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案,骑车男子算是正当防卫吗?

2018年08月30日 英伦大叔




8月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没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实拍:宝马司机持刀追砍电动车主 刀没拿稳遭对方夺过反杀。



1)27日晚,江苏昆山震川路囗。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差点撞上一辆电动车。



2)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查看情况,双方可能口头上有些冲突,但看上去双方已经和解了。



3)两人在与电车车主对话时,车上下来一名纹身男子,快步走向电车车主。白衣男子有拉拽劝阻文身男子行为。



4)文身男子与电车车主发生肢体冲突。



5)文身男子回到车上拿出刀,快速冲向电车车主挥砍。




6)电车车主不断闪躲,突然,刀从文身男子手中飞出。



7)两人一起跑去争夺刀,电车车主率先抢到。



8)随后持刀砍向文身男子,文身男子赶忙逃走。



9)刀从电车车主手中滑落,他捡起刀又追着文身男子砍去。



以上动图来自现场监控视频

本只是个轻微的交通事故

不料文身男竟持刀追赶

更为戏剧性的是刀掉了

被骑车男子捡起“反杀”

让人唏嘘不已。

记者获悉,死者名叫刘海龙,曾因举报贩毒获见义勇为证书,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上述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


律师说法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自行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直至宝马车主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主持刀行凶,自行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宝马车主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


自行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自行车车主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主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拼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骑车人在砍宝马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


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要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网友投票



据头条新闻调查显示,截止到目前有85.9%的网友是认为,杀人者是处于形式危机的情况,所做举动属于正当防卫,可以理解。


知名法律博主,北京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凯发微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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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于某“反杀”,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定罪 



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变道时,撞到了骑车的男子。宝马车上两名男子先后从车上下来,指责和推打于某。其中一名男子刘某返回车上,取出一把砍刀,冲到于某面前,连续挥了四次。第五次挥时,砍刀脱手甩到马路上。于某抢到了砍刀,开始反击砍向刘某。后者先是倒地,后起身跑向宝马车,被追砍后,又跑向路边,最终被砍伤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之所以引爆网络,是因为其“教育意义”:不要随便欺负人。一个貌似凶横的人,无端欺负一个看似软弱的老实人,最终却被老实人反击砍伤致死。但大家很快就关心起于某的命运了。他的反击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可能被定罪判刑?


这个案子大家很容易联想起于欢辱母杀人案。于欢案从判处无期徒刑到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从轻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民意与司法的胜利”。许多人在网络上也呼吁,于某不应该受到法律追诉,他不应该坐牢。


对于本案,法律界也争论不休,目前主要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三种点。从目前网络上流传的案发现场视频,以及公开渠道检索到的刘某的犯罪记录来看,我倾向于认为,该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在于于某抢到刀后追砍刘某的行为。既然已经抢到凶器,是否还有必要追砍刘某?如果没有必要,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或是防卫不适时的事后防卫?


▲昆山警方通报。


我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于某的行为总体上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对其定罪。


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很清楚,大意就是行为人处于危急情境下,可以采用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在特别危急的情境下,甚至可以剥夺加害人的生命。这样的防卫行为,法律并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于某抢过刀之后,其是否仍然身处危急的情境,是否仍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继续制止伤害行为?


本案中于某抢刀之前所处的情境毫无疑问属于危急情境。对方是两名毫不讲理的男性,醉酒,且经过劝阻后仍然劝不住,存在明显的人身危险性。其中刘某于某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情况下,仍持刀行凶,如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有视频显示,刘某似是用刀背伤人,但这不妨碍案件的定性。比如拿着枪,用枪把打人。性质是一样的,不仅取决于凶器怎么用,也取决于凶器本身的性质。


结合整个事发经过来看,于某抢刀之后的情境也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刘某在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来看,于某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刘某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扑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支持于某可能做出如此预判的两个重要细节是:


首先,刘某在抢刀时表现依然非常积极,其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


第二个重要细节是,刘某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第一次走向宝马车时从车里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于某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上车拿出其他凶器来继续行凶。因此此时于某刘某的追砍行为依然可以纳入正当防卫的范围。


当然,有人可能会质疑,于某无法确认刘某跑回宝马车是取凶器。对于这个问题,涉及一个重要判断。对于身处防卫情境中的人来说,难以用完全理性克制的态度来做出判断,这也是符合一般人认知的惯常情况。


因此,我们的刑法也不能严格要求紧急情境中处于危急状态的人做到完全理性和克制,而应该给与最大限度的包容。这个要求实际上也符合刑事诉讼法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如果既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恶意报复,也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出于防卫的意图制止施害人,那么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就应该认定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这个案子,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法律可能受到民意裹挟。的确,如果诉诸民意,大多数人会支持于某。但是在这个案子上,民意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意义。


正当防卫中还有“正当”两个字,对于何为正当的判断,与民众的感受是有关系的。民众之所以支持于某,也是因为认可其反击行为尚在“正当”范围内,如果换成他们,他们也会如此反击。这种基于一般人的认识标准,不就是法律上要维护的“正当”的标准吗?


于欢案拓宽了中国司法长期以来对于正当防卫行为认定的狭窄口径。按照中国以往司法的裁判标准,一个人要做到正当防卫,其难度系数不亚于奥运会上夺冠的复杂跳水动作。我们的社会毕竟主要是由普通人构成的,因此,我们的法律首先要考虑的是普通人的爱恨情仇。对于这个案子,我认为于某做到了一个普通男人应该做的事情。


所以他是无罪的。


文/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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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为什么说于某“反杀”有防卫过当之嫌


昆山“8·27”街头砍人案仍在发酵。据昆山市公安局最新发布的警情通报,事发地为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在该起冲突中,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车男于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不能用事后诸葛式眼光审视当事人现场选择


以往大多数殴斗案件,由于缺乏现场视频,案情细节的还原高度依赖于当事人的口供。由于当事人存在趋利避害、记忆误差等原因,不同当事人的口供之间常常存在矛盾,导致殴斗行凶过程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进而也对后续各方责任的厘清造成很多困扰。


昆山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有比较清晰的监控录像,事实认定不会有太大争议。因此,这起案件中对骑车男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对刑事司法实践和对普通人的行为边界界定,都具有教科书般的指导意义。


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一骑自行车的男子发生纠纷。宝马车先后有包括刘某在内的三个人下车与骑车男于某理论,期间对于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为。双方纠缠约两分钟后,刘某突然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砍刀,朝着于某连挥数刀。


在此期间,刘某不慎刀落,刀被于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某朝刘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在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刘某回砍三刀。在刘某起身离开后,于某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很显然,刘某一方违章在先、动手行凶在先,于某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对于前五刀,两人近在咫尺,且刘某随时有重新夺刀的可能,因此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对于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争议。争议在于于某后面追砍的几刀。


廓清本案细节尤为关键


有人认为,刘某起身后就开始逃离,对于某不再有加害的危险,此时于某从身后追砍的行为属于主动加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


这种观点完全是在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后分辨视频的方式所进行的评价,没有考虑当事人当时所处的危急情势。于某后面追砍的行为发生在约十秒钟之间,这么短的时间不能要求于某像事后的旁观者那样做出“最正确选择”。


还有人认为,刘某倒地起身后已经开始逃跑,此时于某也应当趁机逃离。


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也经不起推敲。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并不要求被害人只有在逃无可逃的情况下才能防卫。也即,防卫并非最后的选择,而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当然权利。


很显然,于某的行为属于自我防卫。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而讨论这个问题,又需要弄清楚另外两个核心关键事实:


第一,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但问题是,作为当事者的于某,他当时的主观认知究竟是怎样的?他是如何判断当时的自身安危的?对此问题,警方在后续侦查中必然会重点进行讯问。但在当前,我们只能结合监控视频进行分析。


综合考量,于某有防卫过当之嫌


仔细查看视频可以发现,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车门旁边。


有评论认为,于某在当时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因为既然刘某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一把砍刀,那么就完全有可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二把、第三把刀。又或者宝马车内的其他人会拿出砍刀,下车对于某进行攻击。于某成功夺刀具有偶然性,由此建立的临时优势随时可能在后续搏斗中再次失去。


不论是从此前刘某的凶狂,还是从刘某一方的人数优势、提前携带凶器等情形判断,于某都很难认为刘某一方会停止不法侵害,很难认为其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不过,确定于某的主观认知和心理状态还有更多的细节值得重视。


其一,刘某持刀砍向于某后,宝马车上的其他人并未加入侵害。刘某被于某反砍后,刘某一方的人也没有提供支援。因此,刘某一方的所谓人数优势并不存在。


其二,刘某跑向宝马汽车的时候,已经被砍五刀,身受重伤。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刘某也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刘某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第三,刘某持刀砍向于某的时候,根据视频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有力证明刘某当初不希望造成于某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


衡量防卫是否过当的一个重要基准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图和加害能力。如果综合考量上述三点细节,于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当然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这条界限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过度压缩或过分扩张正当防卫的空间,有些时候都会助长恶行,纵容暴力,危及社会秩序。而期间的边界勘定和分寸拿捏,对司法工作者确实是极大的智慧考验。


文/邓学平(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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