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来自河南一家建筑公司的多名员工反映称,他们几个月前被公司派到江苏南京筹备一个项目,为了节约开支,大家就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吃饭。不料却被当地的食药监所认定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处以15万多元的罚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7年5月,为了承接一项工程,柳先生和十几名同事被公司派到江苏南京做前期筹备工作,租住在南京建邺区的几个住宅小区内。
大家伙一商量,决定采取AA制的方式凑钱搭伙,在出租房里做饭。几名同事当中,电焊工张师傅手艺不错,柳先生和同事们决定把钱交给张师傅,由张师傅负责买菜、做饭。
执法人员在涉事单位承租住宅内发现有厨师专为员工提供用餐服务
不料到了去年11月,建邺区的市场监管局上门进行检查,要求柳先生等人不得在出租房内做饭,并在去年12月21日开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显示,柳先生等人搭伙做饭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认定其违法收入为14160元,加上十倍的罚款,总共要处罚15万5千多元。
为此,柳先生大呼冤枉。他表示,虽然《告知书》是发给公司的,但公司表示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这笔罚款要由员工自己买单。
柳先生闹不明白的是,张师傅做的饭一没出售二没盈利,怎么就成了“食品经营行为”?为此,柳先生等人来到开出《告知书》的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沙洲食药监所,希望能够说明情况,免除处罚。但沙洲食药监所的负责人表示,柳先生等人的行为属于开办员工食堂,必须要有许可证。
柳先生:买100块钱的菜,我们5个人吃,就一人20块钱,烧菜的师傅是不赚一分钱的
建邺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10月份开始,辖内富春江东街9号某住宅小区居民就不断举报小区内有人无证开办食堂,要求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居民们主要是投诉其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每天有二三十人进进出出,夜里经常喝酒到很晚,影响了居民休息,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017年11月1日上午,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处住宅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栖霞项目部承租,用于项目部员工就餐。执法人员看到有厨师专为员工提供用餐服务,该厨师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同时发现员工用餐的菜谱、消毒柜、碗筷等餐具,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并出具执法文书,要求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栖霞项目部立刻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沙洲食药监所负责人说:“不要跟我谈凑钱,你那白纸黑字的东西都在这里,我跟你讲,有问题!你要跟我狡辩,我们之间免谈。不交?按二十倍处罚……我们就等你告我们。”
沙洲食药监所的答复并不能让柳先生和同事满意,他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给出的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但这一条法规并没有对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的区别作出界定。那么,像柳先生等人那样,员工自己凑钱搭伙做饭到底要不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呢?
记者在南京玄武区和鼓楼区,私下作了咨询。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规模不是很小嘛,自己做就行了,注意一下自己的食品安全。”
南京玄武区和鼓楼区的市监工作人员均表示,柳先生和同事搭伙做饭的人数规模很小,而且是在民宅内,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只要做到不扰民就行。
此事引起网友热议,网友关注的焦点在于,究竟是搭伙做饭还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此,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该负责人表示,去年11月9日、12月13日,执法人员又分两次进行深入调查。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情况说明中承认此处为员工食堂
调查中,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即项目部办公室主任承认未经许可开办员工食堂,作为员工免费福利提供一日三餐,由厨师自行采购食品,按月结账,实报实销,并提供了公司盖章认可的情况说明。
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认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拟按照最低处罚金额对其作出罚没合计155760元的处罚决定,并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目前,柳先生等人已经就处罚提起了申诉。据了解,该案目前处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阶段,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有疑义,有陈述申辩权利,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将结合陈述申辩情况依法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本文转载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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