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了美国EB-5投资移民,在I-526申请的审核期间会不会在申请其他类签证赴美时由于“移民倾向”而被拒。更极端点的问题是,如果EB-5投资移民申请未能通过会不会影响到未来其他类型美国签证的申请。出现这样的问题还是投资人对美国种类繁多的签证类型了解不充分造成的。
相信已经申请过美国签证的申请者来说,对于“移民倾向”这个词并不陌生。在申请F-1/2、B-1/2或J1/2签证的时候,有人被拒签,美国使领馆会告知依据是INA 214(b),美国移民法这里指的是移民倾向。 INA214(b) 规定,任何申请美国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都被假设为具有移民倾向。只有申请人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之后,才能获得非移民签证;也只有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之后,才能进入美国。
但也有例外,“双重倾向原则”就是针对移民倾向而设计出来的例外。某些特定的非移民签证,法律允许有移民或不移民的双重倾向,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即使有移民倾向,也仍然可以拿到非移民签证。
美国移民法INA§214(b) 明确指出,H-1B(不包括H-2、H-3或者专门给智利和新加坡公民的H1B1工作签证)和L类型的移民签证不受“移民倾向”的约束。换句话说,就是允许上述类型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H-1和L类型签证的双重倾向最早来源于美国1990移民法案(Immigration Act of 1990, Pub. L. No. 101-649, 104 Stat. 4978; effective October 1, 1991.)。此法§205(e)明确规定,H-1B申请人不需要证明他们没有在本国的永久居留意图。同时,美国法律从未要求过L签证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居留意图。因此,美国移民局(USCIS)和美国国务院(DOS)在实际操作中也认可H-1B和L签证的双重倾向。
虽然 IMMACT 90 在条文上只认可H-1和L的双重倾向。美国移民局在实际操作上也承认给条约投资商贸易商E-1/2类型签证可以具有双重倾向。其根据是移民法INA §101(a)(15)(E) 没有要求该类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居留意图。
美国移民局给拥有杰出才能人士的O-1签证也被允许具有双重倾向。根据移民局的规定 8 CFR §214.2(o)(13) ,劳工卡获批或提交优先移民申请(preference petition)不会导致O-1签证的申请被拒。该类申请人可以给予O-1非移民签证暂时合法居留美国境内,在此期间,可以合法地提出永久居留申请。这条规定并未延伸适用至O-2辅助人员。
根据移民局的规定 8 CFR 214.2(p)(15) ,给演员和运动员的P签证也适用双重倾向,但是并未延伸适用至协助人员。移民局的这项规定具有争议,因为移民法INA §101(a)(15)(P)明确要求该类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居留意图。
K1、K3和V签证也适用双重倾向。K1是美国公民的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临时签证,K3是美国公民的配偶的临时签证,V签证是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的临时来美亲聚签证。这些签证都允许你有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图。
TN签证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后美国给予加拿大和墨西哥公民的非移民工作签证 (加拿大公民适用TN-1签证)。其特点是没有名额限制,无需繁琐的雇主劳工证,初始有效期为三年, 还可以无限期续签。从移民法的角度看,TN签证被归类到INA §214(b),受移民倾向制约。但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认为,TN签证应该被允许有双重倾向,因为移民法没有明确要求该类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居留意图。1996年,美国INS(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s, USCIS的前身)福利部门商务贸易分支的主管 Yvonne LaFleur发表文件建议,TN签证持有者在提交了移民申请的同时,应该被允许保留非移民意图。虽然这份文件对移民官员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仍然在很多入境口岸被采纳。
根据移民局的实际操作来看,允许双重倾向的非移民签证类别有:H-1B、H-4、L-1、L-2、O-1、P、E、K-1、K-3、V、TN签证。TN夹在允许双重倾向与单纯的非移民签证中间。一方面,TN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允许双重倾向的非移民身份;另一方面,较之单纯的非移民身份,TN多了一些灵活性。
移民倾向可能会影响到F,J,M,B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但并不是说非移民身份持有人不可以申请移民。我们见到很多F1学生,在读书的时候,就成功地通过递交NIW国家利益豁免或者EB1特殊人才等方式申请移民获得绿卡。移民申请的记录可能会导致F1/F2,J1/J2,M1/M2,B1/B2等非移民签证申请受阻,也可能会妨碍到这些人身份的延期,转换或者OPT的申请。如果持有H1B,L1等允许双重倾向的签证,则不会受到“移民倾向”条款影响。