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趋火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在近年来呈现剧增态势。其中包含大量因担保引起的纠纷。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作为保证人的夫妻一方面临着承担担保责任,但作为保证人的配偶应对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不同判例: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的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支持这种观点的小案例:
案情
陈某在桐柏县城里开了一间川味火锅店,需要筹措一笔资金,2013年6月12日,他向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借款手续需要他人作担保,于是陈某请求好友魏某为其贷款作保证人。魏某欣然同意,在没有告知自己的妻子温某的情况下,魏某在单位开具了工资收入证明交给县邮政储蓄银行。2013年6月底,陈某成功拿到了10万元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
2014年6月,该笔贷款已到偿还期限,而陈某的火锅店由于资金周转不畅早已关门,陈某本人也不知去向,县邮政储蓄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魏某承担还款义务,同时申请追加魏某妻子温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南阳市桐柏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魏某和温某归还陈某所借县邮政储蓄银行10万元债务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二被告在偿还该笔贷款后,可依法向陈某本人要求返还。
这种观点的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种观点认为作为保证人的配偶一方负有证明该担保债务系保证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如果发生保证人的配偶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仅为保证人个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很容易造成保证人及其配偶为规避债务而进行假离婚,借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反之,将夫妻一方的保证责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从亲疏关系的角度考虑,夫妻的关系紧密,利益一致,应视为一个整体,夫妻一方应承担其配偶的民事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和分配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4、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夫妻一方的保证行为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一方的保证行为势必会带来惠及夫妻双方的一些非物质利益。将一方保证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权利义务平衡的法理理念。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的配偶个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支持这种观点的小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某商业银行不能证明范某、张某二被告与配偶具有夫妻担保合意,法院不支持二被告的配偶对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
2012年1月18日,银行方与一建材公司、被告范某、张某及案外人刘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为借款人,范某等三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00万元,还款日为当年8月20日,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借款到期后,建材公司未归还全部借款,银行遂起诉至法院,并产生律师费2万元,到当年11月2日止,建材公司尚欠银行本金999989.5元,利息24660元,罚息49917.51元。
二被告的配偶辩称,对二人的保证行为不知情,且该担保没产生收益,也不存在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应连带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因建材公司未按期还款,原告依约要求范某、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范某二人的配偶应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的保证行为是被其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保证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作出,故依法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二人配偶的抗辩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持有这种观点的理由还有:
1、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一方提供保证所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承担法定义务,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2、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单方向他人提供保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在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存款、工资等收入,应该用于归还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个人债务(包括为他人担保之债),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又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
综上所述,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对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保证人的配偶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也未有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因此造成同一法律体系下判决文书左右互博。因此,对外担保需慎重,避免连累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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