从事的十几年税法工作都白做了。鉴于这个问题确实有些绕,特地开个贴把税法相关的条文捋一捋, 希望能对理解6年法则有些帮助。
首先,税法指的是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相关的条文是section 118-145 Absences
第一条说,如果你的自住房不再成为你的自住房,你仍然可以继续选择把它当做你的自住房。
第二条说,如果你使用自住房来获取收入,在你搬出后最多6年内仍然可以继续将它当做自住房。每当房子停止成为你的自住房后又重新变成你的自住房,这个6年期限会重新计算。
第三条说,如果你搬出后没有用自住房获取任何收入,该房产可以无限期被当做你的自住房。
第三A条说,对于一些房产被损毁,强制征收等特殊事件导致的旧房换新房等特殊情况,6年法则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这一条发生概率不多,就不展开了)
第四条说,如果你选择使用6年法则,在同样时间段内,你不可以再将其他房产当做你的自住房。(特例是如section118-140所规定,在换自住房的情况下,你最多有6个月时间可以同时拥有两套自住房,有条件限制)
所以说,6年法则并没有那么难理解。
举个例子,
小明在墨尔本买了一套自住房,住了三年。
因为工作/天气/小孩上学/个人喜好等关系,要搬到Geelong。
小明在Geelong租了一套房,工作了两年,两年期间没有购买其他房产,墨尔本的自住房用来出租。
两年后小明决定卖掉墨尔本的房子。
6年法则适用于小明,在卖掉房产时,该房产仍然是小明的自住房。
另外,ATO网站也有对于6年法则的通俗解释
打开税务局网站www.ato.gov.au
右上角搜索: QC17185
若有不同理解的,欢迎探讨
补充 1:
ATO网站上可以查到ATO ID 2003/1113, 这篇ID所引用的案例对于使用6年法则没有给出必须要出国,不可抗力要搬家等任何条件限制,只要纳税人选择使用section 118-145就可使用。
补充 2:
Master Tax Guide 第11-760段落的解释和Example 2也同样符合楼主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