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26日周二,中国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核准、备案管理;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威胁中国国家利益和安全,不得违反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发改委将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新办法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发改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
同时,新办法提出,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上述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谈及为何要出台此番新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称,近年来,随着境内企业国际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资方式也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他还表示,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至于下一步,这位负责人表示,为执行好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发布新办法明确的配套文件,包括敏感行业目录、有关格式文本及其附件清单等。二是建成新办法提出的网络系统。三是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提高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的境外投资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共同把新办法执行到位,更好促进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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