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和14日,USCIS(移民局)接连发出二封,关于规范EB-5区域中心命名和使用DHS(国土安全部 - USCIS的上级部门)印章的特别通告,史无前例,今天就一起来看看。
先来看下这两封邮件。
第一封,8月11日:
USCIS Message:EB-5区域中心命名协定
发件人: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ail protected]>
时 间: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 下午4:26 (UTC-05:00 华盛顿、多伦多、古巴、智利时间)
尊敬的利益相关者:
USCIS先提醒各位,EB-5区域中心及其相关商业实体,不应该在其名称中包含“United States”、“U.S.”、“US”和“Federal(联邦)”的字样。如果你使用这些字样在你的区域中心或者企业名称中,你可能错误地暗示,你的企业同USCIS、DHS(国土安全部)和美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使用这样的名称在网站、推广或者其他市场材料上,也将可能会被认为欺骗性的行为或者实践,以及虚假广告,这将可能违反不正当贸易和虚假广告的联邦法律。参阅15 U.S.C. §§ 45以及52款。
如果一个区域中心或者相关的商业实体,有这样有争议的名称,IPO(投资移民计划办公室)将可能将其提交给联邦贸易委员会做进一步处理。
此外,使用“Federal”或者“United States”的字眼在财务服务领域的广告中,将可能违反18 U.S.C. § 709,该法律禁止误导广告或者滥用名称来误导为联邦机构。在这种情况下,IPO可以将这些有滥用名称的区域中心和相关的商业实体,提交给司法部做进一步处理。
此致,
USCIS公共事务部
第二封,8月14日:
USCIS Message: 未经授权使用DHS印章
发件人: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ail protected]>
时 间:2015年8月14日(星期五) 中午1:30 (UTC-05:00 华盛顿、多伦多、古巴、智利时间)
尊敬的利益相关者:
USCIS提示您,在未获得DHS部长给予的书面批准函或部长委任函前,任何人,包括区域中心,在未获得DHS(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给予的书面批准函或部长委任函前,均不可使用DHS印章。部长书面批准函也必须带有USCIS标志的DHS印章。
如果某EB-5区域中心或其相关企业,在未获得书面批准函就在网站、电子印刷物、宣传材料上展出,带有DHS印章或者USCIS标志,USCIS将会将其交由,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做进一步处理。
未经允许就使用DHS或USCIS标志,你可能:
* 不正当暗示该区域中心是由美国政府为该区域中心背书;
* 不恰当表明同USCIS的特殊关系;
* 不正当贸易和欺诈贸易行为,违反联邦法律15 U.S.C. §§ 45以及52款;
* 违反了美国刑法 - 不当使用联邦机构的印章、正式徽章、身份证明和其他标记以及滥用DHS印章和USCIS标志的行为。
对DHS印章或USCIS标志的不当使用,会误导大众,从而无法分辨哪些是同DHS或USCIS的正式沟通。这将阻碍DHS和USCIS与美国大众的有效沟通能力。 所以,DHS仅允许在有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带有DHS印章或USCIS标志。
进一步寻求获得使用DHS印章授权,请访问DHS网站。
此致,
USCIS公共事务部
简单总结:
USCIS掏了黄牌警告,但是还未处罚任何区域中心。不过,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如何规范区域中心的市场宣传行为,以免投资者被误导,是个非常大的问题:
1. 区域中心在网站或者宣传材料上,使用USCIS或者DHS标志的情况其实是非常普遍的。
2. 当前获批的区域中心名称中,不算其关联企业,仅仅区域中心名称而言,EB5Sir简单统计下使用:“United States”、“U.S.”、“US”和“Federal(联邦)”,大概30-40多家,这些可都是USCIS自己批准的,让他们改名吗?
3. USCIS里面一定有懂中文的吧。这个命名规则,非常莫名其妙,管了US、United States,不管America或者American了吗?在中文里,这可都是美国哦,俺读书少,谁能告诉我,翻译到中文有啥区别。初步统计下,仅仅是区域中心的名称中,使用America或者American的,就有130多家。
当然,话说回来,对于投资者而言,自然不用操心USCIS怎样规范区域中心的市场宣传行为。只是,这两封邮件,值得那些迷信所谓政府项目或者官员站台的投资者细细体会。
USCIS如此接连提示区域中心规范其市场行为,不知道是否同近日GAO发布EB-5审计报告相关,其中有指责USCIS对于EB-5计划的管理不力,不管怎样,EB-5最近是一直都在风口浪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