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用“自雇方式”申请457担保签证时,移民局会用法律2.72 (10)(f) (genuineness) ’真实性‘去拒绝申请。
在签证拒绝信里,常常会出现以下论述:
“自雇本身,并没有反应一个不真实的的职位,但考虑到申请者提供的所有证据,我并不认为那个担保的职位是符合实际所需的。”
“再进一步考虑真实性的时候,需要顾及到457签证的意义所在。 在PAM3里提到,457签证的初衷是提供一个渠道, 让企业短期聘请海外高技术的人员,解决当地劳动市场的技术缺口,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我明白当一个人建立一个公司的时候,确实会有一个真实的职位适合以自雇形式出现,而457签证也允许这种形式的出现。”
“但是,当考虑到为这个担保职位提供的所有证据的时候,呈现出来的结果是以移民为目的的担保,并不是以公司效益所需的担保。”
“因此,这个申请并不符合法律2.72(10) (f)(担保的职位是真实的)的这个条件。”
与此同时,我们收到的以“自雇”形式出现的457签证的咨询也越来越多。我们不妨先想想,在提供证据给移民局去审批这个签证申请的时候,能不能先说服自己,担保的职位是符合自身条件与公司的现状和发展的。 我们也继续欢迎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