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几期的文章里,我们已经和大家讨论过,父母出钱为子女买房结婚,房子在子女名下。数年后,子女婚变分家产,原先出钱的父母说,当时出的钱是借给子女的,是一笔债务,所以,如果房产是婚姻共同财产,那么债务就是婚姻共同债务。对于房产来说,应该先还清父母的贷款(加利息),剩下的净值,才是可以进行分配的婚姻共同财产。
在那个案例里面,父母的律师起草了一份借贷合约,但是一直没有签署。然而,在父母当时和小夫妻通信的邮件里,明确提到是借贷,而不是赠送。结果,法院裁定是借贷,小夫妻(即被定为共同财产的房产)必须先还清父母的贷款加利息,然后再做处置。
今天,我们要和大家讨论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出钱的父母能证明,在当时买房的时候,父母出的全款,房子放在子女名下,银行的抵押贷款也在子女名下,父母在买房时明确表示过,买这个房是为了父母将来移居新西兰后,作为父母自己的居所。
其实,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子女一人到新西兰求学,经过自己的努力,成为新西兰的居民或公民,又结婚或同居,或又繁衍后代。在求学或之后工作期间,子女还没有结婚(或和任何人存在“关系”),父母出钱买了房,房子放在子女名下,子女就住在房子里,或房子出租给他人。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后来子女结婚(或同居)了,后又发生婚变,双方在一起已经超过三年,另一方认为,这个房子是共同财产,起码要分一半,这一方(特别是出钱的父母)认为,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和对方一点关系也没有,不是共同财产。这会怎样呢?
我们还是看一个近期的高院案例。这个案例只是关于银行账户冻结令和解冻令。但是它的事实经过应该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
· 故事开头都差不多,千里姻缘一线牵,相遇相知新西兰;
· 数年前,小夫妻在新西兰相遇的同一年,他们就结婚了;
· 在小夫妻结婚的前五年左右,男方的父母出钱,在新西兰买了一套公寓;
· 父母出了首付,其余是银行按揭;
· 可能是为方便按揭,男方是地契上的唯一业主;
· 在过户后,父母很多次付款给银行,还贷款。也是碰巧了,就在小夫妻相遇的同一年,父母把银行的贷款全部付清了;
· 买房的时候,在父母支付了定金后但在过户之前,男方和他父母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说,父母的意图是将来到新西兰定居,为了此目的,才买了这个房子;房子的银行贷款房子他们的儿子(男方)的名下,所以,男方是地契上的唯一业主;协约还说,父母将来会把贷款付清;
· 协议写明,父母是这个房产的完全业主,儿子可以住在这个房子里,直到它自己有能力给自己买个房子,儿子就要搬出;
· 小夫妻在这个公寓里居住了四年左右后,搬到另一个房产居住;
· 在解析来的一系列家庭事件后,小夫妻分居离婚了;
· 基于事实经过,高院解除了先前针对男方把公寓售出后款项的冻结令;
在这个案例的事实背景下,针对这个公寓,我们应该思考的是,这个公寓是完全属于男方父母的吗?如果父母没有付清银行贷款,男方在婚后用自己的收入供银行款,否会把公寓变成共同财产?如果在双方结婚后,女方的名字也加到了公寓地契上,会怎样呢?
父母出钱买房,给自己的子女,或暂时让子女居住,从一开始应该怎样做,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房产成为子女的婚姻共同财产?
我们讨论过多种做法,例如,家庭信托,借据,普通信托(意思是指上述案例里的由子女代父母持有房产)。有一点是清楚的,在买房之前,父母就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
在买房之前或过程中,由律师起草的文件就要签署完毕,在过户之后,要尽量按照签署过的文件行事,并能提供证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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