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流出的一段视频
引起热议
↓
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停站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女性乘客以等老公为名,不顾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阻碍高铁发车,造成该列车晚点四分钟发车。(详见:为等迟到的老公上高铁,她竟带着孩子这样干!网友气炸了)
互联网迅速披露出该女子的确切身份,她姓罗,是合肥一所小学的教导处副主任,庐阳区教体局迅速对她做出停职处理,还要求全区教师开展学习,提高师德和守法意识。
罗女士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甚至有可能涉嫌违法
这是绝大多数看了视频的人
一眼就能识别出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分析:
网传视频,清楚不过地记录了该名女子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径侵害了多个法益。
其一,民事方面。该名女子阻碍高铁发车,打乱了高铁运营计划,有可能导致部分联运乘客无法顺利赶上下一班列车。该名女子的过错行为与其他乘客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点,民法总则及侵权行为法,都设有极为明晰的规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也做了指引性规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行政方面。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该女子的行为,吻合前述两款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情节较重的,除罚款外,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三,刑事方面。从目前情况看,似乎不会涉及,但在极端情形下,该女子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高铁发车间隔都很短,前后两辆车的时间差也相当短暂,如果前车出现问题,后车来不及反应,将严重危及乘客的安全。
▲视频截图
视频中我们还看到
列车员和站台人员面
对破坏规则的罗女士
未能很强硬地采取断然措施
视频显示,旁边的乘客一直劝阻该女士“你这是违法的”,司乘人员也说“不可以这样”,但都没有明确指出“拘留、罚款”等法律后果。试想,如果说得明确清晰一些,该女士或许会悬崖勒马,三思而后行了。
既然事先机制失灵,为维护法律尊严,培植守法意识,执法部门有责任尽快对该女子做出行政处罚。如有他人因该女子行为而利益受损,可以向其主张民事赔偿。铁路部门可以将该女子记入信用黑名单,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再接受其搭乘高铁。
作为当事人
罗女士昨晚也发表长文
不承认自己拦车
同时辩解
“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
我教学又没过错”
高铁扒门事件的解释长文:
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拦高铁事件,确实有这么个事情,中间也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但很多说法是不是网上说的那样的,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我们一家三口是一起进车站的,第二我没有拦动车。
上周五,我和老公带着女儿去广州办事。坐的是G1747次车,从合肥到广州,原定16:39发车。因为我们跑错了车站,到检票口的时候已经是16:37了,但我在出租车上查到这个车已经晚点到16:52发车了。
当时我知道快赶不上了,就拉着女儿跑在前面,老公拿着行李在后面。到检票口的时候,检票口没有关,有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没有检我们的票,也没有拦我们,就放我和女儿过去了。下去之后,我发现老公没下来。给他打电话,他说他被检票人员拦下了。当时我们的身份证和行李都在我老公身上。
当时我在跟列车长说,我老公就在楼上,10秒钟就能上车,麻烦他用对讲机叫楼上放一下行,但他们就是不帮我说。我下去的时候,看到车还没有开,车门是开着的。我觉得动车在一个站就停10分钟,我还剩2分钟,我为什么就不能上车呢?只要我老公10秒内能下来,就没事了,我当时是不是只能让我老公下来?我这样做有错吗?我觉得10秒钟就能下来的事,为什么就不让他下来呢,我就在门口站着了。
我跟他讲了事实,我老公就在上面,10秒钟就能下来。从头到尾,他们总共拉了我5分钟,但他们就是不打电话给楼上工作人员,把我老公放下来。如果当时沟通好了,10秒钟就解决了,根本不影响动车的开车。
再说一次:我没有拦着车,我只是个人,怎么可能拦在动车前面阻止它开呢?!
最后,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我教学又没过错。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
罗女士被停职检查
究竟冤不冤呢?
大部分网友认为,罗女士品行有失,愧为人师
不过也有一些高赞评论认为:违法行为应交由执法部门处理,停职有些过了。
环球时报评论认为:
罗女士的确在高铁上违反了管理条例,但这是对她进行“人肉”,将她的所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的理由吗?
▲合肥市火车站发布的情况说明
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某个场合因特殊原因失态,他(她)所应当承受的处罚似乎应局限在与那个场合有关联的范围内。而周围一旦有人用手机记录下那个过失,犯错者立刻就成为全社会的千夫所指,他(她)失去的东西远远多于如果相关视频没有上传到互联网上,这种惩罚量级上的巨变又根据的是什么呢?
你怎么看?
留言告诉我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