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对中国国籍法的重大误解---中国国籍法实际已默认双重国籍

2015年10月01日 鼎臣澳亚澳洲移民置业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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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法实行三十年来,由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造成了人们的很大误解,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国籍法,来对自己的情况作出判断。 而因为大部分人并不是法律专家,结果造成很多流传甚广,以至于大家都普遍接受的错误结论, 很多人甚至稀里糊涂的以为自己丧失了中国国籍。


最主要的误解是以下三个:

第一个误解是: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二个误解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个误解是:中国国籍法既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不默认双重国籍。

笔者做为一名具有十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在这里对以上重大误解进行一下解释。
1
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对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实际上,根据这一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本人已经定居在外国; 第二, 本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如果只具备第二个条件,而本人并未定居在外国, 则并不会因为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可以有很多解释,而中国国籍法对定居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有很多海外华人, 虽取得外国国籍, 但并没有决定定居在外国,甚至在取得外国国籍后,便很快回中国发展。这样的情况,便不会丧失中国国籍。


那么,读者可能会问,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不是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吗?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和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矛盾? 回答是,不矛盾,因为第三条只是说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就是说,中国对该中国公民获得的外国国籍不予承认。所以,如果你并没有定居在外国,而通过某种途径合法取得了外国国籍。在中国政府眼中,你还是中国公民,并不具有外国公民身份。

2
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这一误解,最典型的例子,是留学美国的中国学生,他们在美国所生的子女,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自动具有美国国籍。因此,很多人便认为他们的子女并不具有中国国籍。这是完全错误的。


实际上,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如果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但父母任何一方都没有定居在外国,比如父母为留学生,则本人同样具有中国国籍,再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其获得的外国国籍中国不予承认。

3
中国国籍法既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不默认双重国籍。

近来,很多人呼吁中国政府即使不能承认双重国籍,但可以象很多其他国家一样,默认双重国籍。默认双重国籍的意思是说, 中国公民可以获得外国国籍,但中国政府并不予以承认, 除非本人正式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实际上,这一呼吁是不必要的,因为根据对前面两个误解的解释,中国国籍法已经默认了双重国籍。

另外,中国国籍法第十条规定,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但是一个隐含的条件是,该中国公民已经通过某种途径获得了外国国籍。否则, 如果该中国公民在未获得外国国籍前, 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便会出现一个荒唐的结果: 他将在申请批准后,变成一个无国籍人。


结合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便得出结论: 如果本人定居在外国,并获得了外国国籍,虽然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在程序上,还必须经过正式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生效,因为本人是否定居,是确定是否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需要在申请中进行详细审查, 如果申请人确能证明自己已经定居外国,便可以认定该申请人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以对其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予以批准,但在批准生效之前,还将被看成中国公民来对待。实际上, 这已经等同于默认双重国籍了。


其实,中国国籍法还有许多模糊不清的规定,时间限制,暂时先做以上澄清。


实际上中国国籍法有很多混乱和自相矛盾之处。以上的解释,是最合乎逻辑的理解。


不过,这部法律是三十年前制定,当时法律制定者的法律水平,可想而知。刚刚结束,当时法律制定者的法律水平,可想而知。而且中国当时对外交往才刚刚开始,这部法律也没有什么用处,制订者在当时也并没有认真对待这部法律。所以,直到现在,连一个实施细则都没有,以至于这部法律在实施中,非常任意,问不同的大使馆,不同省市的公安出入境部门,以及在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领导),都可能得出不同的回答。当务之急,是拿出一部详细的实施细则,对国籍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而权威的解释, 对实施中以及法律本身的混乱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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