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首府区法院最近驳回国安局对于延迟执行奥巴马政府颁布的外国投资人临时通行规定,使“EB-6”再一次成为热点话题。
外国投资人临时通行证可以让没有签证或绿卡的投资人到美国来开设公司。这是2013年奥巴马移民改革的措施之一。在现任政府上台后,这些改革措施的执行几乎都已经全面停滞。
外国投资人临时通行证可以通过递交I-941申请。但是,移民局申请网站上(https://www.uscis.gov/I-941)的说明和正式发布的法规有一些出入,包括以下几点:
申请网站上规定,申请人必须持有美国公司的15%以上股份,延期申请时,必须持股10%以上。但是法规里只要求申请人首次申请时持有美国公司10%股份,延期时仅需持股5%。
申请网站上规定,美国公司必须在申请前3年内成立。而法规规定美国公司可以在申请前5年内成立。
申请网站上规定,在过去1年内,申请人必须获得10万美金政府补贴或者“合格投资款”34.5万美金。而法规只要求25万美金 “合格投资款” ,并且给了18个月期限用于筹款。
“合格投资款”必须来自美国人或美国风投公司。
外国投资人临时通行证很难被用于替代EB-5或者解决EB-5排期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上述提到的官方信息不一致正是体现了特朗普政府对这一措施的漠视。事实上,政府非常有可能最终废除这项规定。
区域中心EB-5项目投资人通常无法持有公司10%或15%以上股份。
EB-5直投投资人有可能持有公司大部分股份,但是通常没有来自美国人或美国公司的出资或者是政府补贴。
外国投资人临时通行证不是正式签证,更不是绿卡。持有通行证入境的人必须在每次入境时经过海关人员的检验,海关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撤销通行证,申请人无上诉权。通行证首次申请可获2.5年有效期,期满可延期2.5年。5年后必须离境或者持其他有效签证入境美国。
来源:WR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