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晚,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中,一名年轻男子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同行的小女孩实施猥亵,而经微博曝光后,性侵未成年人的话题瞬间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目前,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已经被警方抓获,随行的两名中年人是段某某的父母,而女童据称则是他们的养女。
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快就有网友开始在社交媒体上曝光一起起性侵未成年人图片证据,希望趁此机会能引起警方与舆论的重视。比如,针对被曝光的重庆医院大厅中一成年男子猥亵女童情况,当地警方非常重视,不过一两天的时间就迅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杜某。又是一起熟人作案,杜某正是女童的姑父。因女童父母离异,其父身体残疾,长期住院,无监护能力,平时女童和祖母共同生活。案发当日,因女童患皮肤病,这位姑父便陪同祖母带着女童到医院就诊,在等候期间对女童实施了猥亵。
以往我们介绍如何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总是强调让孩子学会保护自己,提高对危险的警惕性和应对能力。但是,面对无论从体力上还是智力上都更成熟的成年罪犯,仅凭孩子自己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当罪犯潜藏在亲人或老师这些本应该值得信任的群体之中。
(在我们看不见的地方,我们并不知道孩子都在遭受什么伤害)
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有大约90%左右的儿童性侵犯是身边的人,其中30%是家庭内部成员,60%是父母朋友、幼儿园工作人员、邻居等孩子比较熟悉的人。而对这些潜在危险,孩子根本无法辨别和逃离。
是时候该换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了,除了教育潜在受害者学会保护自己,我们更应该考虑如何有效地震慑和监管潜在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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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新泽西州汉密尔顿,七岁的小姑娘梅根(Megan Kanka)在家附近玩耍时被发现失踪。很快,警察和邻居都被组织起来进行搜救。结果发现原来是邻居杰西(Jesse Timmendequas)强奸并杀害了梅根。而关键是,这场惨剧本来也许可以避免,因为杰西并非首次作案,他有两次袭击和猥亵儿童的前科。
(看起来人畜无害的杰西正是残忍性侵杀害小梅根的凶手)
1979年,18岁的杰西骑着自行车回家,路过一个街区看到两个5岁的小女孩在玩耍,于是哄骗她们去小溪边找鸭子。其中一个小女孩发觉不对,挣脱杰西跑去向大人求救,另一个小女孩则遭到了杰西的猥亵。所幸之前跑掉的小女孩搬来了救兵,事态并没有恶化。后来因为杰西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最终判处缓刑,但需要接受心理医生的治疗。杰西并没有遵守,因此进入教改所服刑9个月。
1981年,出狱不久的杰西本性难改,在家附近的小树林等待“猎物”上门,因为小树林旁边有个游泳池和一个网球场,经常有孩子来玩耍。杰西最后锁定的目标是两个7岁的小女孩,他问她们要不要跟他去树林那边看烟花。一个小女孩害怕地尖叫着骑车就跑,而另一个小女孩则被杰西带到了树林深处。杰西怕小女孩大叫引来大人,就狠命掐着小女孩的喉咙,直到孩子面色发青才放手。当小女孩的妈妈赶来时,小女孩已经失去意识了,所幸她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同样因为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杰西这次被判处了10年监禁。
然而,十几年后的梅根却没有她们那么幸运。当杰西再次刑满释放后,他与狱中结识的两名儿童性侵犯成为朋友,并搬到了其中一人的居所,而那里就在小女孩梅根家的街对面。在警察的侦破和问询下,杰西承认了自己强奸和杀害梅根的事实:他哄骗梅根进屋逗小狗,对她实施了强奸并用皮带将她勒死。这次,杰西被判处了死刑。可惜,在杰西等待死刑执行的时候,新泽西州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律,于是死刑变成了不允许保释的终身监禁。
尽管梅根的父母仍沉浸在失去女儿的悲恸中,他们依然积极奔走,发起倡议,要求政府立法公布性犯罪者的信息,用来保护那些像梅根一样的小孩子免遭伤害。梅根的父母认为,如果他们能够在惨剧发生之前得知有前科累累的性侵犯搬进社区,也许梅根就不会死。
梅根遇害的89天后,新泽西州正式制订了梅根法(Megan’s Law),要求性犯罪者必须登记在案,定期到警察局报到,尤其是当高风险性侵犯搬入到某一个居民区时,他的信息必须对所有居民全部公开。
随后的1996年,梅根法被联邦政府采纳,当时的总统比尔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使之成为正式的联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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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佛罗里达州通过了洁西卡法(Jessica’s Law),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主要措施有两方面:初次犯案的罪犯从重处罚,提高刑期;出狱后的儿童性侵犯要接受社区监控。
与梅根法一样,这部法案也是建立在一桩惨剧之上。
2005年2月的一个凌晨,9岁小女孩洁西卡在家中被46岁的邻居约翰(John Couey)绑架。约翰在自己家中对洁西卡实施了多次性侵,并为了避免行迹暴露活埋洁西卡,最终导致洁西卡窒息而亡。
同样,约翰也是有前科的惯犯。本来,按照之前的梅根法,性侵犯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自己的新住处,但约翰违反了这一规定,导致洁西卡所住的街区并不知道有性侵犯住到了附近。虽然最终这个丧心病狂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但洁西卡天真可爱的笑容却永远定格在了9岁这一年。
(洁西卡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天真可爱的9岁)
尽管洁西卡法并没有成为联邦法案,但在佛罗里达州实行以后,美国有42个州都引入了类似的法律条款:对性侵12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判处2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无论是刑满释放还是假释或赦免,儿童性侵犯必须终身配戴电子脚镣或其它定位设备,不得接近或进入学校、儿童乐园、公园等儿童常活动的地方,定期到警察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监控(各州会在年龄、刑期和具体手段上略有出入)。
为什么我们允许有些罪犯出狱后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唯独对儿童性侵犯如此严苛呢?一方面当然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大多数恋童癖是无法“自愈”的。对他们来说,从空间上不去靠近儿童是避免犯罪的唯一方法,否则他们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冲动,再次作恶不过是时间的问题。
因此,一向注重隐私的美国社会对儿童性侵犯是完全不留余地的。任何人都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搜寻到家庭住址附近有哪些性侵犯入住,清楚地看到他们的名字、住址、照片和前科罪名。
以加州为例,我们登陆到梅根法案的政府网站,然后按照姓名、地址、城市、邮编、郡县和定位来搜寻居住其中的罪犯信息,有孩子的家庭就可以尽量避开这些街区,或者至少格外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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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想要作恶的欲望是无法根除的,但通过法律的监管和震慑,至少可以增加他们犯罪的难度和成本。
正是因为有梅根法和洁西卡法的存在,美国整个社会都清楚政府对儿童性侵犯的打击力度,初犯从严,再犯就得把牢底坐穿。因此,每一个普通人都成为了潜在的监管力量,一旦发现有人敢对儿童越雷池一步,那必定是抱着“宁可错杀一百,不能放过一个”的信念立即进行干预。因为他们清楚,这不是一个人的战斗,在面对儿童性侵犯时,他们有一整个社会的同盟军,为的就是让那些伤害孩子的人无处遁逃。别说当众猥亵这种确定无疑的行为,但凡有些不合适的亲密举动,都很可能触发大家的敏感神经。
在保护儿童的态度上,美国的做法说是“风声鹤唳”也不为过。政府要求所有与儿童有接触的专业人员在发现任何儿童被性侵或虐待的迹象时,都有义务立刻报告给警方。仅仅是合理的怀疑,比如孩子身体上或行为上出现异常,他们就可以上报,至于调查取证则是由警方来完成。这些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工作者,教师、校长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医生、护士及其他医疗工作人员,咨询师,康复师,幼儿园等儿童机构从业人员,执法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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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我们的未来,但在他们长大成人之前又是非常脆弱的,需要整个社会的力量来保护,需要法律去震慑和监管那些会伤害他们的犯罪分子。
小女孩梅根与洁西卡的不幸遇害,得到了举国上下的关注,最终迫使美国修订法律,使儿童性侵犯必须登记在案,一旦犯法判处从严,即便出狱也必须接受电子脚镣等社区监控。
在韩国,由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熔炉》一经上映,引发众怒,最终迫使韩国在短短一个多月后就通过了《性侵害防治修正案》,性侵残障女性或不满13岁儿童的罪犯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废除原来限定的7年公诉期。
我们期待中国保护儿童免遭性侵的法律早日出台,不要让关注未成年人安全的热点转瞬即逝,不要再以任何孩子的痛苦为代价,不要再等到下一起无法收拾的惨剧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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