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中间人与解约退款的探讨

2018年08月21日 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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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B-5行业,已经有多起律师被SEC处罚甚至起诉的案例,因为他们做了EB-5发行的无牌照broker-dealer的角色。而过去几年,狂奔的EB-5,做了无牌中间人的并非仅仅是移民律师。


在不少投资者试图退款的今天,来看一篇,在美国的中间人如果为注册为broker-dealer,可能就可以寻找获得解除投资协议,达成退款目的的法律途径,最近有起诉讼案例恐怕就是想从此突破。要注意的是,本文所指的是在美国的无牌中间人,或者能证明与美国相关的无牌经纪人,在美国之外的所谓Finder并未是美国证券法的要求范围内。本文来自Eric Yao的推荐,原文标题:向未注册中间人支付佣金的风险(The Danger of Paying Finder’s Fees to Unregistered Broker-Dealers)。


我们不时会被问及,是否建议发行人(Issuer)向未注册的“发现者-Finder”(指中间人)支付费用,以便将有关证券发行的美国潜在投资者介绍给发行人。最简洁的答案是:不。


大多数Finder由Issuer聘用,提供咨询服务或其他安排下,通常在完成交易后支付“成功费”。虽然这些安排,有时会被设计为试图隐藏或掩盖该安排的真实意图,但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将支付基于交易的费用(佣金)作为一个近乎确凿的迹象,证明某人从事证券业务并且应该注册为broker-dealer(经纪人-交易商)。


使用未注册的Finder的Issuer应关注美国联邦关于broker-dealer法律,包括


*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a)(1)条规定,任何人“进行证券交易”或“试图引导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均属违法行为,除非他们根据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规则和规定,注册为经纪人或交易商(broker or dealer)。FINRA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定的监管机构,负责授权和监管broker-dealer。


* 证券交易法第29(b)条规定,违反broker-dealer登记要求,而签订的每份合同“对于从事或履行合同的人的权利”均无效。这导致证券购买行为成为可撤销交易,赋予投资者撤销权,有效授予投资者进行纠正。


* 证券交易法第20(e)条规定,证监会可以对,任何故意或罔顾后果违反证券交易法提供实质性援助的人,确定协助和教唆责任。


要求Broker-dealer进行注册,背后的理论,是提供一个守门人来保护市场中的投资者。 


FINRA成员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高标准的商业荣誉和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包括确定,投资者是否是“适合”的客户。协助交易的Finder,很少做出这样的决定,只是将他们自己简单地视为,向潜在投资者介绍(投资)的中间人。


由于未注册的broker-dealer,可能不遵守这些高商业标准,因此SEC广泛制定了broker-dealer法律,并设立了少数允许的例外情况。根据SEC的无行动函件指引,SEC要求所有影响证券交易的中介机构获得许可,但有一些有限的例外情况。


除其他因素外,影响证券交易可以包括,收取基于交易的佣金,推荐公司或购买其证券、谈判证券发行或购买的条款、参加讨论投资优点的会议或演示、执行或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估值以及促成证券交易的其他活动。


使用未注册broker-dealer的后果,可能会引发如下问题:


Finder风险:任何从事旨在实现证券交易的未经许可的人都可能违反broker-dealer的法律。SEC或州证券监管机构可能会寻求禁止非法活动或罚款,以及可能刑事制裁。(注:如被处罚或起诉的律师)


Issuer风险:保留并允许无证中间人进行证券交易可能违反联邦和许多州法律,并可能使Issuer受到可能的民事和刑事处罚。任何人在违反证券交易法的情况下,故意或罔顾后果地提供实质性协助,可能会承担协助和教唆责任。(注:如被处罚的区域中心)


解约风险:违反broker-dealer的法律,会产生根据联邦和/或州证券法,撤销(投资)的权利。SEC会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要求Issuer向投资者提供撤销权,Issuer可能需要退还投资款


州证券违规行为:许多州已经开始审查,Reg D表上的州通知文件(报告根据Reg D豁免注册的交易),并积极监控给Finder在证券交易中支付费用的情况。一些州要求Issuer提供与无牌broker-dealer有关的额外信息,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要求证明Finder的费用或佣金仅依据broker-dealer的法律支付。


会计责任风险:审计师可能会因向未注册的broker-dealer支付Finder的费用而产生会计问题,并可能要求发行人对因撤销权(EB5Sir注:投资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产生的潜在责任,进行会计处理。


不良行为者的后果:被判犯有任何重罪或轻罪的Issuer或Finder,受任何法院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法令约束,或受某些监管机构的任何命令限制,可能再无资格参与某些类型的证券产品,包括Reg D和Reg A的产品发行。


使用无牌Finder可能会导致违法broker-dealer法律的行为。很多时候,问题暴露在,州通知备案和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直接询问中,关于支付与证券发行相关的Finder费用或佣金。


其他时候,它们来自投资失败,投资者可以主张与broker-dealer违法行为相关的索赔,以及确立撤销权。因此,Issuer在决定是否聘请Finder协助融资交易时应谨慎行事。


上述Issuer,在EB-5行业通常是区域中心或某基金公司,Finder在这里是指在美国(或与美国相关的)中间人。


原文链接:https://crossbordercounselor.com/the-danger-of-paying-finders-fees-to-unregistered-broker-deal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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