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华裔警察 Peter Liang 被控二级过失杀人事件?

2018年08月29日 卡城之窗











作者:知乎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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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某些答案後,覺得有必要highlight兩點:1. We the People 主要功能是收集民眾焦點和呼聲,以協助總統製定政策和施政方向,US Chief Data Scientist 是主要負責人之一。連信訪辦都算不上,更談不上請願會“妨礙司法公正”。  2.  從去年到今年,所有遊行均經過當地警局批准發出permit,完全是合法合理合情和平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以上兩點均在法律範圍內,不同政見者無需參與,但也請勿將這兩項內容描繪得如何不堪,甚至與違法行為相提並論。


*** 2月17日補充: 我原本只打算在這個答案中談政治平權和社運影響的問題,並不想帶入太多法律判斷。帶入的陳旺案也僅僅是在社運層面比較美加兩地華人的平權運動現狀,不是從法律角度比較梁彼得案和陳旺案。因為我並沒有看到trial transcript庭審卷宗,如果隨意評判則有違嚴謹。但是,看到有幾位答主不停引用報紙上不全面的信息來斷定梁彼得案毫無法律瑕疵是鐵案,我覺得有幾點必須說明。


1. 2016年2月8日,控方在庭審最後一天的closing argument 結案陳詞突然加入一句 "Peter Liang fired a shot right where Akai Gurley stood" 換言之,在陪審團閉門商議前,他們從檢控方得到的信息是:梁彼得(蓄意)向被害人站立的地方開槍。這是一句未-經-質-證-無-證-據-支-持-的結論!這直接影響到到Manslaughter in 2nd degree罪名中的mens rea 犯罪意圖reckless是否成立。幾位號稱有法律知識的答主卻用這一缺乏證據支持的結論作為PL罪有應得的依據

2. 檢控方提供槍支給陪審團嘗試時,梁彼得律師沒有提出應有的程序抗議。12個陪審員,男女老少高矮胖瘦不同,他們的指力不可能都和梁彼得一樣,同時,一個人在黑暗中驚嚇時的應急反應的力度和在平靜的情況下的反應力度也不同,一個接受過射擊訓練的警員和從未摸過槍的普通人,扣動扳機的指力也不同。陪審員需要大力扣動扳機--->PL也是如此--->PL蓄意開槍。檢控方的這個邏輯鏈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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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陪審團裁定出來了,罪名全部成立。技術上,manslaughter in 2nd degree罪名成立並無不當,符合法律規定。我尊重陪審團裁定,同時,我也支持Peter Liang上訴,雖然翻案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控方有程序瑕疵,或,有決定性證據出現可以打斷控方邏輯鏈(控方的邏輯鏈是PL從一開始接警-進入大樓-開槍-事後救濟,都沒有遵從警局規範指引,莽撞違規導致死亡後果)。


無論雙方是什麼族裔,我的觀點並無二致:這是一個缺乏犯罪動機的意外事件,應當以民事賠償為主要訴訟請求,而非刑囚。 陪審團制度將法律專業人士排除在外,完全由缺乏法律專業訓練的普通人組成,因而在作出裁定時並非全部基於無瑕的法律理性。所以我說“技術上”這樣的裁定並無不當,但不等於“實體上”我認同這樣的裁定。


這就是為何我尊重司法制度下的陪審團裁定,但支持上訴到底。中國自古將「尊重=順從」,將尊重的對象置於上位,從而順從地匍伏在地。而我認為這個文化並不適合今時今日的社會。尊重對手,同時以平等的姿態不卑不亢地出現在博弈中,即便事實上我們處於弱勢。我尊重你,但我仍將繼續戰鬥。


政治上,華人一定要爭,尤其在目前的環境下。華人社群不團結起來爭取話語權,華人地位只會越來越低。那些黑人疑犯殺人放 火尚且理直氣壯埋怨社會把黑人angel變成罪犯,華人警官這個明顯是意外的案子,為甚麼要作為政治正確的犧牲品?!


本案最大失誤是NYPD未能在DA起訴前遊說撤銷檢控,至少也應該去掉manslaughter,只用輕兩級的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起訴,NYPD和工會也沒有促成任何認罪協議用輕罪換取免於起訴。以致case被擺到法庭上,面對一堆不利證據。 Manslaughter in 2nd degree是class C-felony最低1-3年,高至5-15年(但本案不屬於加重情節的Aggravated 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所以不可能判15年),而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屬於class E-felony 最高刑期4年。NYPD和工會都沒有盡力保護梁彼得,不能說沒有族裔因素在內。 華人就應該在政治上請願,向NYPD以及對NYPD有監管職責的紐約市施壓,要求他們負責到底。雖然上訴推翻陪審團做出的裁決機會很小,但法官在量刑時會參考僱主意見社會意見,以判斷被告是否對社會有危害是否需要監禁。


從族裔的角度講,我對曼哈頓華人議員陳倩雯(Margaret Chin)積極要求起訴梁警官這種貌似公正,實為釜底抽薪的做法很不屑。看看加拿大鄒至蕙(Olivia Chow)等華人議員在2009年陳旺案中的表現。


2009年5月23日,多倫多唐人街金牛城超市老闆陳旺帶領員工捉住一黑人小偷,捆綁並禁錮在封閉空間內。警方認為超市老闆非法禁錮,將他拘捕,落案控以禁錮罪名。


2010年10月提堂開審。根據當時的加拿大刑法,陳旺的確非法抓捕並禁錮了黑人小偷。 華人議員牽頭各社團出人出力,力挺陳旺打官司,每次庭審都有幾百華人在法庭外拉橫幅發傳單聲援。出動各家華文傳媒輪番造勢,帶動英文傳媒跟進報道。這才是華人議員應該做的,這樣才能提高華人地位,鞏固政治力量!最後法官釋法,陳旺無罪釋放。直接導致修改法律。同時多倫多華埠警局承諾改進執法方式,加派人手巡邏,維護區內華人商家利益。


2010年11月,加拿大總理指示司法部著手修訂刑法。各政黨開始政治角力。加拿大總理哈珀和各黨派政客輪番到多倫多唐人街超市慰問陳旺,拉攏華人支持。


2012年加拿大國會通過Citizen's Arrest & Self-defence Act 成為加拿大刑法修正案。如果華人沒有力爭,按當時法律眼看陳旺判刑坐牢,上至總理下至多倫多警察局長,會出現做秀嗎?沒有力量,就不能指望在政治版圖中有一席之地,就不能指望當權者會主動維護華人利益。


向白宮遞交請願信就是表達政治訴求方式之一。說沒用的人,是否請過願呢? 去年的petition我也簽了,我當然知道白宮不可能干預司法。但是,這是一種態度。簽名3個月後,也就是2015年5月底,我收到白宮email,被抽中參加由奧巴馬國內事務助理主持的跨部門電話會議,就警方是否過度使用武力發表意見。這就是簽請願信的力量,你不去發聲,就永遠沒人聽到你的聲音,也不會有人重視你的想法。華人不改變悶聲發大財,遇事縮頭烏龜的形象,就一直被歧視。


有不少人認為華人遊行請願是「干預司法公正」。 「干預司法公正」需要很大的政治能量,試問一句,以美國華人現今的政治地位,有能力干預嗎?當美國主流媒體不在華人手中,白宮網站就是華人能向主流社會發聲的重要渠道之一。說華人试图包庇一个被合法定罪的被告,真是太高看美國華人的能力了。

司法和行政固然是兩套獨立的系統,但法律和政治密不可分,否則怎會有那麼多政客都是law school畢業生?從總統到議員,很多都是法律人出身。黑人在上世紀50年代還被法律隔離呢,他們有學鵪鶉遵從隔離法嗎? 人家是全民抗爭,聲浪之大,以致現在美國政客和報紙都要面子上也講political correct.  今天美國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Antonin Scalia去世了,美國政治和司法界的最大關注點是奧巴馬有機會任命一個自由派大法官了,現有的法律上的保守-自由的平衡將重新調整。這將對日後包括第二修正案平民持槍權利,AA族裔平權在內的多項憲政民生問題產生重大影響,或將直接影響到華人切身利益。誰說法律可以和政治可以徹底分離?


BTW,我也是法律人,但不妨礙我簽請願信,上街遊行。我尊重法庭判決,同時,我也要表達自己的政治立場和政治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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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而發的回答想不到得到這麼多點贊,多謝大家支持!


加拿大陳旺案為甚麼能成為民權運動里程碑?加拿大華人從70年代末起就開始抗爭了。1980年,因一個加拿大電視台播放歧視華人學生的紀錄片,加拿大的香港學生上書請願遊行抗議,堅持不懈搞了大半年,最後迫使CTV道歉。這批學生畢業後進入加拿大社會,利用業餘時間搞平權運動,成立各種NGO,30 年間派出不同代表在政黨間連橫合縱。30年鬥爭經驗+networking, 陳旺案一出就能迅速凝聚力量開戰。


美國華人缺乏政治博弈思維,尤其是近10年大陸過去的中國人,不習慣出頭,沒有leadership, 缺乏社民運動經驗,怕事只想各自保平安。雖然現在有錢有知識了,但團結程度還不如100年前的唐人街幫派同鄉會。不從根本上改變這點,沒有社群領袖,就無法把散沙凝聚成力量,用選票和政客談判。


看了這幾天紐約,三藩,洛杉磯等地遊行的籌備,發現還是缺乏一個統一的有力量的口號,這就無法形成衝擊波。各地組織遊行的組織者應該一起開會研究,從口號到形式統一部署。給白宮和媒體的陳情信也應該有的放矢,統一發送。去年舊的要求withdraw case的petition已經不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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