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外国投资简介

2014年03月28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欢迎并鼓励符合澳大利亚社会利益的外国投资。澳大利亚筛选外国投资的程序既公开透明,又相当自由开放。澳大利亚政府有权阻止那些需要向政府申报的项目,以及被认为是与国家利益相悖的外国投资意向。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 (FIRB) 为非法定机构,审查外国在澳大利亚直接投资的申请,并依据政府的外国投资政策就该申请是否适于批准、以及该申请是否符合“1975 年外国兼并和收购法 (联邦)” (FATA) 方面的事宜向政府提交建议。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也提供有关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准则方面的资料,并在必要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指导,确保其遵守政府的政策。

 

外国人的定义

 

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法规和政策适用于外国利益在澳投资的提案:

 

• 通常不居住在澳洲的自然人;

 

• 主要股权人不居住澳洲,或者主要控股公司不在澳洲;

 

• 一个公司中,有双方或者多方,主要股权人不居住澳洲,或者主要控股公司不在澳洲;

 

• 一个信托的受托人,主要股权人不居住澳洲,或者主要控股公司不在澳洲;

 

• 一个信托的受托人有双方或者多方的时候,主要股权人不居住澳洲,或者主要控股公司不在澳洲。

 

大量外资权益

 

大量外资权益是指一个单一的外国人(及任何合作伙伴)持有任何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或信托 15%或以上的所有权或投票权;或者几个外国人(及任何合作伙伴)合并持有任何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或信托 40%或以上的所有权或投票权。

 

需要事先审批的投资

 

归属“外国兼并和收购法”或“外国投资政策”管理,并需经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批的投资提案类型为:

 

• 在一个澳洲公司中所购买的股票或者股权(包括期货,可兑换货币以及其它可转换成股票的金融产品)价值超过 2.31 亿澳元被认为获得了大量外资权益。对于美国投资者来说,有不同的减免界限。在敏感产业里是 2.31 亿澳元,在别的行业里是 10.04 亿澳元。

 

• 在一个澳洲公司种所购买的资产超过 2.31 亿澳元被认为获得了该公司的控制权。对美国投资者的规定同上。

 

• 收购澳洲子公司或者全部资产超过 2.31 亿澳元的海外公司。对于美国投资者而言,限制界限是 10.04 亿澳元。敏感产业的限制界限是 2.31 亿澳元。

 

• 外国政府的直接投资项目或者外国政府中介的投资项目,无论大小。

 

• 澳大利亚的土地权益的购买(包括通过租赁、融资及红利分配安排而产生的权益)涉及:

 

  • 已经开发的需进行文化遗产注册的非住宅型商用地产,估价为 5 百万澳元或以上,并且购买人不是美国投资者;

     

  • 已经开发的无需进行文化遗产注册的非住宅型商用地产,估价为 5 千万澳元或以上(对美国投资者为 10.04 亿澳元);

     

  • 空置的非住宅型土地(无论具体价值);

     

  •  住宅地产(无论具体价值);

     

  •  澳大利亚地产公司或信托财产的股份或单位(无论具体价值);或

     

  •  或对是否需要通报尚不确定的提案(含有“半股本” 属性债务工具的融资安排,将被视为直接外国投资)。

     

敏感行业

 

对引起社会担忧及与国家利益相悖的较为敏感行业的有关项目, 会加以限制。对外国投资的特别限制适用于以下行业, 例如住宅地产、银行、传媒、电信、航运、民用航空及机场。通常,对于这些类别中所包含的行业,其它政府部门或权益方将参与筛选过程,或对其申请的评审有重要参与。

 

澳大利亚- 美国自由贸易协议

 

“澳美自由贸易协议”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被视为澳大利亚所达成的最重要的双边经济协议。就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而言,美国投资者是指:

•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 美国企业;或

 

• 位于美国的实体的分支机构,且在美国开展业务。

 

如上所述,有关在澳大利亚的投资提案,对美国投资者适用的金额界限不同。

 

归属“澳美自由贸易协议”范畴的美国投资者,在某些指定的敏感行业,仍需根据特殊政府方针对其投资提案进行详细审查。

 

这些敏感行业为:

 

• 传媒;

 

• 电信;

 

• 交通(包括在澳大利亚境内提供、或为出入澳大利亚提供的机场、港口设施、铁路基础设施、国际及国内航空和航运服务);

 

• 向澳大利亚国防军或其它防御军队提供培训或人力资源、生产或供应军事物资、设备或技术;

 

• 生产或供应可用于军事目的的物资、设备或技术;

 

• 有关加密及安全技术和通讯系统的开发、生产或供应,或服务;及

 

• 开采(或有权开采)铀矿或钚矿或者经营核设施。

 

在上述行业购并,需依据“外国兼并和收购法”,遵循不同的界限。

 

澳大利亚政府对住宅型和商用型地产制定了特殊政策。除豁免提案外,外资权益方均需将此类投资意向向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进行通报。

 

住宅型地产

 

住宅型地产是指住宅用地和住房,不包括商用和农村用地。需要通报的住宅型地产的收购包括(需满足资格要求):

 

• 空置土地;

 

• 新建住宅;

 

• 已建(二手)住宅;

 

• 对已建(二手)住宅进行改造。

 

商业型地产

 

商业型地产包括空置和已开发的非住宅地产。它可能包括那些并非完全或专门进行大量初级生产的农村地产。需要通报的商业型地产的收购包括(需满足资格要求):

 

• 已开发的商业地产;

 

• 空置土地;

 

• 矿权地;和

 

• 林业。

 

批准程序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经澳大利亚财政部长授权,可以就符合外国投资政策且不涉及任何敏感问题(多数涉及地产)的外国投资提案做出决定。

 

提案需经过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外国投资政策”及“外国兼并和收购法”的要求。虽然大部分提案均得到批准,财长有权依据“外国兼并和收购法”禁止那些与国家利益相悖的提案,或在提案的批准上附加条件。

 

大多数情况下,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在收到法定通知30日内会对提案予以批准(另需10 天时间将决定通知给相关各方)。若有需要,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可以将该时段再延长90日。

 

国家利益

 

大多数行业中,较小的投资提案不受“外国兼并和收购法”的约束,或根据“外国投资政策”可以免于通报;较大的投资提案在不与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相悖的情况下会得到批准。对于更大或更敏感的外国投资提案, 在确定其是否与国家利益相悖时,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所做的筛选程序允许有关权益方及其它政府部门就该事宜发表评论。

 

“外国兼并和收购法”没有对“国家利益”做出定义。因此,政府会通过考虑广泛存在的社会担忧来确定是否与国家利益相悖。

 

在确定外国投资提案是否与国家利益相悖时,可能会考虑下列因素:

 

•  投资提案是否符合“外国投资政策”所概述的要求;

 

•  现行政府政策及法律;

 

•   国家安全利益;及

 

•   经济发展 。

 

由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对评估申请进行的筛选程序,为寻求在澳收购企业股份或购买房地产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清晰简单,可随时由 FIRB 审核其在澳业务的机制。

 

准之后

 

依据澳大利亚政府“外国投资政策”所批准的项目,通常是某一特定交易,并且预期该交易将适时完成。

 

如果:

 

• 被批准的交易在批准时没有进行;和/或

• 相关方在后期达成新的协议;或

•  如果交易未能在 12 个月内完成

 

则该交易需要再次向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申请批准。

 

如上所述,如果可以证明延长审批时限对一个提案的成功与否会起到根本作用,并且时间的延长不涉及任何与国家利益相悖的活动(例如,地产投机),则批准时间则可能会根据情况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 延长的时限会在批准文件中予以说明。

 

政府鼓励工业发展的政策

 

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措施促进外商在澳投资。这些鼓励措施既包括应纳税补助也包括税务的减免, 还有以优惠价格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

 

为促进和鼓励外商在澳大利亚投资而成立的主要政府机构是“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Austrade)。

 

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的任务是通过协助澳大利亚人成功进行出口贸易和国际商务,以及促进和支持在澳大利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来增加澳大利亚民众的财富。

 

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是一家政府机构,主要为澳大利亚公司、国际买家以及国际投资者提供出口和投资服务。对于国际买家以及国际投资者,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

 

• 帮助国际公司从澳洲发展资源和服务;

 

• 提供澳洲投资环境的相关信息;

 

• 发掘潜在投资项目以及战略合作伙伴;以及

 

• 为先前研究提供支持和帮助已经协助投资项目申请批准的过程。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普华永道对信息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与普华永道中国事务部联系: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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